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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灌工程技术规范76678

第二节 水源工程

  第5.2.1条取水建筑物的设计,可按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2.2条当采用小型水库蓄水时,坝体应进行稳定计算。

当采用塘堰蓄水时,应进行渗漏分析,必要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5.2.3条喷灌渠道宜作防渗处理。

行喷式喷灌系统,其工作渠内水深必须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定喷式喷灌系统,其工作渠内水深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工作池。

工作地尺寸应满足水泵正常吸水和清淤要求;对于兼起调节水量作用的工作池,其容积应通过水量平衡计算确定。

  第5.2.4条机行道应根据喷灌机的类型在工作渠旁设置。

  对于平移式喷灌机,其机行道的路面应平直、无横向坡度;若主机跨渠行进,渠道两旁的机行道,其路面高程应相等。

  第5.2.5条喷灌系统中的暗渠或暗管在交叉、分支及地形突变处应设置配水井,其尺寸应满足清淤、检修要求,在水泵抽水处应设置工作井,其尺寸应满足清淤、检修及水泵正常吸水要求。

第三章 喷灌技术参数

  第3.0.1条喷灌设计保证率应根据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应低于85%。

  第3.0.2条设计灌水定额和设计灌水周期应根据当地试验资料确定。

  在缺乏试验资料的地区,可按照邻近地区的喷灌或地面灌的试验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确定日需水量,按下列公式计算灌水定额及灌水周期

  

  式中m——设计灌水定额(毫米);

  T——设计灌水周期(日);

  γ——土壤容重(公斤/厘米3);

  h——计划湿润层深度(厘米);

  β1——适宜土壤含水量上限(重量百分比);

  β2——适宜土壤含水量下限(重量百分比);

  η——喷洒水利用系数;

  W——日需水量(毫米/日),取灌水临界期的平均日需水量。

  第3.0.3条喷洒水利用系数,有条件时宜实测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气候条件在下列数值范围内选取:

风速低于3.43.4~5.4米/秒,η=0.7~0.8。

  注:

湿润地区取大值,干旱地区取小值。

  第3.0.4条设计风速应采用灌区主要作物关键需水期设计日喷灌时间内平均风速的多年平均值。

设计风向应采用灌区主要作物关键需水期设计日喷灌时间内的主风向;当不存在主风向时,应按风向多变设计。

  注:

应将相差180°的两种风向作为等效风向进行统计。

  第3.0.5条喷灌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u——喷灌均匀系数;

  h——喷洒水深的平均值(毫米);

  △h——喷洒水深的平均离差(毫米)。

  第3.0.6条喷洒水深的平均值和喷洒水深的平均离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当测点所代表的面积相等时:

  

  二、当测点所代表的面积不等时:

  

  式中hi——某测点的喷洒水深(毫米);

  Si——某测点所代表的面积(

);

  n——测点数。

  第3.0.7条在设计风速下,喷灌均匀系数不应低于75%,但对行喷式喷灌系统,不应低于85%。

  第3.0.8条对于定喷式喷灌系统,如使用PY1系列喷头,喷头组合间距可按表3.0.8确定。

  喷头组合间距                     表3.0.8

设计风速

(米/秒)

组 合 间 距

垂直风向

平行风向

0.3~1.6

1.6~3.4

3.5~5.4

R

(1~0.8)R

(0.8~0.6)R

1.3R

(1.3~1.1)R

(1.1~1)R

  注:

①R为喷头射程;

  ②在每一档风速中可按内插法取值;

  ③在风向多变而采用等间距组合时,应选用垂直风向栏的数值;

  ④表中风速是指地面以上10米高处的风速。

  第3.0.9条喷灌系统的设计喷灌强度不得大于土壤的允许喷灌强度。

对于定喷式喷灌系统,不同质地土壤的允许喷灌强度可按表3.0.9-1确定。

当地面坡度大于5%时,允许喷灌强度应按表3.0.9-2进行折减。

  各类土壤的允许喷灌强度               表3.0.9-1

土 壤 类 别

允 许 喷 灌 强 度(毫米/时)

   砂 土

   砂壤土

   壤 土

   壤粘土

   粘 土

20

15

12

10

8

  注:

有良好覆盖时,表中数值可提高20%。

  各类土壤的允许喷灌强度             表3.0.9-2

地 面 坡 度(%)

允 许 喷 灌 强 度 降 低(%)

5~8

9~12

13~20

>20

20

40

60

75

  第3.0.10条喷灌的雾化指标应根据喷头工作压力水头和主喷嘴直径的比值确定,对于主喷嘴为圆形且不带碎水装置的喷头,设计雾化指标应符合表3.0.10的要求。

  雾化指标                       表3.0.10

种    类

     蔬 菜 及 花 卉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果树

     牧草、饲料作物、草坪及绿化林木

4000~5000

3000~4000

2000~3000

  注:

①hP为喷头工作压力水头;

  ②d为喷头主喷嘴直径。

  第3.0.11条设计日净喷时间宜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管道式喷灌系统,不宜少于12小时;

  半固定管道式喷灌系统,不宜少于10小时;

  移动管道式和定喷机组式喷灌系统,不宜少于8小时;

  行喷式喷灌系统,不宜少于16小时。

  第3.0.12条喷灌系统中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任何喷头都必须在国家标准对该种喷头所规定的压力范围内工作;

  二、任何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设计喷头工作压力的90%;

  三、同一条支管上任意两个喷头之间的工作压力差应在设计喷头工作压力的20%以内。

  第3.0.13条喷灌系统中压力变化较大时,应划分压力区域,并分区进行设计

第四章 管道水力计算

  第一节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头

  第4.1.1条喷灌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喷灌系统设计流量(

/时);

  qi——设计工作压力下的喷头流量(

/时);

  n——同时工作的喷头数目。

  第4.1.2条喷灌系统的设计水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喷灌系统设计水头(米);

