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英茂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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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英茂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十六篇英茂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对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管理纲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二级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二级公司的范围同集团《管理纲要》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原则

第四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五条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全员聘用、总量控制、竞争上岗、岗位聘任的原则。

第七条竟业限制的原则。

第八条契约关系的原则。

第九条岗位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匹配,用工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原则。

第十条集团不实行员工内部退养,即不实行聘用终身制的原则。

第三章劳动用工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二级公司必须执行集团统一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

工制度。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通过年度用工计划对各公司的劳动用工实行

总额管理,二级公司年度用工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二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岗定员,提报年度用工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用工计划应包括招聘计划、临时用工计划和裁员、待岗计划。

第十五条招聘计划应包括:

缺编、扩岗需求及上岗条件、在岗更新需求及上岗条件、储备培训需求及上岗条件。

第十六条临时用工计划包括:

临时用工的岗位及要求,临时用工的数量。

第十七条裁员、待岗计划应包括:

裁员、待岗的原因,裁员、待岗的数量及对待岗人员的安排意见。

第十八条集团劳动用工按法人主体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聘用和解聘的人员:

集团公司本部员工;派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二级公司下属独立生产经营单元的负责人;二级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

第二十条二级公司聘用和解聘的人员:

二级公司部门负责人、二级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所需的员工。

第二十一条二级公司下设独立法人机构聘用和解聘的人员:

该机构生产、经营和管理所需的全部员工。

第二十二条二级公司必须在经批准的用工计划内招聘员工;二级公司用工计划应包括二级公司下属机构所需的全部员工。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招聘员工,必须控制在经批准的年度用工计

划范围内,不得超计划用工。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必须经过公开条件、笔试、面试,择优试用的程序。

试用必须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招聘计划内的试用和正式录用。

第二十六条招聘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的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试用合格者经批准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试用不合格者,解除试用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员工的解聘,由各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岗位异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团各公司岗位异动的情况包括:

(一)职位空缺、员工能力提升、业绩表现突出的升职。

(二)管理失误、能力不及、业绩不佳的降职。

(三)竞聘变岗。

(四)不胜任的转岗。

(五)工作需要的转岗。

第三十条岗位异动按聘用权限审批。

第三十一条岗位异动的员工应于规定日期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岗位异动的员工,其薪酬由异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六章待岗管理

第三十七条考评、竟聘落岗的人员实行待岗。

第三十八条集团各公司应组织待岗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岗位技能等培训,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提高技能,为其实现再次竟聘上岗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待岗人员的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待岗期限不超过半年,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够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离职管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必须书面提前3O天通知公司。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解聘、裁员、开除员工的,必须书面30天提前通知员工。

第四十三条公司收到或发出离职通知后,人力资源部必须与欲离职人员进行离职谈话,了解其提出离职的原因,告知要求其离职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员工离职必须经过审批,离职审批权限同聘用权限。

第四十五条员工离职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或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

第四十七条集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人力资源部办理移交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手续。

第八章竞业限制和从业限制

第四十八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和伤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集团严禁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五十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受雇于公司的任何竞争对手,或担任竞争对手的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竞争对手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

第五十一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受雇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承包商,或担任其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关联。

第五十二条集团严禁员工将公司业务私自截留、承揽或介绍给他人经营。

第五十三条集团严禁员工利用从事公司业务之机,接受客户、供应商、承包商的礼物、金钱、贷款或其他利益。

第五十四条集团严禁员工利用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等资材,从事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集团员工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是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其权属归公司所有,严禁员工个人以任何方式自行处置。

第五十六条集团员工在任职期间,对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和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技术文档等技术秘密;对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公司对外或公司内部签订或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纪要、公司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承担泄密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从事第二职业。

第九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八条集团各公司聘用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集团各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应聘人员情况和工作性质与受聘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完成单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约定条款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

第六十一条集团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行集团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附件三。

第六十二条集团各公司管理类人员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行集团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附件二。

第六十三条集团各公司生产经营技术业务骨干签订3—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行集团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附件二。

第六十四条集团各公司其他员工签订1—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行集团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附件一。

第六十五条员工在集团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其劳动合同到期,本人又愿意续签的,合同期限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六十六条集团各公司短期和完成单项任务聘用员工签订短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期限由公司提出,合同确定。

第六十七条集团各公司试用员工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同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期限由公司提出,合同确定。

第六十八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公司或员工提出合同变更的理由、内容、条款等,经协商同意后,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七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员工均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或员工任意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不愿续签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未执行劳动合同条款,未经公司同意的,员工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额支付违约金,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被证实提供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的,公司应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待岗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应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集团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员工退休、退职的;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七十六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七十七条集团历史遗留的内部退养员工,在退养期间自主就业和受聘于其他单位、个人的,视同为重新就业,从重新就业之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十八条集团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各类《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十九条员工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应按下列顺序选取解决方案:

