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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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样本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要求(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严格财务管理,依据《中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科学机关财务制度》和《科学机关会计制度》等要求,并结合我院财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范围:

市科技研究院直属国有企机关、国有控股和国有股占主导地位企业(以下简称院属各单位),院属其它单位可参考实施。

第二章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

第三条院属各单位必需依据《会计法》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为规范单位会计工作行为,提升会计人员法制意识,单位要和会计人员签署聘用协议书,明确其会计岗位、工作责任和工作权限。

不含有设置会计机构条件,应该委托经同意设置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要依法和其签署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院直属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和任职资格,应该符合《会计法》和相关法律要求,单位要将新任及免职人员基础情况,在其任、免前30天内上报院条件处、人事处审核立案。

任职后,假如发觉不胜任工作,市科研院能够提议单位重新更换。

第五条院属各单位应该配置符合《会计法》要求任职资格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十二个月必需完成要求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提升本身业务素质。

第三章单位责任人依法负责制度

第六条依据《会计法》要求,单位责任人是会计责任主体,应该依法办事。

《会计法》给予单位责任人法定职责关键有:

一、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组织单位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要求,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

二、依据国家及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管好、用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要严格实施国有资产处理报批手续,不得私自处理,不然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要视情况给一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应该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事。

对认真执法,成绩显著会计人员给精神或物质奖励,不得对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四、应该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发生。

五、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觉违反相关要求而无权处理会计事项,应该立即做出查处决定。

六、应该如实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法要求或示意其出具不实或不妥审计汇报。

七、应该组织本单位接收相关监督检察部门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应该在单位财务会计汇报上署名并盖章,确保财务会计汇报真实、完整。

九、应该依法任用含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提升。

第七条单位责任人要依法推行以上职责,并按要求在其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措施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直属单位行政关键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措施(试行)》(京科院审字[]151号)通知办理。

第四章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院属各单位必需依据《会计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科学机关财务制度》和《科学机关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关键内容包含:

(1)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2)账务处理程序制度;(3)内部牵制制度;(4)稽核制度;(5)原始统计管理制度;(6)定额管理制度;(7)计量验收制度;(8)财产清查制度;(9)财务收支审批制度;(10)成本核实制度(有成本核实单位);(1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九条院属各单位必需依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容包含:

(1)货币资金;

(2)实物资产;(3)对外投资;(4)科研、工程项目;(5)采购和付款;(6)销售和收款;(7)成本费用;(8)筹资;(9)担保。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根据《预算法》和国家相关要求,院属各单位要在单位责任人组织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它相关业务部门,依据事业发展计划、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企业单位,参考财政部《相关企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机关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保关键标准。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根据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统一布署,采取零基预算方法,自下而上提出预算,属于财政定额补助机关(全额和差额单位),其预算方案经市科研院审核汇总,报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核定,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

在实施预算过程中,假如因为事业计划或任务变动,对预算实施有较大影响时,单位首先要报请市科研院条件处,再由院条件处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预算。

院属各单位要强化预算管理,对预算实施情况定时进行分析,发觉问题立即处理。

自收自支机关预算编制后报市科研院条件处立案。

第七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院属各企、机关要充足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依法主动组织收入。

应该依据会计制度要求收入确定标准,合理地确定和计量各项收入,必需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尤其是对投资、租赁、境外巡展、会议和单位创办不含有法人资格机构经营收入等全部收入,要统一管理,立即足额入账,不得记入“应付款项”账户,预防收入流失。

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机关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需根据相关要求,经市发改委审核同意。

预算外资金要立即、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存放,实施收支两条线。

从财政专户领拨预算外资金,记入事业收入。

第八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院属各企、机关要分别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科学机关财务制度》和《科学机关会计制度》要求,依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及内部管理需要,采取对应会计核实措施,根据国家要求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加强经费和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控制经费和成本费用支出,制订增收节支计划,定时进行成本、费用管理分析,促进单位提升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将全部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坚持经营收入和支出合理配比标准。

第十五条严格专题资金管理,对从相关部门取得含有指定项目和用途专题资金,要在统一会计账簿中专题给予核实,并根据要求用途开支,不得挪用、拆借专题资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报账制度,授权财务审批人员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货币资金收入必需立即入账,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严禁私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将款项支付给无经济业务关系第三方。

三、严禁坐支现金、超限额留存大量现金或用白条开支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将单位公款借给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范围外个人。

四、为确保资金安全,标准上不向系统外单位借出资金。

向系统内单位借出资金50万元以上项目,借贷款双方必需签署《借款协议》,借款方要有经济担保单位,其担保单位要和贷款方签署《确保协议》,以上工作完成后,须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研院审核、立案,和科研、生产、经营业务相关项目报送院业务处,非业务方面项目报送院条件处。

五、每个月查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余额调整表,如调整不符,要查明原因,立即处理。

库存现金要当日清点,发觉账、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应收款项管理

院属各单位要认真实施《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相关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通知》(京财国资[]2659号)精神,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包含:

1、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2、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3、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4、坏账核销管理制度;5、坏账损失内部处理制度。

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和其它相关责任人员,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管理

1、对外投资要坚持投资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标准。

要科学论证,正确选择出资方法,合理确定投资价值,最大程度地避免投资损失。

2、以国有资产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包含外地分企业)、创办销售网点、联营、合资、入股等对外投资,均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经过,严禁部分领导独断专行,方便降低投资风险。

3、院属各单位申请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投资组建和改建有限责任企业,首先要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院属单位组建、改建有限责任企业审批程序通知》(京科院业字[]114号)要求,进行四处(院业务处、条件处、人事处、行管处)联审,再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院属机关创办经济实体,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做经营性资产投资,要根据《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措施》(国资事发[1995]89号)要求,先办理非转经手续,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工商注册登记。

