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有利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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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有利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甲:

地址:

乙:

(身份证:

住址:

出卖人(下称“甲”)与买受人(下称“乙”)于年月日就乙购买房屋(下称“该房屋”),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

,以下简称“《预售合同》”)。

经双友好协商,现甲、乙双依据《预售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就《预售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在签订《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已依法向乙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全部规定及“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可证》)等文件,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以及或有之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等文件,同时按照乙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乙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第一条关于“乙信息”和送达式的补充约定:

1、乙确认,《预售合同》所填写的乙名称、通信地址、等均准确有效,有效送达地址以《预售合同》中写明的联系地址为准(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预售合同》有效期,如乙的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乙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甲,经甲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为有效。

如因《预售合同》中乙通讯地址及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甲,造成甲任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乙的,甲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乙,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乙自行承担,甲就此不承担任责任。

2、除《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给乙的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入伙通知书》等)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式送达。

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以传真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发出的,乙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拒绝签收,则已该通知留置于乙的住所或《预售合同》中载明(含乙有效送达变更情况)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3、若乙为多人时,甲向其中任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式的通知,即视为向乙全体发出通知。

第二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乙须于年月日之前,向合同约定的按揭银行或该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交齐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所有资料,于年月日之前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并于年月日之前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

上述时间,除因不可抗力和甲原因外,不得延期。

甲协助乙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自行承担,甲不因协助乙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乙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的期限签署《借款合同》,导致乙没有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视为乙付款违约,乙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申请按揭贷款额度与按揭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调整按揭政策,乙应在甲向其送达付款通知之日后7日自行向支付差额部分;或者在按揭银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7日补足按揭所需的首期房款及其余房款,以获得按揭银行按按揭的发放。

违反以上任一约定,视为乙付款违约,乙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不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且致使提供按揭的银行要求甲履行担保责任的,视作乙违约,乙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对回购的商品房进行销售,销售后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所有回购、销售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乙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和损失)、违约金及使用费后剩余部分不计息退回乙,若销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有权另行向乙追索。

4、乙承诺签订合同前已向按揭银行确认按揭贷款式的可行性,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

无论种原因导致乙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甲有权要求乙在甲催告后7日付清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否则视为乙付款违约,乙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

1、若乙逾期支付房款的,应按照如下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日的,乙按日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不超过日的,乙按日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逾期超过日、不超过日的,乙按日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逾期超过日的,甲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可对商品房进行销售,销售后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乙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和损失)、违约金及使用费后剩余部分不计息退回乙,若销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有权另行向乙追索。

甲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预售合同》继续履行,自《预售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乙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按日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八的违约金,且在乙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甲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乙选择按揭贷款付款式的,若乙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2、3、4项中任一项,第五条第5项,均应按照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有关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缴付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未包含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

乙应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向甲交纳下述款项:

1、房屋买卖税费:

元;

2、买卖合同印花税:

元;

3、他项权利费、登记费:

元;

4、房屋产权公证费:

/。

若有关政府部门对以上1——4项税、费进行调整的,则乙应在甲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前向甲补足差额。

不论种原因合同解除的,上述各项费用若甲已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则由乙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退款手续,甲应予以协助。

第五条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该房屋交付时间为年月日之前,具体时间以甲发放《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为准(不迟于上述日期),乙对此无异议。

2、该房屋的交付条件为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房屋交付时,乙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及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要求及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完善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按乙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执行(详见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第6项),甲就此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甲发出入伙通知书的形式可以是、传真、信函、当地媒体报纸公告或网络媒体公告等形式。

乙应在甲《入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到房屋所在地或甲另行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签署房屋交接单、支付应付未付房款(如有)和该房屋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工本费等)。

如乙未付清前述款项,视为乙付款违约,乙应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有权拒绝交房。

4、该房屋交付时水、电达到一般使用条件。

5、乙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付清全部购房款(包括乙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的所有款项已发放到甲银行帐户)、各项税费、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甲以书面形式告知乙的其他费用,乙逾期支付的,视为乙付款违约,乙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乙逾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或乙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应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且视为甲在《入伙通知书》送达之日的第日已经将该房屋交付乙。

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甲除根据《预售合同》规定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外,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承担。

该房屋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均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承担。

房屋保修期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

双明确,该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验收合格。

乙要求整修的,整修期间不视为甲逾期交房。

7、如发生《预售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以下情形之一的,甲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因城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房屋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

(4)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导致延期交付。

(5)乙在房屋交付前仍有到期应付房款或其他费用(含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尚未付清。