(一)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协商解决;

(二)由公司临时成立的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集团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员工人事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员工基础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证复印件;

2.学历证、职业资质证或职称证;

3.简历表或挡塞麦;

4.政治状况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5.体检报告。

(二)员工入职材料:

1.内部招录用审批表;

2.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鉴证;

3.社保关系办理资料。

(三)员工在职材料:

1.员工轮岗见习表;

2.员工岗位变动、调薪记录表及文件;

3.员工奖惩记录及文件;

4.员工培训记录及培训协议书;

5.员工技术职称评定材料;

6.员工出国有关表格及记录。

(四)员工离职材料:

1.离职手续清单:

离职报告、离职移交清单、离职审批表。

2.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3.退休资料。

第八十二条人事档案的管理。

人事档案是员工在公司履职期间重要的信息记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建档、归档、立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人事档案的使用管理:

(一)人事档案的使用方式包括查阅、借阅及出具证明材料两种。

(二)查阅、借阅权限为:

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直接上级审批;其他员工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事档案由董事长审批。

(三)查阅、借阅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异地借阅必须密封传递。

(四)需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复制一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五)开具人事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聘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一章工作时间、休息日和考勤请假管理

第八十四条集团采用标准工作日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采用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公司,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用标准工作日制的公司,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二级公司须制定工作时间、休息日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六条各公司实行考勤、请假管理。

考勤、请假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指派专人管理,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妥善保管各种凭证。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篇英茂集团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行政事务管理,根据集团《管理纲要》,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行政事务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和二级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行政事务包括:

会务管理,文秘及公文行文程序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服务与业务支持,公共关系,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资产管理,办公费用管理,集团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综合管理协调事务。

第三条集团以“主动参与、沟通及时、协调服务、节俭高效"为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

二级公司的范围同集团《管理纲要》的规定。

第二章会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集团会务工作遵循“目的明确、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会议即集团范围内为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召开的各种会议。

第七条会议必须有明确的会议目的,清楚的会议议程,齐备的会议资料,确定的参会范围,具体的会议时间和地点,并由会议组织者签发会议通知;

第八条人数在30人以上,会期在二天以上的会议,必须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报批。

第九条会议期间,应做好文件的分发和保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加强对会议的通讯设备、扩音设备的管理,做好会议的生活服务工作;会议需要进行选举的,应事先准备好票箱、选票、确定监票人,清点到会人数和缺勤席人数。

第十条会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会务总结;做好会议文件的分类、归档、回收处理;做好异地与会人员的返回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会议期间应暂停使用手机,及其他可能分散会议注意力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须按规定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三条对不能准时到会或不能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须在参加会议前告知会议组织者,并记录于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运转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为规范公文运转流程,保障信息和指令畅通,有效管理使用印章,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集团管理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五条各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公文运转及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公文运转及印章管理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公文运转指收发文办理、行文规则、公文管理的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印章管理指公司章、董事会章、党团工会章、内设机构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领导铭章等的刻制、保管、使用、废止的处置程序。

第十九条印章管理应遵循统一刻制,规范使用、专人保管的原则。

第二十条收文办理指公司内部文件和公司外部文件的接收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收文由办公室统一签收、接收及交换,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收件人署名公司的,由办公室人员拆封;收件人署名部室的,送收件部室拆封;收件人署名个人的,送交本人拆封。

传真或紧急函电,应及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收到的公文、信函、资料,应于当日进行登记、归类、拟办。

拟办要求为:

(一)文件办理,集团各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根据业务范围和性质送集团公司职能部室,由职能部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集团接收的外部文件,由办公室根据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报公司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交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处理、落实。

(二)文件的签收,批处或送职能部室办理的文件,由职能部室签收,主办部室或主办人接件后应及时处置,不得延误、推矮。

并按时限要求办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按时限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三)文件办理过程中若遇内部协调事项,由主办部室牵头协商,协办单位或协办人应积极配合。

若有分歧,由主办部室报公司分管领导裁定。

(四)办公室应对拟办事项逐一登录,记载内容为:

事由、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结果及办结时限,并负责拟办事项的跟踪检查,催办落实。

办理情况记录作为对各部室年度业绩考核的参考内容。

(五)文件传阅,按知情需要和保密要求确定送阅范围并顺序传阅。

若遇阅件人外出应及时调整排序。

对传阅范围大、送阅距离远的阅件,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传真发送或复印分送,尽量缩短传阅周期。

阅件人应对已阅文件逐一签署或批注。

签署内容包括阅件人姓名和阅件日期;需批注的阅件应明确批注事项。

已阅文件应及时退还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订、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印、登记、报送或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发文稿由主办部室负责人安排拟订并校核,行文过程中若遇内部协调事项,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发文稿应形成打印件,连同存盘一并送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按行文规则对文稿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发。

