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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住房保障

中国住房保障概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镇住房问题越来越突出。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入,市场机制在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和提高住房资源效率等方面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但是,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中低收入家庭在居住方面往往表现为支付能力不足,仅靠其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基本居住问题。

特别是我国在进入21世纪初,城镇商品房价格的快速上涨,使得住房价格已远远超出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正常经济承受能力。

要解决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问题,政府必须建立和实施住房保障制度。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这三项政策在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这三项制度的设计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保障范围过宽、价格过高、建设量小、政府调控成本高等问题;廉租房制度存在保障面小、保障成本高、退出难等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则是覆盖面窄、资金使用率低、功能单一等问题。

要想提高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效率,更好地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需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节传统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一、传统城镇住房福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学习仿照苏联模式,在城镇实行了完全福利化的住房政策,形成了“高福利、低工资、低租金”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体制。

其基本特点是:

采取由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作为公有住房建设的主体,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金中统一安排,建成的公有住房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按职级和家庭人口进行统一的实物福利分房,低租金使用(近乎无偿使用),实施由地方主管部门(房管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行政管理。

整个住房制度具有明显的福利保障特征,城镇居民实行全民住房保障。

因此,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保障制度的形成也就是城镇住房福利制度的形成。

建国后的公有住房来源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部分是没收官僚资本房地产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中转化过来的公有住房;另一部分则是解放后新建的住房,而重点是由政府投资建造的公有住房。

这种意义上的房产是“纯粹的国有房产”,正是这些房产构成了我国传统住房保障制度启动时赖以分配的存量基础。

伴随这种“纯粹的国有房产”无偿的行政性分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另一个要素“住房低租消费制度”亦同时启动。

从1958年至1978年我国住宅建设发展缓慢。

由于1958年“大跃进”和随之而来的经济困难时期,以及后来发生的“十年动乱”时期,在“先生产后生活”的左的思想的指导下,住宅建设长期停滞不前。

这一时期,一方面住房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城镇人口急剧增加,(50年代实行鼓励生育政策而形成的人口自然高速增长;“文革”时期再次形成的生育高峰;70年代中后期因知青大返城而出现的人口机械增长高峰。

),致使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长期在低水平上徘徊,并且住房矛盾越来越突出。

到1978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49年的4.5平方米下降至3.6平方米,(成思危主编: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模式与实施难点》,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这意味着平均每人在自己的家中只有大约一张床的位置,而部分处于平均线以下的居民家庭则更为窘迫。

二、传统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

中国原有的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

其最基本的特征是计划型的、统包统分的实物福利性住房福利制度。

这个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经营、管理等诸环节中。

(一)住房建设的投资主体是政府

计划经济时期,在观念和制度上把住房视为最基本的、应由政府予以无偿分配的生活资料。

以发展公有住房为出发点,住房建设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统一投资建造,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投资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企事业单位的部分福利基金,投资形成的住房固定资产归公共所有,即为公有住房。

职工个人丝毫不承担住房建设投资的责任,分配所得的住房则享有无限期的租赁使用权。

由于实行低房租政策,所收得的租金仅能用于房屋维修甚至连维修基金都要补贴。

因此,这种投资纯粹是一种财政性的支出,不存在任何收益。

(二)住房分配形式是的实物福利分配

公有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是我国原有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计划经济体制在指导思想上否定住房的商品性,将住房作为福利来看待。

由于实行“高福利、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工资中不包含(或很少包含)住房消费在内,住房消费成为职工福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住房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依据大多是职级高低、工龄长短和家庭人口的多少来分配住房。

房产权仍属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共所有,但职工家庭获得了无限期的住房使用权。

公有住房名义上属租赁性质,但实行的是低租金政策。

由于住房供给严重不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上述条件排队轮候分配,由此形成“等、靠、要”的住房消费观念,等着吃国家、企业的“大锅饭”。

(三)住房实行非营利性经营

建国以后的绝大部分消费品一直都是通过市场供应的,即使是定量供应的粮、油食品,也要照价付钱。

惟有住房,却基本上没有通过市场买卖,不实行商品化经营。

运作是单一方向的,只有投资,没有资金的回收。

这种机制由于消费者需求不受支付能力的约束,投资与消费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和平衡能力,整个经济运行关系是靠计划进行协调的。

