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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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但是,当前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如期实现。

【关键词】依法行政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依法行政对于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依法行政使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以来,各级政府通过不懈努力,行政管理行为逐步规范,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有一定的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如期实现。

一、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政府行政的观念和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习惯了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事务,在相当程度上把政府行政管理简单看成是行使行政治理权,是“治人”,这种行政的观念和认识必然导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淡薄,因而就出现了行政管理中的权力至上主义,甚至出现随意行政和违法行政现象。

有的行政部门“行政权至上”观念严重,在行政管理中总想包揽一切,管了不该管的事,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在行政管理的方式上,缺乏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有些行政部门只重视行政审批和收费,忽略了对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监管和检查。

一方面,由于部门利益驱使,行政机关把有限的经费和人员编制用在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上;另一方面,有些行政部门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把本来属于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检查职能委托给基层组织行使。

而那些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由于编制和经费有限,不得不建立自收自支的执法队伍,甚至聘用一些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收费或者罚款作为执法队伍的行政管理经费和执法人员的工资。

于是,有些行政部门在执法中只为收费,不为管理;只讲处罚,不讲服务;只要权力,不要责任。

由于权力和利益挂钩,加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必然导致不能依法行政,甚至出现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不能形成合力

一些执法部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一些职责交叉的部门受利益驱动争行政执法权,遇到困难、问题又互相推诿扯皮,未形成协查的工作机制。

我国是单一制结构国家,下级政府必须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领导。

但各级政府之间的一些职责权限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即纵向分权不清,特别是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上下之间在行政收费、行政处罚以及有些行政审批等事权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了一事多级政府管理,难免产生相互扯皮、推诿等现象。

同时,我国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不尽合理,导致了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分工不清、职能交叉重叠严重,即横向分权不清。

如对某些市场商品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药品食品管理部门等特种商品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都可以插手管理,这就造成多头执法,企业和老百姓难以应付。

结果是在行使权力时不同部门都争着当婆婆,而需要承担责任时又找不到婆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造成责任追究难,这是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中遇到的一个难题。

而有的管理事项,在现有机构设置的框架下也的确很难确定主管部门,往往以多部门共管代替,这也就不可避免地模糊了行政责任,使集体负责任变成了集体无责任。

(三)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比较普遍

首先,是表现为行政不作为形式的有法不依,即行政主体依法有主动实施或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主体有义务又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

它与滥用职权和渎职不同,行政不作为是不做或少做权限内该做的事,或推诿扯皮,或做表面文章,可以说行政不作为是有意识的、自觉的行为选择。

例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公安部门该管的社会治安却不管,信访部门该接待的来访群众却不接待,土地使用权有纠纷的公民多次书面申请政府确权却迟迟不作答复等等。

这些行为导致的结果表面上看不如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严重,因而也引不起上级领导层和舆论界的关注,但它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某些时候这种行政不作为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的损失。

其次,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也是当前依法行政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执法不到位,执法走样,失察失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滥用权力,乱处罚,乱收费。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同时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究其原因,除了立法问题和客观环境的影响外,主要是政府工作的行为方式还没有完全转变到依法行政上来,对行政执法部门普遍缺乏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约束机制,现行行政执法体制还不适应严格执法的客观要求,还有部分执法部门存在追逐部门和小团体利益的倾向。

(四)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赶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是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部门的编制复杂,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还有企业编制;经费来源复杂,有财政核拨的,财政拨补的,还有自收自支的。

执法机构编制和经费来源的复杂,造成进人渠道多,影响了整个执法队伍的素质。

二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意识不浓,法律知识欠缺,用法律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差,不能适应当前依法行政的需要。

许多执法人员习惯于以老方法、老模式办事,缺乏创新意识,对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WTO规则的学习不够系统主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