(6)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形。

8、如发生本条第7项[第(5)小项除外]所述延期交房情况之一,甲应在发生该情形后30日通知乙,但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或乙原因导致甲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9、甲自身原因造成未在《预售合同》约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则:

(1)乙给予甲日的宽展期。

宽展期,合同继续履行,甲无需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2)如宽展期届满后甲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乙,自《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应按日向乙支付已交购房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五条关于房屋质量、装修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甲根据《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对该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双确定,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问题仅指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乙委托鉴定机构确认质量问题的,应当与甲协商并委托双共同认可之鉴定机构。

3、如该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或装修问题,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属保修期开发商依法应保修围,并经甲复核确认的,甲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已交付,并按乙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执行(详见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5项)。

甲依照《预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从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算。

4、乙收房后该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属保修期开发商依法应保修围,并经甲复核确认的,甲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乙确认,该房屋装修、设施标准以《预售合同》约定为准,其中未提及的装修及设施不属于甲负责围。

双确认:

装饰材料、设备品牌出现甲签订《预售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影响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倒闭、清盘、财务困难、运输延期、产品脱销、产品质量下降)的情况时,甲有权更换为同档次、质量规格相当的其他品牌产品。

乙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甲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且自甲交付通知到达乙之日起视为交付。

如交付时该房屋装修装饰达不到约定标准,乙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7日向甲提出书面异议,并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依据,但不应影响乙按甲书面交房通知期限完成对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

乙委托鉴定机构确认质量问题的,应当与甲协商并委托双共同认可之鉴定机构。

甲应在双确认之日起60日就该问题到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纠正。

纠正措施为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视为甲逾期交房)或一次性补偿乙实际装饰设备与约定装饰设备的差价以替代整改义务。

除上述补救措施及补偿外,乙不得以房屋装修装饰达不到约定标准影响使用为由,要求补偿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乙未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7日向甲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认可该房屋装修装饰达到约定标准。

6、乙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不得封闭室煤气(或天然气)管线,不得随意调整煤气(或天然气)管线;不得封闭管道井的检查口。

乙或其他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该房屋飘窗(如有)时应自行负责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邻住户权利。

乙如需安装防盗网,应按物业服务公司规定办理。

7、乙使用不当(含装修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保修期,甲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概由乙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甲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8、甲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对乙或其毗邻业主履行保修义务时,乙应予配合,否则因此导致的扩大损失由乙承担。

9、乙知悉《预售合同》列明的材、天然材及地板等材料(如涉及),因其自身特性会存在色差。

乙对此无异议,保证不以该等材料存在色差为由向甲主权利。

第六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

1、双约定签订《预售合同》及附件后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办理该手续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承担。

如乙没有或拒绝缴纳上述费用,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2、乙确认,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或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涉及契税等税费,乙保证按调整后标准交纳税费,不以任理由向甲主权利。

甲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责任。

3、如乙以按揭贷款式购买房屋,则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甲或甲指定代办单位统一办理。

乙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甲或甲指定代办单位出具委托办理该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预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测绘费、产权代办费等费用。

如乙选择自行缴纳税费,则乙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甲移交全部完税、缴费证明,否则甲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按本补充协议有关乙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约定执行。

乙应保证提供给甲的文件、资料均为完整、真实、合法。

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认为乙提交资料不完整或有瑕疵,乙必须于收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或甲书面通知后10日重新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文件、资料。

如乙未按照本项前述约定提交资料或预交税费,或未按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资料、文件,则每迟延一日,乙应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自行承担。

如甲因此遭受之所有损失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包括乙未办理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造成甲向按揭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等),乙应在甲通知的期限据实赔偿。

甲有权暂停代办该房屋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直至乙提供全部要求的资料、缴纳相关税费。

4、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需乙配合,乙应按甲或代办单位要求无条件给予配合。

5、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双最终结算购房款的依据。

若《预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一致,则双按照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和《预售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

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最终实际测量的面积数据为准。

乙不得以该房屋产权登记的套面积和公摊面积发生变化而向甲主返还任购房款或主任其他权利。

如《预售合同》约定采取第二十一条第1款之式办理产权登记,双一致同意将《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

甲乙双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个工作日(不超过180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如《预售合同》约定采取第二十一条第2款之式办理产权登记,双一致同意将《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款修改为:

甲乙双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个工作日(不超过180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若甲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与乙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乙可以按照《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若乙采取该种式办理登记,则需在申请办理前7天以书面形式知会甲。

6、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该房屋交付后360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7、由于政府原因、乙原因等非甲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不承担任责任。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甲选聘作为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下称“物业服务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预售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甲与乙签订《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等有关文件。