4、院属各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结构等发生改变,要按国家相关要求填报相关报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30天内到院条件处进行立案。

属于国有股权变动,应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

以实物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按国家要求进行资产评定。

出资方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监控和管理,确保所投资金安全。

各单位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标准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十九条专题资金管理

一、各单位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专题经费,必需严格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相关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管理要求》及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相关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措施〉通知》(京科条发[]279号)要求,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实标准,严格经费支出范围,使限有经费发挥更大效益。

二、大型购置和大型修缮等事业费专款、科普专款、锅炉改造等专款,要编制单位部门预算,符合政府采购要求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专题预算,除费用性专题外,一律实施项目协议制管理,严格实施协议约定,不准挪用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三、各单位要定时向市科研院汇报专题资金使用情况,我院能够随时检验专题资金实施情况,对未按要求用途,私自扩大开支范围,任意挤占挪用要严格审查、纠正直至收回。

第二十条财产物资管理

一、院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处理国有资产首先将所要求资料报送院条件处,经院条件处和审计处审核、会签同意后,再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程序办理。

国有资产评定要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评定项目管理措施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二、存货管理。

依据会计制度要求,存货包含:

产成品、商品、在产品、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切实加强存货管理,定时进行实地盘点,最少每十二个月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依据生产经营和科研中试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库存量,降低库存积压,对三年以上压库存货,要制订切实可行处理方法,主动处理。

三、固定资产管理。

院属各企、机关固定资产分类、计价标准、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及会计核实,分别根据企业、机关会计制度要求实施。

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采购、验收、出入库制度。

定时进行实地盘点,最少每十二个月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避免固定资产虚数挂账。

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降低,须报院条件处审批,单台设备超出10万元(含10万元),批量超出20万元(含20万元),须转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理。

发生盘盈、变价收入等,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预防资产流失。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立即将单位所建造固定资产已达成可使用状态,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应该自达成可使用状态之日起,依据工程预算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量价值转入固定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长久挂在“在建工程”账户。

以确保单位资产完整性。

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要按要求进行资产评定,院属企、机关用其房地产对外投资,须经市科研院审批。

企业单位使用北京市科技经费,在科研项目结束后,对形成固定资产以扣除累计折旧后净值转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借款管理。

对借入款项要遵照“控制总量、结构合理;把握时点、控制资金成本;跟踪反馈、监督使用;按时归还、确保信誉”标准。

单位为处理科研、开发和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要依法采取向银行或委托银行贷款方法取得借款,而且自寻担保单位。

单位要对长、短期借款进行分别管理,按会计制度要求计提利息,并依据借款协议要求用途使用借款,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协议预收款管理。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它应付款根据不一样性质进行分类管理,按债务发生单位和事项单独列示,立即清理。

机关协议预收款,根据相关协议要求支出范围使用。

在协议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立即结转收入。

第二十三条应交税金、其它应交款管理。

对各项应交税金、费用、住房公积金等,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要求正确计算,立即足额上交,不得截留和坐支。

第十一章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专用基金、免税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院属各企业单位要根据《企业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相关要求,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免税基金,并按要求进行会计核实和规范使用。

院属各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委《相关实施“科学机关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通知》(财文字[1997]256号)要求百分比计提修购基金、职员福利基金、科技结果转化基金、医疗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要遵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标准,除另有要求外,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二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实施《中国政府采购法》,院属各机关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订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必需实施政府采购。

机关在编制下十二个月度财政预算时,要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按要求程序报批。

财政拨款机关(全额单位)购置汽车继续实施编制管理,凡申请购置汽车单位,须经市科技研究院、市财政局审批后纳入政府采购。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每项采购活动必需建立采购文件、评审过程、采购结果和采购合相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根据国家要求开立账户。

每个法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础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立。

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全部账户必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院属国有企业开立账户,须向院条件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批立案。

院属各机关开立账户、账户变更要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存款账户管理暂行措施》(京财国库[]1250号)通知办理。

凡开立(变更)、撤消银行账户必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市科研院提出书面申请,待我院报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严禁违反要求开设银行账户。

各单位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四章建立财务清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院属各企、机关及其各单位创办各类经济实体解散、破产、划转撤并和改制时,应该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做好财务清算工作。

要对单位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方面清查,清算方法和审批程序分别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科学机关财务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章财务汇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院属各企、机关要根据市财政局、市科委和市科研院要求,按时报送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各项财务会计汇报。

会计报表要确保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立即。

要做到账表相符、多种报表之间相同项目数字一致和多种报表之间相关数字相互衔接。

财务会计报表要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分析说明关键内容包含:

科研及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净收入)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财务收支预算实施情况和对单位财务情况、经营成本及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其它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建立财务指标评价考评体系,院属各企业、机关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科学机关财务制度》等相关要求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评价、考评。

第三十条院属各单位创办经济实体,其财务会计汇报根据企业章程或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约定报送相关单位。

投资单位要对投资创办经济实体财务会计汇报进行财务分析、监督。

第十六章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院属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法办事,应该对本单位资金、资产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等要求行为应该阻止和纠正。

阻止和纠正无效,应该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请求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确保会计汇报真实、正确。

第十七章财务管理工作考评

第三十二条院属各单位要深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常常对照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要求进行自我检验和整改。

每十二个月市科研院条件处负责对院属企、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及实施本要求情况进行一次检验和考评。

单位责任人应该确保财务会计汇报真实、完整,并将其作为单位财务工作规范管理及单位责任人工作业绩认定关键依据。

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遵纪遵法,成绩显著单位责任人和财会人员给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

对违法违纪、管理混乱、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参考国家相关要求给处罚,给单位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要求在实施中若和国家相关要求不符,以国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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