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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探索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探索

  摘要: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代写论文环节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开设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厅、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写作等课程。

为保证开好上述课程,必须为实践性教学环节建立科学规范。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内容;教学规范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和训练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

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

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且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到其培养规格的要求。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

  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尽管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其实践性教学环节究竟包括那些内容,至今未见权威的、规范性的明文规定。

理论上虽有学者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进行探讨,但至今未形成定论。

  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针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应该是整个法学教育中最具事务性与实践性的一门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所的称谓。

它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二是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

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⑥。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年已被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引入。

  2.模拟法庭

  “司法”这一视角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而且也是法律文化的突出体现。

模拟法庭就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它具有多渠道传递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

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3.旁听法院审判

  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听取、观看实际案子的审判全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及步骤,了解怎样适用实体法。

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但是,去法院旁听后一定要有相关讨论,针对发言情况给学员评定成绩。

  4.法律义务咨询

  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求询的群众做出解答,提出意见。

其目的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衡量学生学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5.见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

法律见习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和学习专业知识。

法律见习的主要形式是庭审旁听。

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组织一到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由学校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到庭旁听。

专业课程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业人员处理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依次进行实践。

  6.实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时间相对较长,有更为完整的安排,其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案子要有所选择,最好是民事案、刑事案等都能亲身涉及。

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诉讼事务,可行的有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力求全面亲自历练,为日后走向社会多作铺垫。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

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毕业论文写作

  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由教师拟定或学生自拟论文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

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科学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及措施

  1.制定教学大纲

  在教学过程中,不仅理论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实践课程也要制定教学大纲。

在大纲中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及实践的具体时间段加以确定。

  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中,学生开始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当事人的“法律的疾病”。

所以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应是学业压力相对较轻、有较多可支配时间、有社会实践需求、有一定社会阅历并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高年级本科生。

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下半学期和四年级上半学期比较适宜。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

法律见习每学期安排两次:

一次是利用典型性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公开开庭,一次是对法院审理的典型性公开开庭案件进行旁听。

专业课程见习以一周为宜,一般安排在相关课程讲授三分之二之后较为适宜。

  法律义务咨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所以应在三、四年级的大学生中进行。

时间安排在节假日较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因而应安排在假期进行。

一至四年级的大学生均可从事该项实践。

  目前,大部分院校都把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而且时间一般为二至三个月。

笔者认为,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学生面临毕业,大部分学生在为就业奔波,根本不把精力放在实习上,所以建议将实习放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时间三至六个月较为适宜。

  2.建立稳定的实践场所

  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稳定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

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

具体应当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

制定学生实践环节的联络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基地给学生做出鉴定,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了解。

在本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可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

3.设立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专门机构

  制订了实践教学的具体计划后,必须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

因而,建议在学校的法学院(系)内,设立专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机构,具体负责联系、组织、监督、考核等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

该机构可由3~5人组成。

  4.配备高水平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指导教师队伍

  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

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

因而作为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和双师的素质。

除专任教师外,也可以从司法部门中聘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

法学院(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含义、内容及具体的规范措施的探索,为目前国内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好实践教学提供了思路与模式。

我们相信,依据该思路与模式进行实践环节教学,使学生真正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会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我国21世纪法制现代化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樊明亚,等.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及体系研究[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5(4).

  [2]刘丽.浅谈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6).

  [3]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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