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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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奖惩并举的基本思路,全面建立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鼓励措施与制约措施并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各级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完善各种利益导向政策,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影响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关键问题。

——立足实际,量力而行。

结合本区实际,分步按段、科学合理地出台政策。

——政府主导,社会联动。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配合联动,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

——奖扶结合,注重实效。

既注重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又注重对特殊家庭在年老、疾病、特困、子女伤残或死亡等情况下的扶持和救助。

——奖惩并重,赏罚明确。

加大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力度,改善和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居)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同时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惩处力度。

(三)基本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制约措施的约束作用,使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更多实惠,使广大基层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得到保障,使违法生育的公民得到惩处,切实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基本内容

(一)奖励政策

1.晚婚晚育奖励

男女双方晚婚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除法定婚假(一至三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十四日外,再增加婚假七日。

女方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法定产假(九十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六十日外,再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在享受护理假七日的基础上,再增加三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以及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实行晚婚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未晚婚但实行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五十元的现金奖励;既晚婚又晚育的,夫妇每人给予一次性不低于一百元的现金奖励。

奖金由户籍所在地镇街政府负责兑现,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额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方户籍为xx居民,结婚登记前自愿接受医学检查的,一律免费提供婚检服务,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担负。

2.节育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夫妇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随工资发放;农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镇街财政统筹解决,每年发放一次;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2)农村居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奖励。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合同并公证后,发给2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街统筹解决;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至年满60周岁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

(3)农村居民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奖励。

对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办理不低于2000元的保险或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街负担;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月起,受术者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区镇两级各承担50%,直至年满60周岁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接。

3.工作奖励

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职主任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经考核,连任期间村(居)无违法生育、无私自终止妊娠现象、无重大恶性案件的,由区党委、政府授予个人“人口计生工作特别贡献奖”,并给予每人不少于1万元的现金奖励。

对村(居)计生专职主任,实行绩效工资制、特岗津贴制、退休保障制,享受村(居)党支部书记工资待遇的80%,并给予每月60元的特别补助,所需资金均由区镇统筹解决。

(二)优待政策

1.政治优待

(1)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征青年在征兵时优先入伍。

(2)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先录(聘)用、安置。

(3)各级各单位评选劳动模范、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4)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

(5)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

(6)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代表、工商联执委候选人。

2.普惠优待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推进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普惠性政策时,如按人均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如按户均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3.生育节育优待

(1)卫生部门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补助,剖宫产的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补助。

(2)农村居民合法生育的享受350元补助(今后按照省市相应规定再随之提高),所需资金由国家、省财政按比例负担。

(3)已婚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2天;剖宫产同时结扎输卵管,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11天;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享受医师规定的休假时间。

以上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私自摘取节育环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者除外。

(4)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

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孕情环情监测、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所需费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担;属农村和城镇居民、特困企业职工的,由区财政负担。

4.教育优待

(1)教育部门为报考区内普通高中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总成绩加5分。

普通高中招考改革后,其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可由本人任选一科提高一个等次,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2)教育部门对报考区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

(3)教育部门鼓励大中专学生积极参加“生育关怀行动”,自愿与空巢家庭亲情联手,为独生子女夭亡或独生子女参军家庭提供关心和服务。

(4)劳动保障部门在区内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组织招考新生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在组织技能扶贫招生时,凡符合资助条件的,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并减免其学费。

(5)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时,优先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中、小学生进行救助。

(6)妇联在实施“春蕾计划”时,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失学女童进行救助。

(7)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困本科新生,在一般特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

(8)区镇利用人口关爱公益金对贫困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本科新生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

5.生产优待

(1)农业部门优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科技、信息、生产指导、培训等服务和帮扶,优先扶持建设沼气池。

优先安排良种补贴项目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优先办理种子、农药等农资经营手续。

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立项扶持,免费进行产业技术培训,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2)农机部门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优先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3)林业部门在林业经营方面,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林木、林地确权审核和发证,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证》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免收工本费),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提供林业技术培训和林业信息服务;在林业扶贫项目开发投资过程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考虑。

(4)恒泰合作银行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小额贷款项目中,优先给予安排,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5)涉农部门、科技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安排项目,优先办理手续,优先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按人均落实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对待。

