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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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
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明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崇政发〔2016〕1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明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现就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宁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序号
区域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分区域补偿倍数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1
城中镇
1694
19
32186
2
海渊镇
1724
18
31032
3
明江镇
1724
18
31032
4
亭亮镇
1659
18
29862
5
那堪镇
1659
18
29862
6
北江乡
1659
18
29862
7
寨安乡
1659
18
29862
8
东安乡
1659
18
29862
9
板棍乡
1659
18
29862
10
桐棉镇
1659
18
29862
11
爱店镇
1659
18
29862
12
峙浪乡
1659
18
29862
13
那楠乡
1659
18
29862
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
钢筋砼结构,砖混结构,有钢筋混凝土地梁、圈梁、用瓷砖、马赛克或其它高档建筑材料饰面、门窗、水电配套齐全
元/㎡
1200
(1)屋内配套设施不另计。
(2)屋内有豪华装修的可根据情况另计。
(3)无瓷砖、马赛克或其他高档建筑材料、无腻子粉装修的,减去300元/㎡。
名称
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
砖混结构,无地梁和圈梁、门窗、水电配套齐全
元/㎡
1000
(1)屋内配套设施不另计。
(2)屋内有豪华装修的可根据情况另计。
(3)无瓷砖、马赛克或其他高档建筑材料、无腻子粉装修的,减去300元/㎡。
平房
砖混结构,有瓷砖或马赛克饰面,其余水泥抹面,平房
元/㎡
700
钢结构房
一级
单板跨度3.5-10m
元/㎡
250
二级
保温层厚度5.5-7cm,跨度10m以上
元/㎡
300
三级
保温材料厚度7cm以上,跨度10m以上
元/㎡
350
简易房
混合结构、双面坡瓦顶或石棉瓦顶
元/㎡
350
电器用房
元/㎡
580
机井房
畜禽舍
砖混或砖木结构
元/㎡
270
厕所
封闭较好
元/㎡
250
封闭较差或露天简易厕所
元/㎡
110
硬化地面
厚度6公分以内的(含6公分)
元/㎡
30
厚度6公分以上的(包括道路)
元/㎡
70
围墙
砖墙,墙高在2.5米以上
元/m
300
砖墙,墙高在2.0-2.5米
元/m
260
砖墙,墙高在1.5-2.0米
元/m
200
砖墙,墙高在1.5米以下
元/m
150
土坯墙,墙高在1.5-2.5米
元/m
160
土坯墙,墙高在1.5米以下
元/m
110
名称
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大棚
棚墙高4-6米,钢骨架,跨度10米(含10米)以上
元/㎡
200
塑料太阳板顶(不含薄膜),不含地面硬化
棚墙高4米以下,跨度10米以内,间钢骨架或竹骨架
元/㎡
150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元/㎡
1800
平坦石拱桥
元/㎡
1500
石拱桥
元/㎡
2800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元/m3
30
砖石砌水渠、水池
元/m3
150
水井
手压井
元/m
30-40
特大口水井,可按挖土方,加砖石砌面积,加适当排水费用计算。
泥井
元/眼
2000
砖砌井
元/眼
10000
沼气池
石、砖砌
元/m3
500
甘蔗台
水泥砖
元/座
1500
石头
元/座
1500
简易木架
元/座
500
自来水
从主管道到户内水龙头
元/m
20
主管道
元/m
35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元/门
7000-10000
包括烟囱
老式土窑
元/座
8000-30000
包括烘干室
名称
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混凝土、整石坟墓、砖石坟墓
肉坟
元/冢
5000
双冢X2
骨坟
元/冢
3500
土坟
肉坟
元/冢
3600
双冢X2
骨坟
元/冢
1500
其他
1.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有线电视设施等按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补偿。
2.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获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
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上限,并适当考虑废物利用。
3.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作物种类
名称
类别
补偿价格(元/亩)
粮食、油料、草料
水稻
2000
玉米
番薯
木薯
花生
草料
豆类
甘蔗
糖蔗
2900
果蔗
3900
作物种类
名称
类别
补偿价格(元/亩)
蔬菜(含果椒类、莲藕、芋头、菜瓜类)
3507
蔬果类
地菠萝、香蕉、木瓜、火龙果、人心果、草莓、姜、西瓜、香瓜、哈密瓜等
挂果期
5000
成长期
3500
幼苗期
1200
淡水养殖、种植
鱼塘、龟塘等水产品养殖