1978年以前,建房投资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1979年以后,建房投资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事业单位,两者都属于国有资产的范围,国家基本上包揽了全部建房投资。

对于住房维修费用,居民缴纳的房租极低(1978年平均月租金仅为0.13元/每平方米),远远低于市场租金,实际上所缴纳的房租不能抵偿房屋维修和管理成本。

由于租不养房,造成当时住房条件和质量都较差,居住环境恶劣,表现为住房面积狭小、功能不具备和房屋陈旧老化等方面。

(四)公有住房实施纯行政性管理

建国以来,公有住房一直由政府管理部门即房管所或房管站管理,称为“直管公房”。

这种管理方式完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房管所(站)是事业性质的单位,它是代表政府来管理公有住房的。

对公有住房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实施纯行政性管理,地方政府的房管部门设置房管所,企事业单位则设置房管处(科),负责房屋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应该说,多年来,房管所(站)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代表政府发挥“管好房、用好房、修好房”的作用,对解决城市居民的居住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功不可没。

但这种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讲经济核算和经济效益,且管理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同现代房地产经纪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完全不同。

(五)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模糊

改革以前,所有的公有住宅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部门房管局直接管理的住宅,称“直管公房”;另一类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造、分配和管理的公房,称为“自管公房”。

从所有权方面看,公有住房归国家或者国有单位所有,是名义上的所有权。

从实质来源上看,除去解放初期没收的敌伪城市房产是“纯粹的国有房产”以外,后来的增量房产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低工资制度下职工工资扣除之积累。

再从住房使用权及其派生权(如收益权、处分权等)来看,职工通过拥有对住房的永久使用权、隐蔽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而事实上已经拥有对住房的实际控制权。

由此可见,传统住房制度所产生的住房所有权的名义主体(国家)与实质主体(国有单位职工)之间发生错位。

住房的使用权主体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却超出了一般意义上使用权主体可以享受的权利范围,即职工对住房的使用权及其派生权实际上具有了所有者权利的某些特征。

这样,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扭曲。

三、传统城镇住房福利制度存在的弊端

改革前我国实行的住房福利制度,是建国初期对消费资料实行供给制的残留,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与国外的“公共住房制度”不同的是,我国传统公共福利住房的建设占据绝对的主导作用及数量优势。

同时,我国的公共住房并不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来建造,而是由各个单位来具体实施,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90%以上)靠财政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也需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受基本建设规模的控制。

政府通过对单位上报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审批的方式对公共住房的建设加以控制。

这种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弊端:

(一)住房投资资金不能良性循环

由于实行低租金制,国家和企业投入的住房建设资金不仅得不到有效回收,甚至连房屋维修费用还要补贴,形成“租不养房”。

房租收入连维修的开支都远远不够,造成全国有一半住房失修,危房增加,寿命缩短。

国家和企业建房越多,支出的维修费和住房补贴越多,包袱越背越重。

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用于建房的资金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投资不能良性运行,路子越走越窄,难以为继。

由此严重制约了住宅建设的发展,使住房的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20世纪50年代末,全国人均居住面积4.5平方米,到了1978年反而降为3.6平方米,出现了许多住房困难户,住房供给不足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住房的实物分配制度导致分配不公

在原有住房体制下,实行的是普遍的住房实物分配福利制度,住房被当作人人共享的福利,多分住房多得益。

其结果是:

一方面,由于分房以工龄、厂龄和家庭人口为主要标准,造成严重的平均主义,从根本上背离了按劳分配原则,形成“等、靠、要”的住房消费观念和不合理的住房要求。

另一方面,住房行政性的内部分配依据一般是行政级别、职务、工龄等非经济因素。

这种依据本身既缺乏科学性又违反按劳分配原则,再加上由于缺乏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和房管人员中所普遍滋生的寻租倾向,使得靠走后门、批条子、请客送礼多住房、住好房的现象,在各个城市普遍存在。

有路子的人可以搞到几套房,而无路子的人长期分不到房,甚至三代同堂住在一间狭小的屋子里,造成分配不公。

另外,那些规模较大、级别较高、谈判能力较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争取这种政府住宅投资方面,其竞争地位要有利得多。