(6)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提供市场咨询。

(7)税务部门为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办理税务登记,优先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服务。

(8)广电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经营广告(需带相关证明)优惠15%。

(9)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青年农民致富工程”、“青春创业行动”、“救助失学儿童”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

(10)妇联在评选“五好家庭”、“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好媳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家庭。

(11)镇街、村级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要在招工用工时优先考虑;村级在兴办公益事业和集体组织耕种、收获、灌溉等生产活动时,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6.生活优待

(1)各级政府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优先对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时,对计划生育家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2)水利和渔业部门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减免户负担部分的20%以上;在征收农业灌溉水费时,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惠15%以上。

(3)司法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免除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费用。

(4)工会优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依法维护计划生育职工家庭的合法权益。

(5)劳动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免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对参加就业培训的独生子女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免费进行职业转换能力培训,优先推荐再就业;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参加劳务输出机构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参加新农保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补助标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6)劳动保障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均下岗的,优先安排一方就业;企业在招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优先录(聘)用。

(7)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优先为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划分宅基地,免收发证工本费;依法对经商办企业从事民营经济的用地户,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8)卫生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咨询,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基层,传播生育保健知识,提供优质生殖保健服务。

(9)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指导基层开展“送温暖结对帮扶”、“亲情联手”等活动,为群众参加“生育关怀行动”搭建平台。

(10)村(居)在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时,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分配,农村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分配。

男到女家落户的优先安排宅基地。

7.医疗优待

(1)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免收挂号费,免费诊治育龄群众节育手术并发症。

(2)在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区、镇政府各承担50%。

(3)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全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含工本费),减免10%治疗费、20%检查费。

(三)保障扶助政策

1.农村终生只要一女孩父母、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父母及独男父母年满50周岁的,按照政府支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实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镇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予以解决。

2.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承担。

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3.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企业已破产、倒闭或濒临破产、倒闭,确实无能力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核查摸底,经法院、国资、财政、审计、人口计生和企业主管部门集体认定后,由同级政府统筹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其中市直企业退休的,由市财政解决;区直企业退休的,由区财政解决;镇街集体企业退休的,由镇街财政解决。

4.民政部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在一般贫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

5.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享受特别扶助金。

其中子女伤残的,每月发放夫妇各80元的特别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月发放夫妇各100元的特别扶助金。

6.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并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在农村,可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7.民政部门优先把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困难家庭增发不低于保障线标准10%以上的生活保障金。

8.职工加入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的,在发放困难救助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原有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救助金。

9.启动政府救助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等形式,以区镇为主体,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

区镇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用于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支出要达到70%以上。

10.区镇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拨款不少于10万元,镇街财政拨款不少于5万元,所需资金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解决,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

区“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每年救助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不少于100户。

(四)惩处政策

1.政治方面

(1)1988年7月20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违法生育而至今隐瞒不报没有落实相应党政纪处理,或者2002年9月28日以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按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夫妻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共产党员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2)1991年5月12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的候选人。

(3)违法超生的,不得被录(聘)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4)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5)2000年3月2日以后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二孩及二孩以上的,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干部。

(6)对持有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对男女双方落实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经济方面

(1)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2)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基数的党员干部和民营企业主等特殊人员违法生育的,依法按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按征收标准的上限确定征收金额。

(3)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及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5)将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工资收入、违法生育情形、应征社会抚养费数额、已征社会抚养费数额、是否分期缴纳、是否及时履行缴纳义务、党政纪处分等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6)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的工作奖励要严格标准和条件。

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取消所有奖励,除追还资金奖励外,还要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追还利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公开承诺政策内容,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为落实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大投入,落实资金。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全面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区、镇共同负担的资金实行区级统筹;区、镇财政对上级明确要求采取“直通车”形式发放的,要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保障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到位。

(三)严格程序,公开公平。

为方便群众,全区统一使用《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

以镇街为单位,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统一登记发放《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

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凭证享受上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各级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在户申报、村公示、镇街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各个工作环节,严把资格条件,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开、公平。

镇街要与申领《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的家庭签订合同,明确其享受的各项优待政策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担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区委、区政府成立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区镇财政部门要保障办公经费。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职责范围,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配套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新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要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将计划生育群众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部门工作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评、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计划生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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