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与清算律师代理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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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与清算律师代理问题

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里面有律师该如何代理及需要提交什么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规程》里面有律师该如何代理及需要提交什么文件的规定

《公司法》

版本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和财产保全的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版本2.公司面临困境、陷入债务之中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公司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提交以下这些资料(和上1差不多):

1、债务人请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以及债务人企业亏损的书面说明;

2、债务人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企业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该企业已资不抵债;

3、企业至破产申请日止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财产情况(商标权、专利权及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况和其他知识产权并附相关证书);

4、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独资企业、子公司、股票、债券等),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5、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并列明至破产申请日的帐户余额;企业资产抵押情况,包括企业为他人担保或抵押,以及他人尉企业担保或抵押的情况;

6、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破产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日期和催讨偿还情况;还需要提交企业债务情况表,内容与债权情况表相同;

7、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和财产保全的情况;

8、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版本3.一个律师为提问人从律师如何代理角度详细解答

广州读者问: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低债,现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注销公司,但不知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申请材料,能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吗?

答: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你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1.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4.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和安置预案;(律师根据公司财务和合同档案资料制作、盖公司章)

5.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律师制作、盖公司章),并附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

6.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或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律师在办理公司、企业破产的案件时主要应从事的工作如下:

第一,代理或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申请宣告破产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

律师在办理此项事务时应着重注意,协助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停止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并且债务人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第二,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要明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而且,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由法院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通常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决议的通过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提请法院裁定。

第三,参加和解与整顿。

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在此条件下,企业就可以进行整顿并且应当定期将整顿的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如果是代理或协助企业一方的律师,要注意企业在整顿期间如有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三)或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经法院裁定,就要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第四,参加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明确什么是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

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律师可以受聘参加清算组从事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由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等财产及其财产权利构成。

而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进行,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时按比例分配。

版本四:

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在参与公司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情况依法代理完成破产清算法律事务,律师代理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主要有包括以下事项:

清算组的成立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

  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三)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四)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

  

(一)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二)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三)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四)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五)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一)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二)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三)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组长的工作(一般由律师担任):

  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2、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6、掌管清算组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1、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3、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4、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5、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

  6、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7、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8、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三)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1、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2、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4、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四)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五)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清算组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后,便开始对破产企业开展一系列的清算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二)、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1、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

  2、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

  3、帐目记录情况,

  4、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

  5、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三)破产企业负债情况

  (四)、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五)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1、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

  2、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

  3、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

  4、办公开支的款项,

  5、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6、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

  7、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

  8、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

  (六)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七)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

  (八)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破产财产的清算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如:

  1、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

主要在破产企业移交财产后,对哪些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不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是尚有争议的财产的分清和确定。

  2、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

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3、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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