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方护坡CFG桩施工分包合同签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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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护坡CFG桩施工分包合同签定版

 

施工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

 

发包方: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高碑店北花园居住区定向安置用房项目E-1#住宅楼

施工地址:

朝阳区高碑店北花园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

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北花园居住区(定向安置用房)E-1#住宅楼工程

1.2工程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

第二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

即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顺利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乙方不得分包、转包,全部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三条分包范围

3.1具体分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3.1.1土方开挖、土方外运工程、外运土及渣土消纳等。

(乙方负责办理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手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甲方要求现场存土数量为6500m3;

3.1.2降水(含办理审批等手续,施工周期至褥垫层施工完成,褥垫层施工完成后发生的降水费用由甲方按月计量给予补贴,并入结算总价),降水单价中已经包含了应上缴地方政府、水务局等费用;

3.1.3护坡(护坡施工达到施工安全、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专家论证及相关法律法规)。

3.1.4方负责完成清槽至甲方指定标高,清槽土由乙方负责外运,费用包含在“土方挖、运、消纳”综合单价中。

3.1.5乙方负责自行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铺垫工作,不再单独记取费用。

3.1.6本工程乙方负责CFG桩设计、施工图绘制、施工方案编制、竣工图及资料整理工作,经甲方、设计单位、业主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设计、外协等相关费用乙方承担。

因乙方设计及方案缺陷所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CFG桩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报甲方,各4份。

3.1.7乙方负责CFG桩工程的全部检试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单桩桩体强度、单桩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等,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

3.1.8在CFG桩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CFG桩设计、施工图绘制、施工方案编制、竣工图及资料整理工作、桩头剔凿、桩头处理、桩间土清运、CFG桩钻孔出土的外运工作及因打桩产生的垃圾外运工作、褥垫层施工。

其中CFG桩工程量的确认方式为按照竣工图纸中有效桩长计算工程量,有效桩长的计算规则为桩顶设计标高至桩底设计标高的实际长度,桩头剃凿部分不计算工程量,桩头部分的费用已经包含在CFG桩综合单价中。

3.1.9乙方负责碎石褥垫层铺设至设计及方案中规定的高度。

3.1.10乙方负责集水坑的土方挖方及外运、槽底疏干井排水明沟施工。

3.1.11乙方负责CFG桩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基坑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完善。

3.2其他工作

3.2.1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各种合同、协议、签字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均不存在异议,一切以本合同为准。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发生的非合同内的工作损失自行承担,并就下述费用对甲方放弃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修路、渣土垫路、误工费、消防补给水井钻井费、抢修水管等费用。

如第三方出具证明支付过乙方工程款,据实扣除。

3.2.3本合同工程量分两步进行核算,2012年11月16日正式进入冬季施工,2012年11月15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为甲、乙双方已经核定完成工作量,甲、乙双方均对核对完成的工作量认可并不存在争议(此部分工程量后附图纸),2012年11月16日开始,完成的工作量在本合同中为暂估工程量,工程完工后由甲、乙双方现场核定,共同确认。

3.2.4乙方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已经熟悉现场环境,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极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民扰、现场原施工及外来人员干扰施工等)有充分了解,并已做好充足的应对准备,愿意承担对因应对发生特殊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3.2.5深基坑专家论证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额外支付此项费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如逾期上报,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

3.3上述各项不应被视为巨细无遗,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图纸或承包范围不清而要求增加费用及/或顺延工期的请求将不获考虑。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

2264094.00元,大写金额贰佰贰拾陆万肆仟零玖拾肆圆整元。

合同价款构成如下:

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固定单价(元)

暂定合价(元)

备注

土方挖、运、销纳

M3

13053

23

300219

2012年11月15日前已完核定工作量(工程量双方已确认,无争议)

M3

7000

28

196000

2012年11月16日后需完成工作量,单价中已包含桩间土的清运的费用

基坑护坡成活价

M2

1650

145

239250

2012年11月15日前已完核定工作量(工程量双方已确认,无争议)

M2

950

145

137750

2012年11月16日后需完成工作量

地下降水费用

M2

1700

50

85000

依据施工图计量及2001预算定额。

降水时间为从打井至褥垫层施工完成

降水延长费用

3

8000

24000

CFG桩施工完成交付甲方之日起计,至甲方要求停止降水之日止

CFG桩施工成活价

M3

1825

650

1186250

参照施工方案

M3

1825

25

45625

冬施CFG桩增加费

补贴费用

50000

总计

2264094

人民币大写:

