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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包含第项。

(①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上的全部内容;②土建工程;③水电安装工程;④防雷工程;⑤装饰装修工程;⑥消防工程;⑦通风与空调工程;⑧电梯安装工程;⑨设备安装;⑩其它工程)

1.4承包方式:

1.5质量等级:

第二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合同工期天(日历天)。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说明:

以下三种价款及结算方式(第3.1到3.3条)为可选择项,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种,并删除其它项)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3.2合同总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人应承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工程量清单与承包人的工程清单不符或漏项、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除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基础超深、地基处理加固外)等风险。

3.3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

3.3.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3.3.2承包人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

发包人收到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在确认后日内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80%。

3.3.3施工完毕、提交竣工结算后付至合同总额的%。

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的%。

剩余%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30日内扣除质量保证范围内的维修金后付清(不计利息)。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实际工程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

3.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3.2.1合同综合单价(见附件一)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商应承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的工程清单不符或漏项、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除设计变更、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和不可抗力外)等风险。

3.3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方式:

3.3.1结算依据:

①有综合单价的项目,按实际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的综合单价结算(见附件固定单价表);②没有工程量和新增的项目,按标准取费并送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核事务所审结后让利结算;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结算。

3.3.2结算与支付

a)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b)承包人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

发包人收到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在确认后日内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80%。

c)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

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30日内扣除质量保证范围内的维修金后付清(不计利息)。

3.1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可调价格计价依据: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实际工程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

3.2可调价格的风险:

合同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因价格变化而调整,但承包商仍应承担其自身原因引起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不符或漏项的风险。

在执行合同期间,遇下列种情况时,合同综合单价则做相应调整: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招标期(或如未经过招标,则为合同签订时)材料价格与施工期材料价格相比变化在±3%以内时,按照本合同执行;变化超过±3%时,按超出±3%的部分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按双方协商的价格计算。

③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或漏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如果中标人的商务标与技术标施工方案不一致,业主有权要求中标人按技术标或商务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中标人应当接受,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

⑤其他:

3.3合同价款的结算:

3.3.1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3.3.2承包人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

发包人收到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在确认后日内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80%。

3.3.3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的%。

剩余%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30日内扣除质量保证范围内的维修金后付清(不计利息)。

3.4承包人收到90%款项前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

执行税率:

设备供应部分:

;安装工程:

;土建工程:

第四条工程量调整的结算

4.1工程量调整是指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合同以外的施工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情况。

4.2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4.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4因增加工程量施工项目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5施工期间承包人所用发包人的水、电费用,按实际用量(计量用水表、电表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检验后安装)及发包人企业内部水电价格(电元/度、水元/吨),每月日与发包人结算一次,水电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6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

4.7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

第五条工程量的计算

5.1承包人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当地建设部门或公证机构对工程量予以见证或公证,见证或公证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5.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其附件;②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③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和招标文件(如果招标)④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⑤图纸;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将工程所需的水源、电源接至施工场地50米范围,并协助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的有关手续。

7.1.2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3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

7.1.4对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验收。

7.2承包人责任:

7.2.1本合同签订之日后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工程实施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每月日前提交月度施工进度报表及完成工程量清单。

7.2.2严格按施工图、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

7.2.3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使用。

7.2.4如有现场变更签证、承包人必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签证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否则不予结算。

7.2.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夜间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7.2.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同时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由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导致发包人遭到行政部门处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扣除以补偿发包人的损失。

7.2.7工程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2.8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7.2.9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如有)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7.2.10负责对施工场地及时做到工完场清,交工前清理施工场地,保持现场清洁。

参加竣工验收,及时编制工程结算。

7.2.11必须具备实施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各岗位上岗人员具备对应的合格上岗证。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发包人厂规厂纪及生活管理条例。

7.2.12施工人员必须与承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办有其他合法用工手续。

无论承包人安排之人员是正式员工、临时用工还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用工,承包人就其工作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伤害事件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若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予以全额赔偿。

承包人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劳动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承包人人员违反发包人劳动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的,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制度或协议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凡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7.2.1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项下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

第八条现场代表

8.1发包人指定为现场代表,职权:

参与或组织现场会议、审核施工签证、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检查、协调监理、承包人提出问题等。

8.2承包人指定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全面管理;代表承包人签署现场会议纪要、施工签证、签收各类双方往来文件。

第九条材料供应与管理

9.1承包人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包人代表有权禁止使用,由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禁止使用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3验收后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内,无需另行单独列出,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4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要求在保修期内保证有充足备品,不能因设备材料停产而影响工程的保修。

9.5承包人保证购买的所有施工材料将严格按照约定要求采购且保证所采购的施工材料达成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每违反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工程质量和检验

10.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无条件拆除和重新施工,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合理期限未能纠正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2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0.2.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发包人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0.2.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10.2.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10.2.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10.2.5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2.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0.2.7没有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

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发包人代表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发包人代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发包人代表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发包人代表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发包人应予认可。

发包人代表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如需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的,由发包人通知并组织上述人员参加。

10.2.8无论工程师/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

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9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一份。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两份。

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中出现的属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的返工,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消耗均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一条质量保修

11.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1.1.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即年;

11.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年;

11.1.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1.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1.1.5其它约定。

11.2工程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修理通知后5天内派人修理。

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不视为一方违约:

12.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2.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2.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5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

13.1承包人应认真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劳务)工程安全环保生产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厂规,文明施工、照章作业、杜绝事故发生。

13.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方能上岗。

施工作业期间工地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实时巡查。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3.4承包人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时发现不明管线的,承包人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承包人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3.5承包人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

14.1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为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施工之日起至施工结束之日止,保险金额不少于万元。

14.2发包人购买上述保险的费用为元,由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14.3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涉及发包人损失的保险事故,发包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如发包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其承包人赔偿予发包人。

14.4承包人负责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已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就意外伤害事故,如果人身意外伤害险无法完全覆盖损失的,其余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代为支付的,承包人应全部补偿发包人。

如有医疗、工伤、死亡等事件发生,无论承包人是否为施工人员投保相关保险,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果施工人员向发包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起诉,发包人被裁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包人应予以全部赔偿。

第十五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5.1除不可抗力外,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竣工,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天计算支付违约金。

工期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15.2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5.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

一次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15.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15.5对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承包人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减少现场管理人员、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对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现场监理多次下达的指令(口头指令3次或书面指令1次)推诿不办或执行不力的。

除责令整改外,视情节轻重,由发包人按每次元收取违约金,并通报其公司;严重者,还要进行停工整改、撤换项目经理直至终止施工合同的处罚。

15.6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向承包人按元/天收取违约金。

15.7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实事求是,工程量应如实计算,定额套用相对准确。

经发包人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后的核减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5%。

否则,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5.8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如有)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第十六条发包人责任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对承包人因为本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提供的赔偿不超过发包人根据本合同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且发包人的责任应和其的过错成比例。

损失指任何的损害、损失、责任、成本、收费、费用、罚款、支出或付款(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后果性的还是偶然性的),包括:

16.1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损害;

16.2任何声誉上的损失;

16.3和任何人针对发包人的诉求有关的损失;

16.4收益的损失或实际或潜在的利润的损失

16.5补救的成本;

16.6机会的损失,包括和第三方签订或完成某一安排的机会;以及

16.7在全部补偿基础上的法律费用和成本。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战争。

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17.2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17.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7.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7.5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8.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九条反腐条款

基于本合同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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