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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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模板.docx

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模板

 

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常州市农林局文件

常农发〔〕13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市各有关单位,局各有关处站:

为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疫病的扩散和蔓延,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了《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现予以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指挥

    2.2应急执行

2.3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应急处理流程图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预测预警信息

    3.2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4.3疫病管理

    4.4重点疫病

    4.5疫病诊断

    4.6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5后期处理

    5.1疫病处理

    5.2善后处理

    5.3责任追究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6.2物质保障

  7附则

  7.1地方预案

7.2保密要求

7.3预案修订

7.4水生植物疫病处理

7.5生效

8信息呈报格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疫病的扩散和蔓延,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必须努力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能力,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预防为主,分类监测。

辖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生产者的预防意识。

同时,切实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逐级上报。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能够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质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对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分级控制,快速反应。

依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三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依靠科技,提高效果。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在第一时间控制扑灭疫情,防止疫情蔓延和传播。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并可能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水生动物疫病(疫病名录:

按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名录)及其它暴发流行、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疫病。

2组织体系

成立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

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及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分为指挥和应急执行两个方面。

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

2.1指挥

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是启动本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甄别应急级别、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

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农林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执行机构、市工商、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2应急执行

市农林局设立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为市农林局局长,具体负责我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执行工作。

应急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组成。

2.2.1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协调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技术咨询机构的组织协调。

市工商、财政、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和市农林局渔业处、水产技术指导站、渔政站、农林行政执法支队、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市场信息处按照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机构负责人由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兼任。

2.2.2 技术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负责人由市农林局渔业处处长担任。

具体由渔业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水生动物疾控中心、农林行政执法支队和农(渔)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等处站参加。

常州市农林局渔业处负责咨询机构的认定工作。

2.2.3 地方管理机构:

地方管理机构由各辖市、区农林、工商、财政、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并报市政府备案。

2.3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应急处理流程图(见附件2)

  3预测与预警机制

  3.1预测与预警信息

辖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疑似病例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辖市区级、市级、省级、直至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预防预警行动

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疫情预警公告,及时向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疫情预警公告,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3预警支持系统

本系统由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疫情分级

以OIE(国际兽疫防治局)公布的动物疾病中的水生动物疾病及农业部公告中的水生动物疫病为应急监控对象,并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特点及发病、死亡的情况和国家有关《分组标准》划分疫情等级。

水生动物疫情分为: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三级。

I级疫情标准:

(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两个省各10%以上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II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本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III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辖市、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辖市、区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辖市、区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分级响应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

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I级响应

市内发生并被确认发生为I级疫情时,市农林局立即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启本预案。

由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机构组织专家确定疫情程序,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本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由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和批准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的落实。

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控制援助。

同时向全省内部通报疫情。

责任单位为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本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II级响应

市内发生并被确认为II级疫情时,常州市农林局立即报告常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辖市、区级预案。

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必要时,可根据疫情请求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给予应急控制援助。

责任单位为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辖市、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III级响应

辖市(区)发生III级疫情时,辖市(区)农林局报同级政府批准和常州市农林局,并启动辖市(区)级预案。

辖市(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必要时,可根据疫情请求常州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给予应急控制援助。

责任单位为疫发地(辖市、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二、三类疫病处理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的处理方法办理。

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短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管理

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

疫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分;根据工作需要,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能够对疫点、疫区的划分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行严格监管,并每年由辖市、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重点疫病

1、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2、其它突发性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疫病诊断

国家质检总局深圳水生动物控制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作为疫病预防控制白斑病(WS)诊断实验室;其它具有疫病诊断资质的实验室。

4.6受威胁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辖市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

本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

一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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