因此,同样是受雇于国有单位,居民的住宅条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

总之,以低房租和高补贴形式表现出的实物福利制,以及这种福利在居民之间的分配不公,是中国传统住房保障体制的最大弊端。

(三)住房福利制度加重了政府和企业的负担

对政府来说,国家不但每年要支出巨额资金建造住宅,还要付出大量资金对公有住宅进行维修保养,导致国家投资建设的房屋越多,国家赔的也就越多,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据统计,1995年人均居住面积7.9平方米,人均年住房补贴1960元,相当于人均年生活费收入的50.3%,成为最大的福利暗补收入。

1980年陈云同志在《经济形势与经验教训》一文中指出:

“粮食的收购价格高,销售价低,国家要补贴。

房租很低,只能作修理费,甚至抵不了修理费。

(两者)国家补贴共计有200多亿元。

从微观经济看,这是不合理的,似乎是不按经济规律办事。

但我国是低工资制,如果国家不补贴,就必须大大提高工资。

对企事业单位来说,一方面,住房的暗贴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不但单位自建住房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而且公有住房的低租金制,又要单位进行租金补贴,形成建设越多补贴越大、负担越重的状况。

有的企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开支,相当于年职工工资总额的40%。

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分散建房、分房、修房、管房,牵制了大量精力,严重影响了集中精力抓生产经营和自身的业务工作。

特别是每当分房的时候,单位主要领导都要参与制定分房标准、条件、申请、审批等许多具体工作,还要处理各种复杂矛盾,不胜其烦。

(四)阻碍房地产业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由于传统住房保障制度不承认住房是商品,否定了住房的商品性,住房不能进入市场交换,排斥市场机制对住房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不仅导致住房资源配置效益低下,而且严重影响了住房市场的发育,阻碍了房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如建筑业、建材工业等)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以上种种缺陷都说明一个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以国家统包、福利制、低租金、实物分配为特征的传统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已是势在必行,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新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第二节我国住房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发展

(一)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历程

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

“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自此揭开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6年3月,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有住宅出售原则上实行成本价。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房改”的基本内容有:

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实行住房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改为工资货币分配方式;建立中低收入者住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者住商品房的供应体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完善住房市场体系。

到1997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建立,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加快,住房自有率迅速提高,大大加快了住宅建设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建设,初步形成了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金融体系,职工购买商品房踊跃,推动住房市场大发展。

1995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居工程正式开始运行。

安居工程资金按国家贷款40%、城市配套资金60%的比例筹集,后者主要为房改资金。

所需建设用地一律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并相应减免有关费用。

住房建成后,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户。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称《房改通知》)。

《房改通知》确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1998年在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因为由福利分配制转向货币化的住房分配制度,不仅意味着国家住房制度的本质性变化,更标志着我国整体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转变。

住房建设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1999年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001年我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

2004年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住房保障改革的主要内容:

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住房保障商品化和社会化

实行住房保障商品化和服务管理社会化,是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国家于1998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办法,为我国住房保障的商品化与社会化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与法律依据。

2.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是生活必需品,它的费用应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应该通过扩大工资构成解决住房问题。

对购房、付房租有困难的人,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而不能施行普遍的、无差别的住房福利制度。

首先,停止福利分房,终止新房进入旧体制,实行统一的新的住房保障制度。

其次,加快职工住房消费由原来的“暗补”向“明补”转变,逐步纳人职工个人工资体系。

按照国际经验,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的20%~30%,扣除已缴5%~10%的住房公积金,将剩下的10%~25%的补贴纳入职工工资,依公积金管理办法专项储蓄,作为职工购、建、租房的专项资金。

3.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住房互助基金制度。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人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以上四种情况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所付房租超过规定标准的,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配使用。

实行公积金制度是一个有效可行的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房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确保公积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运行。

4.大力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体制

在发达国家,绝大多数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是靠金融机构提供的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际上是利用住房作为不动产的保值、增值特点,为消费者提供一种依靠自身长期积累实现住房需求的融资渠道。

围绕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政策性的公积金储蓄银行、商业性抵押贷款制度三位一体的住房金融体制。

住房贷款应由原来面向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性贷款,转为面性贷款。

5.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保障体系

廉租住房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和社会福利性。

我国所称的廉租住房在本质上就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公共住房制度,我国传统住房制度也可以看作是廉租房制度,因为国家提供的住房租金低廉,具有很强的福利性,只不过当时的廉租住房覆盖面几乎是全民性的,而不像现在只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阶层。