4400
其他短期作物
含间种作物
1200
(二)果树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鲜果类
产前期(6年以下)
45元/株
1.鲜果类主要包括苹果、桃、李、杏、梨、樱桃、荔枝、芒果、龙眼、杨桃、莲雾、番石榴、黄皮、青枣、板栗、柚子、梅、柿子、揽树、石榴等树种。
干果类主要包括核桃、枣、柿、咖啡、腰果等树种;
2.产前期为未结果期,大树移植二年内均按产前期对待;
3.树木补偿后,树归原主;
4.此标准指的是零星果树,规模种植达0.1亩以上的按5000元/亩计。
初产期(6年<树龄≤15年)
120元/株
盛果期(15以上)
200元/株
干果类
产前期(4年以下)
50元/棵
初产期(4年<树龄≤15年)
160元/棵
盛果期(15年以上)
250元/棵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葡萄
产前期(树龄<1年)
15元/棵
1.含葡萄架补偿;2.补偿后树归原主;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每亩最多补偿140棵
初产期(1年<树龄≤3年)
60元/棵
盛果期(3年<树龄≤35年)
90元/棵
柑、橙
产前期(树龄<3年)
15元/棵
1.补偿后树归原主。
2.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3.每亩最多补偿66棵。
初产期(3年<树龄≤5年)
60元/棵
盛果期(5年<树龄≤40年)
100元/棵
衰产期(树龄>40年)
50元/棵
果树类苗圃
苗木
6元/棵
每亩最多补偿5000株。
特大零星果树龙眼、荔枝、揽果、芒果、蜜林菠等
胸径≥50公分
2000元/棵
(三)林木类补偿标准
1.规模种植林木类补偿标准
有收获林地3500元/亩;未有收获林地种植二年以下的2000元/亩;种植二至三年的2500元/亩;种植三至五年的3000元/亩;五年以上按收获林计算。
2.自然生长林木类补偿标准
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800元;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600元。
3.零星林木类补偿标准
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村庄内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规模不超过0.1亩,或者种植规模大于0.1亩但每亩棵数少于10棵以下的林地作物(不含已枯死植物)。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乔木类
胸径<5公分
30元/棵
1.乔木类系指泡桐、杨树、柳树、刺槐、八角等用材树种;
2.常青类、松柏类、观赏类等树种按乔木类对应标准的三倍补偿;观赏类树种主要指法桐、白腊、合欢、国槐、栾树、银杏、女贞等;
3.胸径测量位置为树高1.3米处;
4.补偿后树归原主。
5公分≤胸径<10公分
60元/棵
10公分≤胸径<15公分
120元/棵
15公分≤胸径<20公分
185元/棵
20公分≤胸径<25公分
260元/棵
25公分≤胸径<30公分
290元/棵
30公分≤胸径<50公分
330元/棵
胸径≥50公分
2000元/棵
灌木类
白腊条
36元/墩
每墩出条数达10—20根
紫槐
45元/墩
桑叉
120元/墩
其他
50元/墩
胸径≥50公分
2000元/墩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苗圃
用材类
0.5元/棵
每亩株数≤5000株,胸径较大,规模及合理株数符合零星乔木类的按乔木类补偿
观赏类
2元/棵
鲜切花
球茎类
50000元/亩
百合、郁金香、剑兰等
其它鲜切花
30000元/亩
玫瑰、菊花、非洲菊等
草坪
8元/平方米
高羊茅、早熟禾、三叶草等(生产的草坪)
名贵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
20元/株
名贵树种指:
黄花梨、沉香、金丝楠、柚木、顶果木等树种。
规模种植合理株数每亩不得大于33株。
(古树、名树以林业部门为准)
5公分≤胸径<15公分
150元/株
15公分≤胸径<30公分
250元/株
胸径30厘米以上
2000元/株
古树移植费
胸径30厘米以下
500元/株
30公分≤胸径<50公分
1000元/株
胸径50厘米以上
2000元/株
竹类
勒竹、撑篙竹
胸径3厘米以上
5元/株
竹类胸径不足3厘米的不给予补偿。
竹类从距地面1.2米处计算胸径,已作为林地计算的林木不付砍伐费。
计算竹木果树胸径“以下”的不含本数,“以上”的含本数。
单竹、苦竹
3元/条
其他竹
胸径3厘米以上
2元/条
甜竹笋
大丛
120元
中丛
90元
小丛
40元
篱笆或围园
1.5元/米
人工种植、长势整齐密实,起到护院作用
(四)药材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种植年限超过3年(含3年)以上,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按6500元/亩补偿。
名称
规格
标准
备 注
剑麻
移植1年以下
1元/株
按每亩种植合理株数不得超过330株,已实际清点数计算补偿,超出部分、枯死部分不予补偿。
5斤以下
3元/株
5斤-10斤以上
5元/株
10斤-15斤以上
8元/株
15斤-20斤以上
10元/株
20斤以上
30元/株
茶园
三龄茶以下
20000元/亩
树归原主
四龄茶
25000元/亩
五龄茶以上
30000元/亩
四、征地拆迁补偿新、旧标准衔接有关问题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要对所有正在实施和即将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旧标准衔接的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宁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附注:
补偿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综合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