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考试资料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交易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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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考试资料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交易概要

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交易

****************************************************************************************掌握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的独立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信托法》

第16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明确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

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

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

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

买卖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

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

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

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熟悉基金投资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流动性要求等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条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

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

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

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范围和投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熟悉利益冲突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熟悉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

****************************************************************************************

掌握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及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

《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中国证监会2007.3.27

具体行为体现为:

内幕人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部分或全部归属本人

对他人所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处分的权益

内幕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具体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熟悉短线交易的概念和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的规定;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掌握禁止利益输送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三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四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五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六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标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掌握基金名称与基金资产投资方向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

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掌握基金建仓期的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掌握单只基金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数量限制,新股申购的比例和数量限制以及其他投资比例限制的具体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

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

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掌握被动超标的情形及处理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掌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和行为限制的规定;《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

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

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基金托管人关注的异常交易和行为及发现异常交易的处理方式、报告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关于发布《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基金托管部应当加强监督意识,强化监控手段,增加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监督的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

当所托管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各基金托管部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示、书面报告我部等处理方式。

****************************************************************************************掌握公平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平交易制度覆盖的各个环节,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

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三条如果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对于同一证券有相同的交易需求,公司应保证这些投资组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以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应进行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

如有不同,需要经过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四章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

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内,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

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

熟悉掌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具体规定。

掌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和频率等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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