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典当个人借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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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典当个人借款

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合同

[]质字第[]号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住所:

邮编: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出质人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出质人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出质人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鉴于甲方与(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

为此,乙方自愿以其具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动产/财产权利质押给甲方,为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

为明确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一、本合同所指的“主合同”系指由甲方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

款协议》,编号为号。

二、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指因《借款协议》所约定之债务,

即借款人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及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由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用等,以下简称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无效,则乙方仍应以抵押物对甲方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四、当援引本合同、主合同时,应当包括该合同经修改、补充、变更部分。

第二条主合同设立的借款金额及期限

一、借款金额:

二、借款利率:

三、借款期限:

第三条乙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动产/财产权利(即当物)设定质押。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质物估价为币元,并设定本合同项下质物权利价值为币元(大写)。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在该质物上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第四条乙方保证对质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在向甲方质押期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借款发放前)将质物(或质物凭证)以及与质物有关的权属证明、证书、文件等交付甲方占有。

质物移交后,因质物交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相关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并在出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出质登记证书移交甲方执管。

办理出质登记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如质物为股权的,甲方还有权收取股权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甲方对收取的股权收益应办理提存或者存入甲方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六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对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天内偿还甲方,超过天,按日处以代缴金额的违约金。

第八条质押期间,甲方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甲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乙方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向乙方赔偿;

二、如乙方未能全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甲方的赔偿责任可以与乙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九条质物的保险

一、乙方应就本合同质物清单所列财产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险种应符合甲方的要求,被保险人为甲方,投保金额不小于质物估价。

在乙方担保范围的债务还清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二、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该质物的保险单正本。

在乙方担保范围的债务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执管。

三、质押期间,质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所得赔偿金或保险理赔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包括不可抗力),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物。

如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提前处分质物。

甲方提前处分质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同时乙方需按质物估价金额%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质物损坏或者灭失的,质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因损坏或者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或赔偿金。

对于该笔保险金或赔偿金,应由甲方领取并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物灭失未得赔偿金或者赔偿金数额少于质物价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增加提供质物。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灭失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物,同时应按质物估价金额%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质物如可能发生污染,乙方应当事先声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保护措施。

质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乙方独立承当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质物转让须征得甲方同意,所得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帐户提存。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债权,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

一、甲方依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借款人未依约履行;

二、借款人或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四、借款期间,借款人或乙方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可能危及甲方利益情形发生。

五、借款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利益情形发生。

第十五条乙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查封、被扣押、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已设定其他担保物权等以及其他严重危及质权实现的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担保操作的要求,向甲方出具保障甲方实现质权的各种授权委托书、声明及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七条抵销与权利保留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于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八条质权的实现

在出现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或依本合同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时,甲方将依法处分质物以所得价款受偿。

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清偿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甲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借款人继续追索:

一、支付甲方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差旅费及各种税费等)和本合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清偿借款利息及罚息;

三、清偿乙方违反有关合同需支付的违约金;

四、清偿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的利息;

五、借款本金。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或没有办理出质登记,致使质权不能生效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三)乙方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

二、在发生上述事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依法处分质物;

(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当金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损失);

(三)要求乙方按照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按该条款约定的数额支付);

(四)仅需通知,将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其他债权与甲方享有的质押担保债权相抵销。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与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乙方同意甲方持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乙方如不全部履行担保范围内的责任时,甲方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不能直接凭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的住所时生效。

本合同中双方写明的住所地址为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变更一方在此明确——本合同中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发送的文书均视为送达有效。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乙方签署本合同或以本合同为基础签订、出具的声明、授权委托书、拍卖委托书、承诺书等系列法律文书上的签字均完全系乙方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署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方为自然人时仅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登记机关执份,公证部门执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一、质物清单;

  二、质物权属证明资料;

三、质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四、出质登记证明文件(需办理出质登记的情况下);

五、质物评估报告;

六、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七、;

八、。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质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乙方(出质人一):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乙方(出质人二):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乙方(出质人三):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后附《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

质物名称

价值

所有权人

质物所在地

所有权证及编号

 

 

 

 

出质人一:

质权人:

出质人二:

出质人三:

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住所

联系方式

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股权变动

备注

年月日该股权全部质押给

年月日该股权全部质押给

年月日该股权全部质押给

年月日该股权全部质押给

年月日该股权全部质押给

本名册为本公司除《出资证明书》外,表明本公司股东、股权发生、变动情况的合法文件。

本公司所有股东、股权的变动均必须记载于本名册,本公司就记载于本名称的事项进行确认,并就本名册记载事项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质押给,该质押已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并于年月日将该质押事宜记载于本名册。

全体股东签名:

公司盖章确认: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受托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授权事项: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合同》【编号: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在委托人按约定需承担担保责任时,委托人授权:

1、受托人有权直接变卖、折价、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处理委托人的质物,处理质物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有关合同约定的款项。

2、处理拍卖、变卖、折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有关事宜及在处理过程中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均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及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及注销、公证及其他委托手续)。

3、受托人在处理质物过程中有转委托权。

4、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加盖受托人的公章后与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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