现阶段我国廉租住房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租金补贴方式、实物补贴方式、租金减免方式。

(三)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四个转变

1.由完全福利性向部分福利性转变

中国传统的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征的实物福利性住房保障制度。

这种住房制度的根本问题是,既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能有效地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

因此,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就是由传统住房保障制度的高福利性逐步向部分福利性转变。

这里所说的部分福利性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对全体居民来说,原来的低租金水平逐步提高,福利的程度有所降低。

对高收入者则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居住问题。

二是由向全体居民提供福利变为只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福利。

2.由国家配给向市场配置转变

房改开始后,曾采取了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补贴出售公有住房、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等措施,从而改变了住房完全由国家供给的状况。

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力量和实际需要确定自己的住房面积,购买住房。

这样,居民的居住状况不再取决于国家的分配量。

因此,中国公共住房的分配方式就由原来具有的国家配给制向市场配置机制转变。

3.由产品住房向商品住房转变

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前,城镇住房只具有产品性的特征,住房不是用来交换而是采用配给的方式提供给居民。

住房制度改革后,人们对住房的属性进行了重新认识,认为住房具有商品性。

于是,公共住房可以买卖,出现了住房交易市场和二级市场。

在停止实物住房分配后,住房只能通过买卖、自建、租赁获得。

这一切都说明住房保障政策正在发生转变,即它的内容由规定住房的非商品性向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

4.由以财政政策为主向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综合运用方向转变

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前,中国住房保障政策的手段主要以财政政策为主。

政府采用财政拨款的方式有计划地建造住房,并拨款对原有住房进行维修、管理和改造。

而金融政策运用地很少,一般只规定由哪家银行来进行结算和提供流动资金。

保障制度改革后,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财政政策手段逐步减少,金融手段逐步增强。

到1998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政府直接投资建房的比例也得到了根本性的降低,政府的财政政策正在重新定位。

与此同时,出现了房地产金融、中央公积金制度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等,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政策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三节现行住房保障的三大制度

1998年住房体制转轨,国家明确了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政策,即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者承租政府提供的廉租房。

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本着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尤其是低收入者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则,我国建立了相应的保障型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型住房需求支持体系,初步形成了现行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三大制度:

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

(一)经济适用房的涵义与性质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77号)。

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住房建设政策,旨在通过某种政策倾斜,如免收地价、税费减免等措施,来达到扩大住房供给、调节房地产投资结构和启动市场有效需求的目的,它是基于我国特殊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市场发展阶段的一种政策选择。

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

一是具有经济性,要求其价格适当,中低收入家庭通常能够承受,具有较强的可支付性;二是具有适用性,要求住房设计建造标准符合居民的需要,面积适当、功能适用、交通便利、公用配套设施齐全等。

其社会保障性主要体现在:

(1)销售对象严格限定为城镇中低收入者;

(2)销售价格相对于普通商品住房有较大幅度降低。

经济适用房同时具备商品房和福利房的某些特征,其性质属于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准商品房。

它具有商品房的基本属性,如等价交换原则、流通原则。

购房人可以针对地点、户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在经济适用房市场自由选择购买住房,购买时必须支付一定的利润,购买后具有全部产权,可以出卖、交换、赠与、继承、抵押和出租等。

经济适用房还具有福利的性质:

国家对其免收地价,且相关税费减免。

由于经济适用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因此它有两个特点:

第一,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售价是在政府严格调控和指导下进行的。

如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户型大小、质量和环境、价格和开发商的利润,都要接受政府的调控和审批,符合微利商品房的定位。

第二,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政策,具有政府行为。

如优先提供适合的建设用地、免征地价、减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等市政配套费,切实将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降下来。

(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产生

1994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目的是配合住房体制改革,用新的体制为城镇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

政府为经济适用房提供建设用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按照规定的面积及质量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开发商承建,以低于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者。

1994年开始启动的历时5年的“安居工程”可以看作是经济适用房制度产生的前身。

建设部提出了《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确定了国家安居工程的原则构架。

规定建设平价住宅,除国家安排的贷款外,地方政府应从财政、房改所形成的住房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渠道安排资金,政府划拨土地,主要建设二室户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少量的一室和三室户型,住房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安居工程与后来的经济适用房有很大的相似性,可以认为是。

1998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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