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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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分类: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2、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如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即“所在”)与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如行政活动、行政行为,即“所为”):
3、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仅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与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二、行政与行政国
“行政国”现象:
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
三、行政与法治国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
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的分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关系特点:
①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②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关系特点:
①双方均有多个主体;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有较大差别;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行政救济关系:
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关系特点:
①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主体;②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③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上下级、平级、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特定行政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关系特点:
①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类别是多种多样的;②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③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是个人亦可是组织。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行政救济主体:
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如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主体:
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特征:
(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为何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
1、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2、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完全相同,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3、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三、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为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1、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不同关系存在较大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
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以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以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
3、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第三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
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区别:
二者研究的对象不同;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研究方法不同;从属关系不同。
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包括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职能和组织、机构和编制、公务员法、行政设施和国有资产的公物法);行政行为法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行政监察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法源:
法的存在形式。
☆行政法法源:
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和出处。
一般法源的法形式:
一、制定法:
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二、判例法:
可作为先例据以结案的法院判决;
三、习惯(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和惯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种习惯);
四、行政法理
五、条约和协定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二、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
作为行政法主要渊源的法律,有两种情况:
一是某一项法律的全部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规范。
二是某一项法律,只有其中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八、法律解释
九、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4、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
主要包括:
一、依法行政:
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事前控制(授权和程序)、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司法审查)
三、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保障公民基本自由、保障公民政治权利
☆简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法律创新: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动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行为;
(2)法律优越: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简述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1)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和程序控制:
①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权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②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2)事后控制主要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①行政复议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②司法审查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即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消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失公平的行为。
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
☆一、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子原则:
妥当性、必要性、比例性)
☆二、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的,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或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行为,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
☆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子原则:
①妥当性――行政行为对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有用的;②必要性――行政行为对实现行政目标是必要的,给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是难以避免的;③比例性――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行政目标达成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利益二者的轻重)
☆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②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的,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③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或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行为,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
)
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一、依法办事,不偏私;
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四、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回避制度);
五、不单方接触;
六、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
涵义: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二、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四、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试述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进行)①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应公开;②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依法公布,行政政策除应予保密的外,也应通过一定形式公布;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①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②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③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机关裁决、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公开,让当事人事后知晓;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①新闻媒介可依法对有关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发布;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也应允许新闻媒介在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予以公开报道。
第六节行政效率原则
涵义: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二、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三、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
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其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按权限范围:
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二、按管理的客体和内容:
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按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在时间长短:
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按行使职权情况和与相对人的关系:
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按决策和负责体制:
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按特别分类法:
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概述
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2、行政命令权;向相对人发包命令,要求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4、行政监督权;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5、行政裁决权;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能力
6、行政强制权;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采取人身或财产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组成。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涵义:
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授权情况的分类:
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事业与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
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涵义:
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1、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概念:
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工勤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
1、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
2、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份了。
3、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求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
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以下几个特点:
1、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2、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3、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4、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Q: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不具有一方当事人资格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地位
3、在内部行政关系中,可以以公务员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4、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简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我国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1、职位保障权: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执行职务权:
有权依法执行职务,获得履行职务所应有的权力;
3、工资福利权:
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培训权:
有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批评建议权:
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申诉控告权:
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或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7、辞职权:
有权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守法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违宪违法;
2、依法办事义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不得违法行政;
3、联系群众义务:
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利益义务:
必须随时注意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义务:
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秘密义务:
随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泄密;
7、廉洁奉公义务:
必须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国家公职关系
☆一、概念: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在我国,发生主要有四种途径:
1考任2选任3调任4聘任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关系:
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二)特别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保险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涵义: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二、相对人分类:
1、按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
“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2、按与行政主体行为的关系:
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3、按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
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按是否产生实际影响效果:
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5、按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
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是管理的对象:
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2、是管理的参与人:
参与与申请救济
3、法律关系的转化:
救济对象及监督主体
☆试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二、权利:
1、申请权:
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与权: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了解权:
了解情况的权利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6、陈述、申辩权
7、申请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遵循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三编行政行为
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概念
☆一、涵义: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
是民主体现和要求
2、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3、裁量性:
行政机关应有一定自行选择、裁量的余地
4、单方性:
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同意
5、强制性: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障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前者行政主体针对的是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后者是针对特定行管对象的。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前者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
前者是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不申请不能实施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以又无限制条件为标准):
前者是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
前者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后者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
前者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后者指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的是不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