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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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

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明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崇政发〔2016〕1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明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现就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宁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序号

区域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分区域补偿倍数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1

城中镇

1694

19

32186

2

海渊镇

1724

18

31032

3

明江镇

1724

18

31032

4

亭亮镇

1659

18

29862

5

那堪镇

1659

18

29862

6

北江乡

1659

18

29862

7

寨安乡

1659

18

29862

8

东安乡

1659

18

29862

9

板棍乡

1659

18

29862

10

桐棉镇

1659

18

29862

11

爱店镇

1659

18

29862

12

峙浪乡

1659

18

29862

13

那楠乡

1659

18

29862

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

钢筋砼结构,砖混结构,有钢筋混凝土地梁、圈梁、用瓷砖、马赛克或其它高档建筑材料饰面、门窗、水电配套齐全

元/㎡

1200

(1)屋内配套设施不另计。

(2)屋内有豪华装修的可根据情况另计。

(3)无瓷砖、马赛克或其他高档建筑材料、无腻子粉装修的,减去300元/㎡。

名称

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

砖混结构,无地梁和圈梁、门窗、水电配套齐全

元/㎡

1000

(1)屋内配套设施不另计。

(2)屋内有豪华装修的可根据情况另计。

(3)无瓷砖、马赛克或其他高档建筑材料、无腻子粉装修的,减去300元/㎡。

平房

砖混结构,有瓷砖或马赛克饰面,其余水泥抹面,平房

元/㎡

700

钢结构房

一级

单板跨度3.5-10m

元/㎡

250

 

二级

保温层厚度5.5-7cm,跨度10m以上

元/㎡

300

 

三级

保温材料厚度7cm以上,跨度10m以上

元/㎡

350

 

简易房

混合结构、双面坡瓦顶或石棉瓦顶

元/㎡

350

 

电器用房

元/㎡

580

 

机井房

 

畜禽舍

砖混或砖木结构

元/㎡

270

 

厕所

封闭较好

元/㎡

250

 

封闭较差或露天简易厕所

元/㎡

110

 

硬化地面

厚度6公分以内的(含6公分)

元/㎡

30

 

厚度6公分以上的(包括道路)

元/㎡

70

 

围墙

砖墙,墙高在2.5米以上

元/m

300

 

砖墙,墙高在2.0-2.5米

元/m

260

 

砖墙,墙高在1.5-2.0米

元/m

200

 

砖墙,墙高在1.5米以下

元/m

150

 

土坯墙,墙高在1.5-2.5米

元/m

160

 

土坯墙,墙高在1.5米以下

元/m

110

 

名称

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大棚

棚墙高4-6米,钢骨架,跨度10米(含10米)以上

元/㎡

200

塑料太阳板顶(不含薄膜),不含地面硬化

棚墙高4米以下,跨度10米以内,间钢骨架或竹骨架

元/㎡

150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元/㎡

1800

 

平坦石拱桥

元/㎡

1500

 

石拱桥

元/㎡

2800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元/m3

30

 

砖石砌水渠、水池

元/m3

150

 

水井

手压井

元/m

30-40

特大口水井,可按挖土方,加砖石砌面积,加适当排水费用计算。

泥井

元/眼

2000

砖砌井

元/眼

10000

沼气池

石、砖砌

元/m3

500

 

甘蔗台

水泥砖

元/座

1500

 

石头

元/座

1500

 

简易木架

元/座

500

 

自来水

从主管道到户内水龙头

元/m

20

 

主管道

元/m

35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元/门

7000-10000

包括烟囱

老式土窑

元/座

8000-30000

包括烘干室

名称

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混凝土、整石坟墓、砖石坟墓

肉坟

元/冢

5000

双冢X2

骨坟

元/冢

3500

土坟

肉坟

元/冢

3600

双冢X2

骨坟

元/冢

1500

其他

1.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有线电视设施等按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补偿。

2.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获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

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上限,并适当考虑废物利用。

3.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作物种类

名称

类别

补偿价格(元/亩)

粮食、油料、草料

水稻

2000

玉米

番薯

木薯

花生

草料

豆类

甘蔗

糖蔗

2900

果蔗

3900

作物种类

名称

类别

补偿价格(元/亩)

蔬菜(含果椒类、莲藕、芋头、菜瓜类)

3507

蔬果类

地菠萝、香蕉、木瓜、火龙果、人心果、草莓、姜、西瓜、香瓜、哈密瓜等

挂果期

5000

成长期

3500

幼苗期

1200

淡水养殖、种植

鱼塘、龟塘等水产品养殖

4400

其他短期作物

含间种作物

1200

(二)果树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鲜果类

产前期(6年以下)

45元/株

1.鲜果类主要包括苹果、桃、李、杏、梨、樱桃、荔枝、芒果、龙眼、杨桃、莲雾、番石榴、黄皮、青枣、板栗、柚子、梅、柿子、揽树、石榴等树种。

干果类主要包括核桃、枣、柿、咖啡、腰果等树种;

