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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天天利客户协议

银河天天利客户协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客户):

                                                      客户代码:

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客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联系电话:

      注:

甲方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客户协议的,乙方将自动默认采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的个人信息作为本客户协议的个人信息。

甲方不同意上述方式的,应当选择书面签署本客户协议。

      乙方: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电话:

4008888888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报价回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报价回购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报价回购:

乙方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甲方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甲方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二)标准券折算比率:

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三)初始交易:

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由乙方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四)购回交易:

甲方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五)质押券:

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债券。

      (六)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

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七)提前购回价格:

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八)提前购回: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回购到期日前终止回购交易。

      (九)自动续做:

回购到期日,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即视为甲方自愿按原购回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1天期回购品种,甲方不需要下达1天期回购初始交易委托。

      (十)不再续做交易(在乙方交易系统中亦称终止续做):

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

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

      (十一)交易日:

上交所的营业日。

      (十二)天数:

非特别声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

      (十三)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四)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五)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并自愿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二)甲方保证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实施细则》、《调整通知》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六)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乙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自营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作为报价回购质押券提交时未设定其他质押权利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报价回购交易的权利瑕疵。

      (六)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    乙方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甲方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

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关于报价回购业务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五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甲方相关资料提交上交所备案,备案成功后,乙方通知甲方取得报价回购交易资格,甲方方可参与报价回购。

甲方取得报价回购交易资格前,乙方将拒绝甲方的参与申请,甲方的有关委托指令视为无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确认:

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申报。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第七条    甲方已充分知晓并同意:

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当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第八条    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

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理甲方办理有关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    甲方未取得报价回购交易资格或者被取消资格后,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在甲方取得或者恢复报价回购交易资格前,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并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第十条    鉴于上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

但如上交所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变更,需收取相关费用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则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四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经乙方资质审查合格取得报价回购交易资格后,可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申请报价回购交易。

      2.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时,可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初始回购交易除外。

      3.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4.按本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5.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6.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因甲方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失败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2.甲方保证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

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则甲方承诺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甲方委托乙方申报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3.如实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4.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报价回购交易对价和交易费用。

      5.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

      6.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不再续做委托、提前购回委托)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作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7.甲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提交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有权拒绝可能导致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3.当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时,可以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4.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报价回购交易的交易对价和交易费用。

      5.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6.交易时间内发现甲方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初始交易指令被申报的,乙方在上交所确认成交之前有权向上交所申请将相应的申报作废。

      7.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4.确保报价回购业务规模不超过乙方所提交的质押券折算后的总额度。

      5.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

      6.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报价回购交易资格被暂停或终止、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质押券管理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质押券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见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的网站)进行计算和调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第十四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乙方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

乙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

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除交易当日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初始交易外,每笔未到期报价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包括提前购回资金划付失败,下同)的报价回购均对应质押专用账户中特定数量的质押券。

乙方同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券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处置专用账户”),用以业务终止后的质押券处置,处置专用账户需指定交易至乙方的客户交易单元。

      第十五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建立。

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

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终止。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甲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个交易日日终按以下原则重新分配质押券:

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

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分配时按如下顺序分配:

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

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

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

      经过质押券重新分配后,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计算所得的担保价值不变,但质押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市场流动性等可能存在差异。

甲乙双方认同该差异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第十七条    甲方已知悉并同意其尚未购回的回购以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特定数量的特定质押券的种类和数量可能每日进行调整。

甲方如需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的,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可查询的信息包括当日甲方未到期回购及已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明细,以及该未到期回购或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除外。

乙方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券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其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债务。

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券因折算率调整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乙方最迟应于次交易日内补足质押券。

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乙方提交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质押券可能会因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而不能足额担保乙方履行所有购回义务。

      第十九条    当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时,乙方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乙方提交债券转出申请,须确保质押专用账户内质押券数量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

第六章回购品种与交易

      第二十条    当日甲方卖出证券资金和新质押式回购到期所得的资金,当日不能用于报价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回购品种分为两类,第一类为1天期限,可选择到期自动续做,第二类为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和182天期限,到期后不自动续做。

      第二十二条    报价回购额度

      

(一)上交所交易系统对乙方报价回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

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乙方保证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

      

(二)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乙方还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量或可转出的质押券总量。

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完成或乙方提交债券转出申报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提前购回交易完成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乙方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须确保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

      第二十三条    回购品种规模控制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

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有权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

      甲方知晓并同意:

乙方每个交易日报价回购可用余额是实时变化的。

甲方发出的初始交易委托可能因乙方可用余额不足导致委托失败,其他客户在甲方之后发出的初始交易委托却可能因乙方可用余额增加而委托成功。

      第二十四条    报价方式

      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甲方新开报价回购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年收益率。

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等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第二十五条    交易时间:

交易日的9:

30至11:

30,13:

00至15:

10。

甲方的所有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不再续做委托、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应当在交易时间内发出,乙方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最低限额:

报价回购的委托数量单位为手。

1手为人民币1000元。

最低申报数量为1手,超出部分以1手的整倍数增加。

1手等于10张。

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以张为单位,本协议中的“手”均按照1:

10的计算比例转换成“张”。

      第二十七条    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收益。

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八条    1天期限、可选择到期自动续做回购品种(以下简称“205001回购”)

      

(一)定义:

指回购期限为1天,年收益率为成交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天通知存款利率上浮X个基点(0≤X≤200),甲方可选择到期是否进行自动续做。

其中,在自动续做期间的205001回购的每日年收益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在前述约定范围内决定,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甲方对该等收益率均予无条件认可。

      

(二)交易代码:

205001。

      (三)交易过程

      1.委托:

甲方发出205001初始交易委托指令,若选择自动续做并经成交确认,在甲方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前,视为甲方自愿委托并授权乙方将该笔回购按原委托金额自动续做,续做天数由甲方在发出初始交易委托指令时选择,但自动续做天数不超过乙方规定的天数(具体天数以乙方交易系统为准),自动续做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次一交易日。

乙方应基于甲方的委托和授权,在续做期间每日代甲方进行委托申报;若未选择自动续做并经成交确认,则到期不再续做。

      甲方的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证券账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是否自动续做。

其中,自动续做期间的委托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在前述约定范围内决定,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布,甲方对该等委托价格均予无条件认可,并授权乙方代为申报。

      乙方有权对205001回购进行规模控制。

在任一交易日内,若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将导致205001回购规模超限,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

      2.申报:

乙方按照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过部分以1手的整数倍增加。

      3.成交:

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4.不再续做:

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则205001回购不再续做,回购本金当日可用。

甲方于交易时间内发出的不再续做委托当日生效。

对于一笔205001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

在任一交易日内,若205001回购的当日累计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30%,即认为发生大额不再续做,若甲方未按照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当日有权拒绝甲方的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提前预约。

      (四)购回金额计算

      购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其中,成交数量以手为单位。

      (五)其他约定

      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该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

      第二十九条    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182天回购品种

      

(一)定义:

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或182天回购品种是指回购期限分别固定为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或182天,收益率以成交当天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为准(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回购期满后进行本息结算的回购品种。

乙方公布的年收益率,不得低于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

      

(二)交易代码:

7天、14天、28天、42天、63天、91天、182天回购品种的交易代码分别为205007、205008、205010、205042、205063、205030、205182。

      (三)交易过程

      1.委托:

甲方向乙方发出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指令。

甲方的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证券账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

乙方有权对各回购品种进行规模控制。

在任一交易日内,若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将导致该回购品种规模超限,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

      2.申报:

乙方按照甲方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最低申报数量为1手,超过部分以1手的整数倍增加。

      3.成交:

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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