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矿业安奖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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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矿业安奖惩实施细则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细则

第三章处罚细则

1、第一节通则

2、第二节采煤

3、第三节掘进

4、第四节机电、运输

5、第五节一通三防

6、第六节监测监控

7、第八节其它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2016年度矿业公司安全环保目标,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矿业公司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员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矿业公司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部室、委托运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新能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单位及其它来矿从事业务活动涉及矿井安全的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安环部门对违章员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五条安全奖励每季评选兑现一次。

第六条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

1基金来源: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查处隐患所开据的罚款;各类安全检查所发生的罚款;井上下所属负责生产的委托运营单位对安全质量隐患落实整改不力所发生的罚款;在上级检查中被罚款,矿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追加的罚款;

⑵提取使用:

安环部统计当月发生的所有罚款数额,报安全总监核实,财务部设立安全专用奖励基金账户,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二章奖励细则

第七条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公司将进行奖励。

第八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住“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九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一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员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奖季度安全先进部室、委托运营单位1000-50000元。

第十三条各部室、运营单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部门、单位,一次奖1000-5000元。

第十四条安环部和各专业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矿业公司可对举报人奖励500—1000元。

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部门奖励5000-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2000元。

第十六条在一季度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2000元。

第三章惩罚细则

第一节通则

第十七条下井人员破坏井口、候车室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无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300元。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十九条“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环部门报到学习,加倍处罚。

第三十条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一条井筒或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各5000元。

第三十二条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三条各队组入井人数记录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各500元。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五条各运营单位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上报安环部,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六条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三十七条不参加安全例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运营单位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运营单位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运营单位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四十条凡发生事故,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

第四十一条凡责造成重伤事故的,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

第四十二条各种高压接头,必须用U型卡进行加固连接,严禁使用铁丝或单边卡进行连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三条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四十五条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六条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2000元。

第四十七条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四十八条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九条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

第五十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1000元。

第五十一条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五十二条凡周期检查中区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人。

第五十四条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节采煤

第五十五条每一个工作面,必须要有按程序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补充修改措施(包括初采和停采措施),规程提前十天,措施提前两天,发至有关部门,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安全出口,通畅无阻,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十七条两巷超前维护必须达到规程规定20米以上及质量要求,每少一米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八条皮带行人位置无行人过桥,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九条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0.5㎡,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条工作面上隅角发生瓦斯积聚,处理不及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十一条支架串液、漏液,处理不及时,罚款200元/处。

第六十二条两巷电缆拖地或淹在水里,罚款300元/处。

第六十三条无故出现压死支架或不负责造成压死支架,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六十四条移架不及时或配备人员少,发生一次冒顶造成停产,处罚单位5000—10000元。

第六十五条安装工作面或工作面起吊大件,使用钢丝绳或大链不上链环螺丝,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六条安装回撤工作面设备拖运卸车,绳头所用链环不上螺丝,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七条工作面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失效,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不成排成行,罚责任单位100元/根。

第六十九条支架必须保持平、直、稳,如有出现不接顶,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十条单体支柱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根。

第七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七十一条井下乳化液泵站的液面指示器不得损坏,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七十二条在处理综采工作面冒顶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安全技术措施到位,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七十三条综采面割煤时,不准留伞檐煤,内外喷雾齐全,一处不达标,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七十四条综采工作面不正规推进,造成支架或大溜上下窜动,造成出口不畅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七十五条采煤机内喷雾失效,外喷雾压力不达4兆帕,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十六条工作面支架漏液、回液不回泵站罚责任单位200元/处。

第七十七条回采工作面的试采,停采,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发通知单,未按规定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三节掘进

第七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500元。

第七十九条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单位500元/处。

第八十条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八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探水眼深度不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二条掘进机割煤时,内外喷雾必须同时开启,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八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八十四条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处。

第八十五条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500元。

第八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每排罚款2000元。

第八十七条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200元。

第八十八条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八十九条机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工作面截割示意图、施工断面图、避灾路线图等牌板,发现少一个,罚款200元。

第九十条所有工作面的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二条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九十三条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500-10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九十四条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2000元。

第四节机电、运输

第九十五条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六条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台件。

第九十七条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十八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十九条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条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零一条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零二条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零七条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

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零八条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单位每处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一百一十条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煤机、掘进机停机作业不切断电源,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煤机停止作业未将摇臂落平;掘进机停止作业未按规定退出工作面、未将截割头落下并未上护罩,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误送、误停电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一百一十九条皮带运输巷,三联棍、平棍、缺一串罚200元,坏一串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责任单位每次1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检修机组时,机组调速手把必须打到“0”位,并打开离合器,闭锁大溜,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掘进机作业时,掘进机前方或后方5米内严禁人员停留或行走,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掘进机必须由司机一人操作,其它人员禁止操作掘进机,否则一次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200元/项次。

第一百二十八条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500元/台次。

第一百二十九条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一百三十条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10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皮带机“四保护,两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罚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一百三十五条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10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更换采煤机或综掘机滚筒截齿时,必须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否则罚1000元,截齿严重磨损或丢失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四十条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10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所有刮板机飘链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三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一百四十九条行人跨越皮带,煤溜,不走行人过桥,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条各巷道皮带必须平直一条线、不准有跑偏现象,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刮板运输机缺一个刮板罚100元/处,皮带机上下托棍一处不转或短缺,罚1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20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一百五十七条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5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5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需安装逆止器的皮带机,逆止器不起作用罚相关责任单位2000元/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单位20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采煤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罚1000元;截割头铲板停机不落地罚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一百六十五条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条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单位20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井下各机头不上防护网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各种刮板机机尾不上护罩,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井下皮带运行时,司机脱岗,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使用中的皮带架接接开口销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采掘机开动前,必须发出信号,确认安全方可开机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采、掘煤机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行的按扭,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输送机严禁乘人,用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伤人和损坏物料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采掘面用的移动设备,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主要水泵房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九十条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一百九十一条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开皮带时皮带司机要集中精力,严禁看书和嬉闹,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皮带机急停开关严禁行人随意拉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皮带保护未使用或失效,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百条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零一条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零二条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零三条掘进工作面延伸皮带,皮带急停开关和急停开关拉绳必须及时延伸,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百零四条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零五条皮带机头、机尾处的防护罩必须保证牢固可靠,如有松动现象500元。

系统必须加防跑偏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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