2.产前期为未结果期,大树移植二年内均按产前期对待;

3.树木补偿后,树归原主;

4.此标准指的是零星果树,规模种植达0.1亩以上的按5000元/亩计。

初产期(6年<树龄≤15年)

120元/株

盛果期(15以上)

200元/株

干果类

产前期(4年以下)

50元/棵

初产期(4年<树龄≤15年)

160元/棵

盛果期(15年以上)

250元/棵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葡萄

产前期(树龄<1年)

15元/棵

1.含葡萄架补偿;2.补偿后树归原主;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每亩最多补偿140棵

初产期(1年<树龄≤3年)

60元/棵

盛果期(3年<树龄≤35年)

90元/棵

柑、橙

产前期(树龄<3年)

15元/棵

1.补偿后树归原主。

2.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3.每亩最多补偿66棵。

初产期(3年<树龄≤5年)

60元/棵

盛果期(5年<树龄≤40年)

100元/棵

衰产期(树龄>40年)

50元/棵

果树类苗圃

苗木

6元/棵

每亩最多补偿5000株。

特大零星果树龙眼、荔枝、揽果、芒果、蜜林菠等

胸径≥50公分

2000元/棵

 

(三)林木类补偿标准

1.规模种植林木类补偿标准

有收获林地3500元/亩;未有收获林地种植二年以下的2000元/亩;种植二至三年的2500元/亩;种植三至五年的3000元/亩;五年以上按收获林计算。

2.自然生长林木类补偿标准

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800元;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600元。

3.零星林木类补偿标准

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村庄内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规模不超过0.1亩,或者种植规模大于0.1亩但每亩棵数少于10棵以下的林地作物(不含已枯死植物)。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乔木类

胸径<5公分

30元/棵

1.乔木类系指泡桐、杨树、柳树、刺槐、八角等用材树种;

2.常青类、松柏类、观赏类等树种按乔木类对应标准的三倍补偿;观赏类树种主要指法桐、白腊、合欢、国槐、栾树、银杏、女贞等;

3.胸径测量位置为树高1.3米处;

4.补偿后树归原主。

5公分≤胸径<10公分

60元/棵

10公分≤胸径<15公分

120元/棵

15公分≤胸径<20公分

185元/棵

20公分≤胸径<25公分

260元/棵

25公分≤胸径<30公分

290元/棵

30公分≤胸径<50公分

330元/棵

胸径≥50公分

2000元/棵

灌木类

白腊条

36元/墩

每墩出条数达10—20根

紫槐

45元/墩

桑叉

120元/墩

其他

50元/墩

胸径≥50公分

2000元/墩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苗圃

用材类

0.5元/棵

每亩株数≤5000株,胸径较大,规模及合理株数符合零星乔木类的按乔木类补偿

观赏类

2元/棵

鲜切花

球茎类

50000元/亩

百合、郁金香、剑兰等

其它鲜切花

30000元/亩

玫瑰、菊花、非洲菊等

草坪

8元/平方米

高羊茅、早熟禾、三叶草等(生产的草坪)

名贵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

20元/株

名贵树种指:

黄花梨、沉香、金丝楠、柚木、顶果木等树种。

规模种植合理株数每亩不得大于33株。

(古树、名树以林业部门为准)

5公分≤胸径<15公分

150元/株

15公分≤胸径<30公分

250元/株

胸径30厘米以上

2000元/株

古树移植费

胸径30厘米以下

500元/株

30公分≤胸径<50公分

1000元/株

胸径50厘米以上

2000元/株

竹类

勒竹、撑篙竹

胸径3厘米以上

5元/株

竹类胸径不足3厘米的不给予补偿。

竹类从距地面1.2米处计算胸径,已作为林地计算的林木不付砍伐费。

计算竹木果树胸径“以下”的不含本数,“以上”的含本数。

单竹、苦竹

 

3元/条

其他竹

胸径3厘米以上

2元/条

甜竹笋

大丛

120元

中丛

90元

小丛

40元

篱笆或围园

 

1.5元/米

人工种植、长势整齐密实,起到护院作用

(四)药材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种植年限超过3年(含3年)以上,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按6500元/亩补偿。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剑麻

移植1年以下

1元/株

按每亩种植合理株数不得超过330株,已实际清点数计算补偿,超出部分、枯死部分不予补偿。

5斤以下

3元/株

5斤-10斤以上

5元/株

10斤-15斤以上

8元/株

15斤-20斤以上

10元/株

20斤以上

30元/株

茶园

三龄茶以下

20000元/亩

树归原主

四龄茶

25000元/亩

五龄茶以上

30000元/亩

四、征地拆迁补偿新、旧标准衔接有关问题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要对所有正在实施和即将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旧标准衔接的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宁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附注:

补偿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综合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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