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核算工作手册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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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核算工作手册资料
编印说明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类电价政策文件,一些所属供电企业在电价执行、电费核算工作中存在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不规范的地方。
为规范电费核算工作,使本集团公司电力营销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特编订了这本《电价核算工作手册》,供电力营销相关人员工作中参考。
二○一一年四月
目录
1.电价“宗支”图…………………………………………….
(2)
2.各类电价说明……………………………………………….(3)
3.有关电价分类的补充说明………………………………….(12)
4.功率因素…………………………………………………….(20)
5.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方法…………………………………….(21)
6.变压器损耗………………………………………………….(28)
7.电费核算问题解答………………………………………...(42)
电价“宗支”图
各类电价说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
1.应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住宅中,以满足本户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家庭照明和家用电器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城乡居民住宅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和集体宿舍。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凡在城镇用电、接在供电单位的公用变压器上、已由供电单位按城镇居民供电方式装表供电的农业用电户用电,直接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其他规定:
居民住宅中,若有“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类别用电,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一)应用范围:
除本说明指定的“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场所的下列用电,属非居民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1.一般照明用电。
2.路灯用电:
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等照明用电;标准钟、报时电笛、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用电;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以及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办公用电:
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商务)设备用电;收音、录音、摄象、录象、电视等视听装置用电;吸尘器等清洁机具用电以及电扇、电钟、电铃、电冰箱等电器设备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5.理发用的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照相晒相、美发美容、蒸汽浴等用电。
6.电热用电:
凡以电发热,用于烹饪、烧水、取暖、熏蒸、熨烫、烘焙等用电。
7.空调用电:
除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以外,任何场所使用的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和容量,不论调冷调热)。
8.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9.非工业用的电力(电动机、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用电)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10.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二)其他规定:
1.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电价说明中另有指定的,按相应的指定执行。
2.在营业场所使用以上用电设备的,其用电按“商业电价”计费(见下条)。
三、商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商业用电是非居民照明用电的一部分,在下列行业营业场所使用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即为商业用电:
旅馆业(含招待所)、饮食业、娱乐业、商业广告、商业展览和演出、影剧院、洗车场、照相晒相、美发美容及其他服务行业;商业、供销、交通、邮政电信、物资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业。
其电价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其他规定:
1.上述行业的非营业场所的各类用电,按相应的电价执行。
2.营业场所使用的电动机,其总容量达到3千瓦及以上者,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动力电度,按非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四、非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
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和专门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出队的影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二)其他规定:
非工业用户中的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五、普通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二)其他规定:
普通工业用户中的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六、大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千瓦时)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功率因数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四)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办理。
(五)其他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用电”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
2.大工业用户中的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民用电和商业用电,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且各路进线分别安装最大需量表的用户,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时,其增大部分可在当月计费时给予合理扣除。
4.对国家优惠和自治区优惠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的电度电价,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1)电解铝、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解铝、电石的用电,不包括其他产品,如铝制品、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2)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
(3)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电解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4)合成氨的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
七、农业生产电价
(一)应用范围:
1.农田地排涝、灌溉用电;
2.农业生产中的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
3.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包括脱粒、脱壳及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
4.养殖业的鱼塘抽水、灌水、灌氧等用电。
(二)其他规定:
1.除上述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电力用电,如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炒茶,均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中的工业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
八、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1.应用范围:
此电价仅适用于农田地的排涝、灌溉用电。
2.其他规定:
鱼塘抽水、灌水等用电,不执行此电价。
3.说明:
农业排灌用电本属农业生产用电范畴,为照顾国家扶贫县的农业生产,国家计委特从农业生产电价中析出“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我区农业排灌用电均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九、趸售电价
(一)应用范围:
趸售电价是广西电网供电局(售电方)与县级电力趸购转售单位(购电方)之间,用于结算趸售电费的电价。
趸购转售单位必须是经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具有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的,专门的独立核算的电力经营企业。
(二)执行办法:
1.分类执行法:
每月根据购电方的实际售电结构,按趸售电价表规定的分类趸售电价计算电费。
2.综合电价法:
综合趸售电价是指以购电方年实际售电结构为权数,以趸售电价表所列分类趸售电价为基础,加权计算而得的年平均趸售电价水平。
每年的综合趸售电价方案由购、售电双方按购电方上年度实际售电结构协商测算,按一定的程序审核、上报,由区物价局行文下达执行。
综合趸售电价原则上一年一定。
趸购转售单位的转售电价,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本地区的销售电价,不能再往下层层趸售。
(三)其他规定:
1.销售用户的电价执行,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下文颁布实施。
除此之外,县市物价局没有定价的权限。
2.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电价文件各类电价含有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附加费。
3.广西区域的销售电价分丰枯水期,为电力部门抄见用户的使用电量时间,丰水期每年的5-10月,枯水期每年1-4月、11-12月。
有关电价分类的补充说明
关于对电信等行业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1〕407号
一、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对外营业的业务厅照明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办公室、出租写字楼、中央空调等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电话交换机房、电梯等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商业用途的前铺面后加工场用电,商业铺面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加工场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执行,加工场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牲畜屠宰场用电,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或大工业电价执行,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六、上述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印发)
关于疏导广西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4〕222号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政策
(一)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化肥生产用电电价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和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企业的化肥生产用电,减免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
(四)取消“以电代煤”电价。
原执行“以电代煤”电价的用户,统一执行城乡居民生活电价。
七、农业生产、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