第八条关于规划及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甲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乙。

乙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日向甲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乙在收到通知后15日未向甲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视为乙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预售合同》继续履行。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商业区域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视为甲违约。

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该房屋、提出退房或主其他权益。

3、《预售合同》附件所示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平面布局为暂定。

如为优化愿意进行调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则甲可自主实施,不需提前征得乙同意。

但如甲向乙发出相关通知,乙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给予书面回复,逾期回复,或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视为乙同意并接受该调整。

第九条关于《预售合同》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补充约定

双对合同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订如下:

该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乙承担。

根据穗国房字[2008]557号文件规定,高层(有电梯)住宅、独立非住宅物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米建筑面积77元,该商品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为人民币元。

乙在支付首期款的同时,必须按照穗国房字[2011]1163号文件规定向甲缴清由甲先行代缴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乙缴清后甲需将该房屋的交存维修资金凭证提供给乙,由乙收楼后持产权证自行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名。

乙逾期缴清首期维修资金的,甲有权逾期向乙交付该物业,乙需自行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若有关政府部门对上述容进行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容为准。

第十条关于《预售合同》附件三说明情况的补充约定

1、甲、乙双的权利义务,无论签约双是否口头或书面确认,仅以《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其他双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甲乙在签署《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其他双正式签署的相关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是甲的要约或承诺,不是买卖双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

甲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乙,无需就此对乙承担责任。

2、该房屋装修、户型结构等,均以《预售合同》及附件约定为准。

甲不因《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以外的文件、图纸等,向乙承担任责任。

3、甲所有广告、沙盘及宣传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不对乙承担责任。

4、甲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预售合同》所述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丼、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不对乙承担任责任。

5、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展示有本项目红外线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出入口等公共设施,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且仅为示意,不是甲对此作出的任保证或承诺。

如出现其容与实际状况等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甲不对乙承担任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乙在签署《预售合同》之前如支付有认购定金,则该认购定金在《预售合同》签署后即转为乙在《预售合同》项下的购房款的组成部分。

如因乙原因导致《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按以下式处理:

乙除需依《预售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之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

甲因签署《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以及交易手续费等)、销售佣金、签约律师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承担。

甲有权在退还乙购房款前将违约金和上述税、费先行予以扣除。

乙购房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和前述税费的,甲有权继续向乙追偿。

如乙选择按揭贷款式付款,除承担前述责任外,乙应自行办理撤销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如确需甲协助的,甲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支付。

如因此造成甲损失的,乙应予以补偿。

如合同解除后需办理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撤销手续,乙应在甲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配合甲办理相关撤销手续。

因购买该房屋使乙或任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乙应在甲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15日,自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恢复该房屋相应的户口指标。

如乙在前述期限未能配合甲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或将户口迁出的,则除继续承担前述责任外,乙应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

甲有权在退还乙已付购房款之前扣除前述违约金,且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强制乙履行前述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和迁出户口的义务。

如合同解除,需乙腾退该房屋的,除甲书面允保留的装修(甲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乙应当在甲发出腾退房屋通知之日起30日,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解除该房屋所设定的任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将该房屋交还给甲。

如乙未在上述期限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则除继续承担前述责任外,乙应向甲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

甲有权在退还乙已付购房款扣除前述违约金。

如乙在前述期限未腾退房屋,甲有权采取合法且必要限度之措施,有权通过公证等形式,自行腾空该房屋乙物品,由此造成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承担。

如该房屋交付(含视为交付)后合同解除,乙应向甲支付房屋使用费,计费期间为该房屋交付(含视为交付)之日至乙实际交换该房屋之日,计费标准为购房款总额的3%/月。

乙实际交换该房屋时起,该房屋遗留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所有,且甲无需为此给予乙任补偿。

甲原因导致乙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如乙不解除合同,则甲按照《预售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解除合同,则双安以下式处理:

如乙系以一次性付款式或者分期付款购房,则甲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向乙返还:

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甲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乙交予甲的代缴税、费(不计息)。

如乙系以按揭贷款式购房,则甲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向乙返还:

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甲收到房款日计着退款日,其中乙首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按银行与乙《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执行);乙交予甲的代缴税费(不计息)

乙明确同意,甲有权从应返还款项中扣除乙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利息,并直接返还给按揭银行。

双明确,因甲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甲应向乙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

乙应按照本条第二项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户口迁移手续,腾退并向甲交还该房屋,否则应承担本条第二项约定的相关责任。

除双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外,如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乙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事由,甲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未收到乙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乙放弃《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解除权及责任追究权(如有)。

双继续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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