贰佰贰拾陆万肆仟零玖拾肆圆整

4.2计价方式: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4.3合同价款组成: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全费用报价,包含括且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

施工机械费、人工费、燃油费、材料费、运输费、保管费、渣土消纳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乙方施工人员及机械的进出场费、运费、租赁费、场内临时道路铺垫费,生活费、冬雨季施工费、文明安全施工费、施工不可预见费、抢工费、措施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费、施工外协及施工配合费、机械清槽费、成品保护费、各种办证费、工伤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合同范围和合同内容所规定、国家及地方法律、规章等规定的与该承包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

本工程施工期间,不管工、料、机等价格如何变化,均不再调整综合单价。

4.4工程量计算原则:

按施工图纸计算,无法按图纸计量的土方量,由建设单位、监理及甲方确认后方可计入乙方工程量。

4.5结算方式:

4.5.1工程结算总价=固定单价×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

4.5.2本合同CFG桩单价中混凝土标号为C20,暂定单价为350元/m3,如在CFG桩施工期间混凝土价格受市场影响不可控制的上涨,甲方将视实际情况对CFG桩用混凝土价格给予调整。

4.5.3本合同中CFG桩冬施增加费中包括但不限于冬施混凝土外加剂增加费、工程冬季施工难度增加费等。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开竣工时间

(1)计划开工日期:

2012年11月18日

(2)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3月10日

(3)2012年12月31日前,乙完须完成CFG桩砼浇筑工作。

(4)2013年3月10日前,乙方需完成剔桩头、清槽及桩基础相关试验工作,确保于2013年3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实验报告。

(5)2013年3月20日前,乙方需将CFG桩竣工资料交付甲方。

5.2计划开工日期执行现场甲方指令,竣工日期不变。

上述工期已考虑冬雨季、政府政治性会议(十八代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5.3乙方必须加强与其它专业的配合工作,合理调配,及时安排施工人员,不得因其它专业施工影响施工进度,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赔工期和费用。

5.4、如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工期按实际情况给予调整,甲方不作任何费用补偿,因甲方原因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间在两天内的工期不作调整,时间超过两天,与甲方办理签证顺延工期,不予补偿费用。

第六条质量与验收标准

6.1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并应顺利通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7.1付款方式:

7.1.1本工程没有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每月25日向甲方报告本月工程量,并经甲方、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如乙方已完成当月进度计划,在建设单位拨付甲方进度款前提下,在下月25日前按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进度款。

7.2竣工结算:

7.2.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包括了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内容,结算时乙方不得以丢项、漏项、错误等任何因素向甲方主张增加费用。

7.2.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充分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等方面的风险承担因素,施工图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做好综合组织和协调,结算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7.2.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在建设单位拨付甲方全部CFG桩工程款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7.3票据规定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前,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若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本发票记载金额的25%款项,并且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第八条.甲、乙方双方驻工地代表

8.1甲方代表姓名:

刘刚,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代表甲方行使施工现场经营管理的权力。

甲方成立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

8.2 乙方代表为:

佟会青,职务:

施工现场负责人。

8.2.1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全部管理工作,按甲方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及处理现场有关事宜。

8.2.2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主要管理人员,乙方如需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 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8.2.3 甲方认为乙方个别或部分成员的工作不称职,可以要求乙方更换这些成员,乙方应依照要求立即进行更换。

同时乙方应在5日内安排经甲方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九条.甲方工作

9.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具备施工条件。

9.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甲方现场提供给乙方。

9.3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包括技术说明)等资料。

9.4负责现场乙方与其它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

9.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负责对乙方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及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乙方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时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

9.6甲方提供水、电源的接驳点,乙方用电、用水临时设施自行负责,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9.7甲方另一次性补给乙方伍万元人民币做为在施工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水务局降水费用及各政府部门应缴纳的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

第十条.乙方工作

10.1乙方承诺具备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工作的沟通协调能力,乙方不得以与其他施工单位的纠纷为由要求延长工期或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10.2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及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从甲方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

乙方应对其就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

10.3在施工中,如因本项目交叉施工的需要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且工期不顺延。