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思想认识上,有的同志认为法律是管理的“工具”,加强法治就是加强管理,就是治“老百姓”;有的认为法治是专门机关的事,把依法办事与抓经济工作相对立,认为依法办事是“束手束脚”;有的认为现在搞法治太难,缺乏基础条件,有畏难情绪;有些领导同志处理矛盾和问题习惯于凭经验,不懂得依法解决;还有的领导干部在部门利益、地区利益或个人意志与依法办事发生矛盾时,不是依法决策,而是违法行事,乃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

其次,我们的行政干部队伍在知识结构和法律素养上有所欠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执法人员中一些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和廉洁敬业精神,办案质量粗糙,效率低,甚至违法办案,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

三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还存在执法水平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到位现象。

如有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交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有的案件卷宗材料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不当;有的办事拖沓,不及时结案等。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很多,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行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等,但却没有形成整体监督效能。

同时,这些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只能是“亡羊补牢”式的监督,停留在“救火式”的水平上,其“防微杜渐”的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很难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产生。

二是行政监督缺乏权威。

在实践工作中,有些政府和部门没有足够重视和很好的落实监督措施,导致监督措施流于形式。

对于违法执法行为,往往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对实施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特别是负有失职等主观过错责任的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却很少受到相应的惩处。

二、要解决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一)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相统一,努力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领导,只有正确决策才是抓住了依法行政的根本问题,才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努力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决策的重要形式,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确保制定工作具有过程的公开性和公众的广泛参与性,力求使政府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同时,应增强决策内容的透明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项重要决策,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倾听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呼声。

必要时可以咨询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决策,以确保行政决策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实践中能有效发挥作用,这也就保证了决策的高质量和长远效应。

(二)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政府机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经过多次改革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因此,应重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政府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转变,政府机构设置必须遵循和体现满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的基本导向,建议如下:

一是可考虑实行大部门制,创建小而有效的政府。

即把性质类同的部门予以合并,把密切相关的职能集中在一个大的部门统一行使,这样可以减少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和权限冲突,简化处理公务的手续和环节,有利于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二是可考虑对政府职能和机构进行重组,实行决策制定、行政执法和技术检验三类机构的适度分离。

即由政府及其新设置的大部门统一承担政策和规则的制定、审查审批、行政复议等职能;由新设立的统一执法机构(即设立一个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城管、文化、经济、农林等执法大队)承担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能;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项职能。

这样就能有效克服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弊端,以保证政策制定、行政执法和技术检验三类机制的公正与高效。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

行政执法活动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思想和政治素质教育,加强法律和业务素质教育,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有效进行规范管理放在突出位置;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公开办事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强化依法行政就是程序行政的意识;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对政府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依法打架”问题,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建议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中的监督和协调地位,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和协调权威,这对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矛盾和争议是十分必要的。

还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责任人的执法目标、职责要明确,责、权、利要统一,不越权、不失权,责任追究要到位,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不空档,把行政执法行为纳入有效的管理之中。

同时,还应建起奖惩制度,通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积极性。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政府及其部门应在健全监督工作网络,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切实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置所有行政活动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当前强化行政监督,要着眼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行政监督的方式,努力建设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议实行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

监督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督公正性的前提。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对市场的监管。

针对目前对行政权力监督困难,对市场监管不力,刚性监督少的现状,应赋予监督机构在人员、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加大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真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五)要高度重视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一个基本规则,不仅要在观念上提高认识,在办事方法上更要严格体现。

施政在人。

依法行政归根结底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其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果。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其行政法治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首先,要下大力气培育和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采取超常措施推动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真正树立职权法定的观念、权责统一的观念、法律权威的观念、依程序行政的观念,切实纠正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的现象,这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至关重要。

为此,要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其次,要建立公务员学法制度,强化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应分类提出要求,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可将学习内容分为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两类,并实行考试考核,以其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的依据。

切实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勤政廉洁、严格执法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同时,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因此,进一步学习和领会依法行政的理论精髓,认真总结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问题,针对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罗豪才、湛中乐:

《行政法学》,北京出版社1996年版。

(2)张正钊、李元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答记者问,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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