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均数间差异无显著性;F值≥F0.05,P≤0.05,用多个实验组和一个对照组间均数的两两比较方法进行统计;对非正态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或方差齐要求后,用转换后的数据进行统计;若变量转换后仍未达到正态或方差齐的目的,改用秩和检验进行统计。
(1)受试样品组与阴性对照组和空白对照组相比,血清尿素氮、肌酐、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活性应无显著性差异;
(2)单次中剂量组与阴性对照组相比,血清尿素氮、肌酐、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活性应无显著性差异;
同时满足
(1)和
(2)时,可判定该实验结果阴性(特指无显著不利影响)。
1.4注意事项
1.4.1每一游泳箱一次放入动物不宜太多,每只小鼠占用的水面积大多在300平方厘米以上,每平方米水面同时不超过6只大鼠游泳,否则互相挤靠,影响实验结果。
1.4.2水温对小鼠的游泳时间有明显的影响,因此要求各组水温控制一致,每一批实验动物下水之前都应测量水温,水温以30-31℃为宜,如果过低可能引起实验动物痉挛,影响实验结果。
1.4.3铅皮缠绕松紧应适宜。
1.4.4观察者应在整个实验过程中使每只实验动物四肢保持运动。
如果实验动物漂浮在水面四肢不动,可用木棒在其附近搅动。
同时适时清除水中杂质,以避免影响实验结果。
1.4.5不同批的实验动物因饲养环境、季节等原因的变化体质上会出现差异。
因此受试样品组和对照组应采用同一批动物同时进行实验。
1.4.6负重游泳实验、力竭实验前对实验动物进行能力筛选。
1.5结果判定
负重游泳实验结果阳性,力竭实验结果为阴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的动物实验结果为阳性。
2人体试食试验
2.1受试者的选择标准
2.1.1纳入受试者标准:
2.1.1.1需要较长时间持续中等强度作业或易于疲劳的自愿受试者人群。
2.1.2排除受试者标准:
2.1.2.1年龄在20岁以下或45岁以上男性,年龄在20岁以下或55岁以上女性及妊娠或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及对本样品过敏者。
2.1.2.2已知患有心血管、肺脏(如哮喘等)和(或)代谢疾病(如糖尿病等),精神病患者;心血管、肺脏和(或)代谢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2.1.2.3经常用药、嗜酒吸烟或戒烟不足6个月,血浆胆固醇≥200mg/dl,4周内参加过其它实验。
2.1.2.4正在服用其它营养补充剂、治疗药物或接受其它治疗者。
2.1.2.5未按规定服用样品,无法判断功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2.2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
采用自身对照设计。
受试者不少于50例。
2.3受试样品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受试者在试食观察期间,按推荐服用方法、服用量服用受试产品,连续给予受试样品3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45天。
2.4观察指标
2.4.1安全性指标
2.4.1.1一般状况包括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2.4.1.2试食前后进行血、尿、便常规检查(肌酐、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
2.4.1.3肝、肾功能检查
2.4.1.4心电图
2.4.2功效性指标
2.4.2.1一般情况
详细询问病史,了解受试者饮食情况、活动量。
观察主要症状:
头痛、眩晕、心悸、耳鸣、失眠、烦躁、腰膝酸软等。
2.4.2.3跑台试验
(1)试食前测试
在跑步机上0坡度,以8km/小时速度进行跑步运动,对心率进行实时监测。
从55%最大心率开始计时,连续运动60分钟以上,且心率达到69%最大心率时为止,为试食前运动时间,并于运动后采血。
其中最大心率=220-年龄。
(2)试食中测试
第二次试食2小时后,在跑步机上0坡度,以8km/小时速度进行跑步运动,对心率进行实时监测。
从55%最大心率开始计时,连续运动60分钟以上,且心率达到69%最大心率时为止,为首次试食运动时间。
其中最大心率=220-年龄。
(2)试食后测试
试食结束24小时,在跑步机上0坡度,以8km/小时速度进行跑步运动,对心率进行实时监测。
从55%最大心率开始计时,连续运动60分钟以上,且心率达到69%最大心率时为止,为试食后运动时间,并于运动后采血。
其中最大心率=220-年龄。
2.5注意事项
2.5.1跑台试验中三次测试为测试当日同一时间,以避免时间周期对运动时长产生的影响;
2.5.2跑台试验中试食前测试60分钟以内即超过69%最大心率者不可纳入受试者人群;
2.5.3跑台试验中试食后测试前,先对受试者进行安全性观察和一般性观察,若受试者不符合测试条件,该受试者不进行试食后测试。
2.6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测得数据为计量资料,可用t检验进行分析。
凡自身对照资料可以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后者需进行方差齐性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但变异系数太大(如CV>50%)的资料应用秩和检验。
结果判定
(1)试食前后,受试组自身对照,肌酐、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无不利的显著性改变;
(2)跑台试验:
试食组自身对照,试食后运动时间与试食前相比显著性增加,首次试食后运动时间与试食前相比无显著性差异。
满足
(1)和
(2)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缓解体力疲劳的功能。
2.7适用范围
本适用于需要进行较长时间中等强度体力工作的人群(×√)
易于疲劳的人群,旨在提高体力作业耐受时间,其作用的实现需要持续服用一周以上
本品不适用于急性缺氧环境及有速度要求的重体力人群,避免特殊作业所致疲劳。
(如不限定,需提供相关试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