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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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现代畜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及疫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调拨的疫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以下简称疫苗资金)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第五条疫苗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主渠道供应、统一调拨、分级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疫苗由农业部统一调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采购计划编报,疫苗调拨、贮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疫苗质量、免疫效果评价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苗政府采购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及疫苗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疫苗调拨、贮运、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疫苗的保管、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

核,按规定筹集疫苗资金,监督疫苗采购和疫苗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疫苗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强制免疫计划

第八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行逐级上报。

各市畜牧

兽医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和本辖区内畜禽实际饲养量,组织各有关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据实制定下一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提出省以上补助经费申请,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计划和疫苗经费测算及申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上报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审核,联合下达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并按期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需求。

第四章疫苗采购

第十条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全省强制免疫计划,于11月底前向

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疫苗采购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省畜牧兽医局在接到采购单位下达的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报省财政厅和采购单位审核生效。

第五章疫苗调拨

第十二条疫苗调拨采取集中调拨和日常应急调拨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

(一)调拨。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辖区强制免疫需要,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见附件1),报市畜牧兽医、财政部门。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各县报送的疫苗调拨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见附件2),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联合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调拨申请和中标企业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填写《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见附件3),及时通知中标企业供苗。

省畜牧兽医局应于每季度末将疫苗调拨情况和市县资金到位情况报省财政厅。

特殊情况下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调拨。

(二)入库。

中标企业发送疫苗时,要一并提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见附件4)一式三联。

畜牧兽医部门收到疫苗后,要根据中标企业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和随货同行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认真核查记录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以及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备注、包装、标签等内容。

验收无误后,疫苗保管人员将疫苗立即入库保存,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见附件5),并及时登记实物台账和有关记账凭证。

验收不

符合要求及质量不合格的疫苗,疫苗接收单位应予以拒收,并及时通知中标企业,做好相关记录。

疫苗验收入库后,疫苗接收单位应在中标企业提供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上填写收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一联留存疫苗接收单位,第二、三联退回疫苗供应企业。

疫苗供应企业确认无误后,将第三联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三)存贮。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配备相应的疫苗存贮场所、冷链设备及其保障条件,制定相关制度,按疫苗贮存要求进行存贮。

(四)出库。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调拨和发放疫苗时,应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见附件6),详细记录领用疫苗的时间、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领用人必须认真核对验收后,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疫苗保管人员应于当日据实登记实物台账和记账凭证。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分发供应档案,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后2年备查。

疫苗发放人员发放疫苗时,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分发领用疫苗。

领取疫苗时必须配置

相应的冷藏设备,否则,疫苗发放人员不得发放疫苗。

严禁发放使用过期失效疫苗。

(五)运输。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严格按照疫苗运输保存要求运输。

第十四条每季度末,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第一联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中标企业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第三联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每年年底及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逐级核对疫苗调拨账目,签字盖章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固定专人负责疫苗调拨供应工作,建立健全本级疫苗实物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出入库、验收、储存、发放、领用、运输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章疫苗使用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疫苗调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

调拨使用疫苗,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人员在使用疫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免疫记录和防疫档案。

第十八条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须报经同级

畜牧兽医部门核准和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废处理。

对报废处理的

疫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第七章资金筹集拨付

第十九条疫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共同负担,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户储存。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强制免疫需要,将疫苗、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免疫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经费分担比例、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年度预算安排,将中央及省财政疫苗资金切块预分到各市。

各市根据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积极落实地方承担的疫苗资金,连同省财政下达的中央和省级疫苗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统一汇入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专用账户。

每年6月30日后,对疫苗资金缴纳不到位的市,省里将暂停疫苗调拨,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所在市承担。

第二十二条省畜牧兽医局对各市和疫苗供应企业报送的《重

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各市实际调苗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无误后,及时与各市结算市县级疫苗资金,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省以上疫苗资金结算申请。

省财政厅对省畜牧兽医局报送的疫苗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及时与各市结算当年省以上疫苗资金。

疫苗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省畜牧兽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疫苗紧急采购和调运,紧急采购和调运的疫苗按救灾物资等级紧急发往防控地区。

待疫情平稳后,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进行资金结算。

省畜牧兽医局紧急采购和调运疫苗时,应事先向省财政厅沟通说明,并达成一致。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供应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

对在疫苗申请、调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决不姑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坚决杜绝挤占、挪用、骗取疫苗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疫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疫苗供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中标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苗生产、运输和贮藏。

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情况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疫苗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中标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

2、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

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

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

5、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

6、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

附件1: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

调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要求到货日期

收货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制单人:

电话(传真):

县级财务部门(盖章):

注:

本调拨申请单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市畜牧兽医局,原件存档备查。

附件2: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

县名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要求到货日期

收货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调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市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制单人(签字):

电话(传真):

市财务部门(盖章):

注:

本调拨申请单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省畜牧兽医局,原件存档备查。

附件3: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

供苗企业:

调拨日期:

年月日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要求到货日期

收货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本单由省畜牧兽医局填写,审核人、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章后传真给中标企业

附件4: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带编号)

供货企业(盖章):

收货单位(盖章):

收货日期:

年月日

承运单位(盖章):

承运人(签字):

运输方式: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批号

有效期至

破损情况

收货单位意见

注:

1•本发货单由供货企业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批准人和发货人手写签字;收货单位负责人和收货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运单位加

盖单位公章,承运人手写签字。

2.一式三联,第一联收货单位留存,第二联供苗企业留存,第三联由供苗企业于季末交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5: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

收货单位(盖章):

收货日期:

年月日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疫苗企业

批号

有效期至

破损情况

供苗企业随货同行的发货单编号

注:

1.本入库单由收货单位填写,收货单位负责人、收货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对应的汇总数据于本单,作为调苗已到位的依据及时上交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6: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

山东省市(县、乡)疫苗名称:

调入

时间

规格

单位

调入数量

疫苗企业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失效期至

调出时间

调出数量

保存

温度

收货单位

领用人

签字

发货人

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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