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实施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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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实施方法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进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发奋向上,依照《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形,围绕“综合评判、多元评优、因材施导、增进公平”的评选理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奖励学生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实事求是原那么;

(二)民主、平等、公正、公布原那么;

(三)突出重点,兼保全面原那么;

(四)物质奖励与精神鼓舞相结合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辽宁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般本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先进集体奖学金

为进一步增强学风建设,培育集体主义精神,制造文明、整洁、有序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集体奖学金,授予“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荣誉称号。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评选比例

奖励对象

优良学风标兵班

1000元

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四舍五入取整),其中优良学风标兵班10个,优良学风标兵班(提名奖)10个。

班集体

优良学风标兵班(提名奖)

800元

优良学风班

500元

“文明寝室”的奖励设置另文规定。

第六条先进个人奖学金

为增进学生全面进展,提高综合素养,特设立先进个人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类奖学金:

奖励名称

评选比例

奖励金额

综合成绩

特等综合奖学金

全校10人

5000

5%或第一名

一等综合奖学金

2%

3000

10%

二等综合奖学金

5%

2000

20%

(二)单项类奖学金:

奖励名称

评选比例

奖励金额

综合成绩

学习优秀奖学金

自然产生

1000

(学习成绩)10%

校园文化建设奖学金

20%

500

60%

道德风尚奖学金

500

60%

专业竞赛奖学金

500

60%

生活管理奖学金

500

60%

(三)其他类奖学金:

奖励名称

评选比例

奖励金额

综合成绩

国防建设奖学金

武装部核定入伍人数

800

不限

创新创业奖学金

全校单独评审

500-2000/组

不限

考研奖学金

各学院上报实录人数

300

不限

志愿服务奖学金

学生团体在册人数10%

500

60%

第七条先进个人称号

称号名称

获评条件

大学生标兵(10人)

“特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大学生标兵提名奖(10人)

参加“特等综合奖学金”评选未获奖者

优秀三好学生

未获得大学生标兵提名奖的“一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三好学生

“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优秀学生

综合成绩达到40%且未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单项类奖学金”获得者

优秀学生干部

综合成绩达到40%且获得“综合类奖学金或单项类奖学金”的学生干部(班委及以上干部身份)。

参评学年内任期须满一学年。

备注:

综合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具体方案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三章先进集体大体条件与评选方法

第八条先进班集体大体条件

(一)班级学习气氛浓厚,精神风貌好,成绩居年级前列。

(二)班级干部成绩优良,踊跃开展工作,班集体建设和治理目标明确、凝聚力强。

(三)全班学生踊跃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协作,遵纪遵法,参评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的人数不超过本班10%。

(四)全班学生主动增强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踊跃参加体育活动或竞赛。

第九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方法

各学院依照先进班集体的大体条件制定评选细那么,按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等额评选,推荐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班级,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信。

原那么上应将先进集体名额分派到不同年级,以树立不同年级的先进典型。

第十条文明寝室的评例如案另文规定。

第四章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与评选方法、评选要求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奖学金评选的大体条件

(一)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尊重师长,团结同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四)老实守信,自觉履行学生义务。

(五)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和综合评判达到相关奖项要求。

(六)参评学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能参评综合奖学金。

第十二条先进个人的评选方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按所在年级所在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自然产生,不符合条件的空余名额不许诺转评其他的单项类奖学金;国防建设奖学金、考研奖学金依如实际核定和上报情形产生;志愿效劳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学校组织评审小组单独评审;其他的单项类奖学金和综合类奖学金评选按学校下达的名额实行学院评选制,由学院公布评选;先进个人称号按评选条件产生。

(二)转专业学生所评奖项占用转入专业名额(学习优秀奖学金除外,单独申请名额)。

(三)在每人每学年的评选中,综合类奖学金各品级不兼评,综合类奖学金与单项类奖学金不兼评,单项类奖学金最多兼评两项,其他类奖学金彼此可兼评也可兼评综合类奖学金或单项类奖学金,优秀学生称号与其他先进个人称号不兼评,同一人的多项功效或荣誉参评同一奖项,只采纳其最优功效。

(四)自然产生的奖项不得以“学生本人未申请”为由而不予以评选(个人主动舍弃的除外),其他奖项以学生本人申请为前提。

(五)涉及学生无记名推荐时,参加的学生人数很多于所在群体的2/3。

(六)学院须成立年级或学院评审小组,由辅导员、学生会要紧干部代表、班级要紧干部代表、一般同窗代表一起组成,共计很多于10人,其中一般同窗代表很多于3人。

综合类奖学金和非自然产生的单项类奖学金评选,须通过评审小组综合评判产生。

(七)各学院须将下达的奖项名额、各年级的分派方案和综合成绩及学习成绩排名、评选进程向学生公布,评选结果须按规定进行公示。

评选进程的要紧材料须完整保留。

(八)学院所有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信。

学校终审未通过或因故取消评选资格的,其名额再也不补评。

(九)各学院自行制定本学院的综合评判方式,报学生处备案,并提早一年向本学院全部学生公示。

第十三条先进个人评选的整体要求

(一)综合成绩大体要求

一、综合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其中德育成绩很多于20%)。

二、学习成绩均指每学期的第一次期末考试成绩(百分制)(缓考、加分、民族生等特殊情形的第一次考试成绩由教务处认定)。

3、德育成绩指学生任职情形、奖励情形、日常表现和参加活动情形等,参评学年内累计分值须换算成百分制,由各学院提供。

4、各奖项综合成绩最低要求详见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中的相关要求。

(二)综合成绩排名

一、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学年综合成绩的百人名次排名(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二、转专业学生昔时不参与转入专业的百人名次排名,学年百人名次按其两个学期的百人名次平均值计算。