若需修改完善的文稿退拟稿部室补充修订。

文件签发后,办公室按行文规则履行编号、加密、登记、打印、用印、装订、报送、留存等文件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急需报送或发送的公文,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限时处。

第二十七条行文规则。

内部行文根据隶属关系、管理关系、业务范围和职能部室职权,可横向和上下级相互行文。

但所有行文中请示和报告,原则不得越级报送或向非分管领导主送。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对外行文统一由办公室办理,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九条行文分类为:

(一)决议用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并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投资、经营事项的决策及奖惩事项

(三)意见用于对特定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特定执行事项和人事任免事项

(五)通报用于传达重要事项、交流重要情况、表彰与批评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构或某一层面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构请求或批准解决特定事项

(八)批复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九)规定(办法)用于对特定业务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用于无隶属关系单位间的工作商洽、询问和答复

(十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十条行文格式要求:

(一)公文一般由单位标识、文号、标题、主送单位名称、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抄送单位、主题词、附件等部份组成,必要时应标注密级和紧急程度。

(二)涉秘公文应标明密级。

密级程度依次为“绝密”、“机密”、“秘密"。

加注前两种密级的文件应标明份数序号,以明确保管责任。

(三)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标明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依次为“特急”、“急件"。

对紧急公文,拟办人员应及时处理。

(四)文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五)标题应概括发文机构、收文种类,除书名号外,标题中不使用标点符号。

(六)正文应真实反映情况、问题、办法和要求,叙述时应观点明确,结构严谨,直述不曲,表述准确,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层次序数、词组及惯用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素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九)除“决议"、“会议纪要”、“规定”、“办法"等种类及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的文件外,应使用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行文用纸一般采用A4标准打印纸、幅面210mm×297mm。

第三十一条公文管理。

集团各公司,公司各部室及个人除保留内部印发文件和具有业务参考价值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外,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原件。

各级党委、政府及部室下达的编号文件原件,以及交办事项的依据文件,在阅毕或办理完结后,应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清退。

员工调离时,应将本人暂存文件移交作为离职的必要前提,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公文除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可根据业务需要翻印。

第三十三条公文被撤销或废止,视白撤销或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被撤销、废止的公文,应从即日起在公司网络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因保管不当造成文件遗失,视文件重要程度、密级程度及流失对公司形象的负面影响或业务损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完结后,应及时回收、整理(立卷),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公司印章(含公章、专用章、铭章),由办公室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件,在正规的刻制单位按规定形样统一刻制。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刻制。

第三十七条启用印章,应正式行文通知,载明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及废止印模。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章、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章,由办公室设专人保管;党团工会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由办公室进行印鉴登记后提供用印部室使用,用印部室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公章应置于保险箱或加锁的铁柜内,使用时即开取,用毕即存锁。

钥匙应由专管人员随身携带,不得同室存放或委托他人代管。

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印章及存放设施的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用印部室负责人只能批准并监督用印,不得直接保管印。

第四十一条用印的审核权限为:

(一)以集团公司董事会名义行文,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发后用印;

(二)以各公司名义行文,由各公司领导签发后用印;

(三)以各公司党组织名义行文,由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四)以各公司名义签署的法律性文件,即协议、保函、担保书、讼诉文本、委托书、企业资信证明等,凭授权签署人在文件中的签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用印;

(五)需以各公司名义出具的一般事务性文件,即证明、介绍信、报表、证书、便函、报送材料等,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用印;

(六)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它业务专用章,由业务部室负责人审核用印。

业务专用章只允许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七)内设机构章仅用于办理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部室负责人审核用印;

(八)法定代表人章及业务用途的公司领导铭章、属公务章,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安排用印。

第四十二条公章用印前,印章专管人员应办理用印登记手续,载明用印时间、单位、事由、份数、批复人、经办人、盖印人。

第四十三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印章外出使用。

空白的介绍信、证明、单据、便笺、表格等原则上不准用印;若因外出工作需要加盖的,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酌情提供,并办理用印登记手续。

持证人须妥善保管,返回后退还办公室并注销。

若遗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由持证者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需停止使用印章的,制发单位应明令废止,缴回印章封存,作为实物档案管理,并在印鉴登记册上注明废止日期。

第四十五条已停用、封存的印章原则上不得重新启用。

因善后工作等特殊情况仍需使用时,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印章因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缴回原制发单位,并及时制换新印章。

第四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为加强集团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使档案有效的为集团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集团档案是指集团在日常经营管理运行中积累形成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能真实反映和记载企业历史沿革及发展情况的文字材料、音像图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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