10.4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合法指示工作,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各项资料的申报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6乙方队伍进场前,需提供工人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工人的劳务合同、特殊工种上岗证、管理人员上岗证、暂住证件,须按当地政府有关外来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如不办理,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0.7乙方不得雇佣18岁以下50岁以上及不宜从事建安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否则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8乙方工人工资:

乙方人员必须采用实名制,每月工资发放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发放完毕必须将工资表原件交甲方一份。

如果没有及时发放,甲方有权扣下乙方工程进度款,以保证乙方工人的工资。

10.9严禁乙方工人在工地酗酒、打架、赌博、偷窃、闹事、破坏公司财产,如有发生,肇事双方均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造成甲方和其它分包商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120%进行赔偿。

10.10乙方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属实,如发现内容有虚假,则虚假部分不予结算,而且乙方须按该虚假部分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1在甲方认为工程已受到威胁或即将产生损失与乙方终止合同内容(或要求乙方退场或部分人员退场)时,乙方退场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结算,不另增加任何费用,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0.12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负责将其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机具撤离甲方工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强行责令乙方退场,所发生费用(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0.13乙方出现以下不履行其对施工班组管理责任的情形,引起工人闹事,上访、影响甲方项目部正常工作或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乙方同意甲方视作乙方放弃所有合同权利并认可甲方为解决有关问题而单方采取的措施,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一,恶意回避,24小时内不能到场协调因自身责任产生的纠纷的。

第二,连续48小时不在施工现场无法妥善解决相关纠纷的。

第三,无故拒绝配合办理结算手续造成结算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一条.质量与检验

11.1 乙方对本工程的施工设备、工程施工以及因此所需的有关文件与证明负全部责任,并且必须保证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未能达到质量要求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任何因上述事宜而导致任何人员的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须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11.2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

12.1、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达北京市文明工地要求。

无重大安全伤亡事故。

12.2、进场前签定安全协议、消防协议、保卫协议书,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违反发包人有关生产管理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办法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12.3乙方须按照现行国家及北京市建委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场地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4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管理措施及管理制度,对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甲方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的,将进行处罚,并可从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2.5施工现场承包人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及时做好安全自检与整改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并在发包人备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否则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承包人自行承担。

12.6承包人自行负责工人的劳保用品、劳保福利及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

12.7承包人负责配备清理人员,负责施工范围内及沿途的渣土清理工作。

12.8承包人对自已购置、租赁的中小型机电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是否合格负有责任。

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由于承包人购置、租赁设备不合格或操作不规范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但不排除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

因承包人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2.9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及灾害事故,要及时上报发包人各相关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灾害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记录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时间、姓名、年龄、工种和伤害程度(负伤、残疾、重伤、死亡),事故发生的地点、经过和原因等),隐瞒不报应视为承包人的原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负责,人员伤亡的一切事务应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12.10承包人的人员在施工现场应爱护施工现场各项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严禁私自拆改和挪做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2.11若承包人雇佣的工人以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为由到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发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发包人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承包人所完工程款项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

13.1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应根据工程和施工场地大小建立相应有效的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上报发包人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常运转。

13.2承包人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进场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考核检查;对现场进行不定期的烟尘、噪音及环保工作的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3运输时要防止遗撒、飞扬,卸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定期洒水降尘。

13.4承包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

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时。

对人为的施工噪音应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噪音扰民。

13.5发生民扰时,乙方自行协调解决,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工期违约:

如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除承担发包人及业主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发包人还将扣除承包人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赔偿金.

14.2安全违约:

乙方未遵守地方政府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业主及甲方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14.3乙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4因乙方违约造成业主方罚款,乙方赔偿给业主方及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4.5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未付民工工资并代其直接支付,乙方赔偿工程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乙方与民工结算时引起纠纷,甲方有仲裁权。

14.6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甲方均有权在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

乙方必须自行为自己雇员购买本工程所需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等,甲方不须承担乙方任何意外或损伤的任何赔偿责任。

乙方应必须保证甲方免受因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法律程序、费用开支等的任何损失。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本工程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纸、规范等,乙方应保密、不得泄露、并不得擅自用于任何经济洽谈、技术文献等本合同以外的地方,更不得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把全部或部分的上述资料翻印外传。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7.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为不可抗力的情况,该情况为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3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事宜。

17.3若在发生不可抗力前,一方已出现逾期履行合同情形的,该方不得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第十八条、禁止权利转让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19.1本合同自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19.2本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均已完成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乙方:

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附件:

【附件一】承包人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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