(三)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形的学生,不能参评有学习成绩排名要求的奖项:

一、只参加我校的参评学年一个学期考试的;

二、在外校借读且未参加我校考试的;

3、公派出国的;

4、考试违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形的学生,不能参评:

一、正在休学的;

二、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

3、延长学习年限的;

4、参评学年歹意欠费(所欠费用未经学校批准免交或缓交的,视为歹意欠费)的;

五、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评选操作进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学生,不能参评或取消评审结果:

一、无我校学籍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情节严峻对学校造成较大阻碍的;

3、错过学校相关奖项评审时限的。

第十四条综合类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方方面面表现均突出的品学兼优学生。

评选方法如下:

(一)特等综合奖学金

在知足“综合成绩排名前5%或第一名,且符合本学院综合评判标准”的学生中,经学院初选,再由每学院上报1名候选人参加校大学生标兵评选,学校召开专项评审会,取得“大学生标兵”称号。

(二)一等综合奖学金

综合成绩排名前10%且符合本学院综合评判标准的范围内,在学生无记名推荐、评议小组综合评判的基础上,最终由学院评定产生;或参加学校“大学生标兵”评选,取得“大学生标兵提名奖”。

(三)二等综合奖学金

综合成绩排名前20%且符合本学院综合评判标准的范围内,在学生无记名推荐、评议小组综合评判的基础上,最终由学院评定产生。

第十五条学习优秀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的学生。

由学习成绩排名前10%但未获评综合类奖学金的学生自然产生。

第十六条校园文化建设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校园文化建设、艺术和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以下情形优先评比:

(一)在国家、省、市、校等重大竞赛获奖的。

(二)参加校外重大文体活动为学校争光的。

(三)踊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或在某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七条生活治理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日常生活治理、寝室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发挥表率作用的学生。

以下学生优先评比:

(一)文明寝室成员。

(二)寝室文化创建者。

(三)寝室检查工作突出者。

第十八条道德风尚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道德修养、爱心公益、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具有以下事迹的学生优先评比: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无偿献血。

(二)常年为生活上有困难的同窗效劳。

(三)常年为孤寡老人、军人家眷、老革命家庭、孤残儿童等弱势群体效劳。

(四)常年参加社会义工效劳或公益活动。

(五)官方组织的大型活动志愿者或官方批准的志愿效劳机构中星级成员。

(六)在校内外做好事或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并被校外媒体报导。

第十九条专业竞赛奖学金

旨在奖励参评学年内在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技创新、校外竞赛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取得必然创新功效或荣誉的学生,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和专业特点,自主设立创新功效和竞赛竞赛相关要求,引导学生踊跃参加。

可参考以下情形设置相关要求:

(一)作为签名我校的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指导教师时,学生不能视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等)上发表论文。

(二)科研发明功效在省级及以上展现评选中取得奖励。

(三)功效在上述级别的其它各类鉴定会、公布会等活动中取得奖励。

(四)作品取得国家级专利。

(五)在学院或学校组织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政府部门主办民间集体承办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要紧学术集体主办的竞赛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条国防建设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参评学年内参军入伍的学生。

按武装部核定入伍人数产生。

第二十一条创新创业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参评学年内在学院或学校组织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政府部门民间集体承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不含有决赛的小组赛、初赛等)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和参评学年内创业取得实质性功效的学生。

由校团委和本科生招生就业处审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考研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应届毕业生中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

按各学院上报录取人数产生。

第二十二条志愿效劳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志愿效劳的学生。

(一)心理辅导员助理、学生教学信息员、就业形象大使、学生军训教官。

(二)宣传部新闻中心、《师大学生》杂志等学校要紧媒体的记者、编辑、主持人等。

(三)其他类似的学校某部门组织负责、在学校层面提供公共效劳的特定学生群体。

由各职能部门参照人数比例自行评定。

第五章治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取得奖学金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颁发奖状或证书,发放奖金或奖品;先进个人称号只颁发证书。

获奖集体和个人(考研奖学金除外)在全校通报夸奖,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先进个人记录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每一年学校依如实际情形一次性或分学期发放奖金或奖品。

第二十五条欠缴学费、宿费等有关费用的学生,应及时用奖学金缴清相关费用。

获奖学生应将奖学金用于学习方面,严禁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娱乐、铺张浪费等不良方面。

第二十六条对无参评资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觉,严肃查处,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所发资金和证书,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连市三勤学生、实德奖学金等各类校外奖学金和称号的评选方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费单列的本科生教学单位奖金标准与学校的整体设置不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修改与说明,未尽事宜由学生处研究确信。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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