  Zd——典型喷点的地面高程(米);

  Zs——水源水面高程(米);

  hs——典型喷点的竖管高度(米);

  hp——典型喷点喷头的工作压力水头(米);

  

——由水泵吸水管至典型喷点的喷头进口处之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米);

  

——由水泵吸水管至典型喷点的喷头进口处之间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米)。

  第4.1.3条自压喷灌支管首端的设计水头,应根据灌区或压力区最不利的灌水情况,按下式计算:

  

  式中Hz——自压喷灌支管首端的设计水头(米);

  Zz——支管首端的地面高程(米);

  Hfz——支管的沿程水头损失(米);

  Hjz——支管的局部水头损失(米)。

第五章 设备选择与工程设施

  第一节 设备选择

  第5.1.1条喷头的选择应符合喷灌系统设计要求。

灌溉季节风大的地区或树下喷灌的喷灌系统,宜采用低仰角喷头。

  第5.1.2条管及管件的选择,应使其工作压力符合喷灌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的要求。

  第5.1.3条水泵的选择应满足喷灌系统设计流量和设计水头的要求。

水泵应在高效区运行。

对于采用多台水泵的恒压喷灌泵站,所选各泵的流量一扬程曲线,在规定的恒压范围内应能相互搭接。

  第5.1.4条喷灌机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土壤、作物等条件进行选择,并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第四节 管网

  第5.4.1条喷灌管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喷灌工程总体设计的要求。

  二、应使管道总长度短,有利于水锤的防护。

  三、应满足各用水单位的需要,管理方便,有利于组织轮灌和迅速分散流量。

  四、在垄作田内,应使支管与作物种植方向一致。

在丘陵山区,应使支管沿等高线布置。

在可能的条件下,支管宜垂直主风向。

  五、管道的纵剖面应力求平顺,减少折点;有起伏时应避免产生负压。

  第5.4.2条自压喷灌系统的进水口和机压喷灌系统的加压泵吸水管底端,应分别设置拦污栅和滤网。

  第5.4.3条在各级管道的首端应设进水阀或分水阀。

在连接地埋管和地面移动管的出地管上,应设给水栓。

当管道过长或压力变化过大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节制阀。

在地埋管道的阀门处应建阀门井。

  第5.4.4条在管道起伏的高处应设排气装置;对自压喷灌系统,在进水阀后的干管上应设通气管,其高度应高出水源水面高程。

在管道起伏的低处及管道末端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条固定管道的末端及变坡、转弯和分叉处宜设镇墩。

当温度变化较大时,宜设伸缩装置。

  第5.4.6条固定管道应根据地形、地基和直径、材质等条件来确定其敷设坡度以及对管基的处理。

  第5.4.7条在管网压力变化较大的部位,应设置测压点。

  第5.4.8条地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地面荷载和机耕要求等确定。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喷灌工程施工、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设备应经设计部门同意,必要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6.1.2条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施工放样: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测量控制网,并将它保存到施工完毕;应定出建筑物的主轴线或纵横轴线、基坑开挖线与建筑物轮廓线等;应标明建筑物主要部位和基坑开挖的高程。

  二、基坑开挖:

  必须保证基坑边坡稳定。

若基坑挖好后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应预留15~30厘米土层不挖,待下道工序开始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三、基坑排水:

  应设置明沟或井点排水系统,将基坑积水排走。

  四、基础处理:

  基坑地基承载力小于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基础处理。

  五、建筑物砌筑:

  应符合现行《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六、回填:

  砌筑完毕,应待砌体砂浆或混凝土凝固达到设计强度后回填;回填土应干湿适宜,分层夯实,与砌体接触密实。

  第6.1.3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

对于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编写竣工报告。

第四节 管网施工

  第6.4.1条管道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施工放样中心线和标明的槽底设计标高进行开挖,不得挖至槽底设计标高以下。

如局部超挖则应用相同的土壤填补夯实至接近天然密实度。

沟槽底宽应根据管道的直径与材质及施工条件确定。

  二、沟槽经过岩石、卵石等容易损坏管道的地方应将槽底至少再挖15厘米,并用砂或细土回填至设计槽底标高。

  三、管子接口槽坑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4.2条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及管件安装完毕,应填土定位,经试压合格后尽快回填。

  二、回填前应将沟槽内一切杂物清除干净,积水排净。

  三、回填必须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严禁单侧回填,填土应分层夯实。

  四、塑料管道应在地面和地下温度接近时回填;管周填土不应有直径大于2.5厘米的石子及直径大于5厘米的土块,半软质塑料管道回填时还应将管道充满水,回填土可加水灌筑。

  第6.4.3条井室和镇墩施工应符合现行《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八章 管道水压试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施工安装期间应对管道进行分段水压试验,施工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管网水压试验。

试验结束后,均应编写水压试验报告。

对于较小的工程可不做分段水压试验。

  第8.1.2条水压试验应选用0.35或0.4级标准压力表。

被测管网应设调压装置。

  第8.1.3条水压试验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检查整个管网的设备状况:

阀门启闭应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排、进气装置应通畅。

  二、检查地埋管道填土定位情况:

管道应固定,接头处应显露并能观察清楚渗水情况。

  三、通水冲洗管道及附件:

按管道设计流量连续进行冲洗,直到出水口水的颜色与透明度和进口处目测一致。

第二节 施工期间验收

  第9.2.1条喷灌系统的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9.2.2条应检查水源工程、泵站及管网的基础尺寸和高程,预埋铁件和地脚螺栓的位置及深度,孔、洞、沟以及沉陷缝、伸缩缝的位置和尺寸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地埋管道的沟槽深度、底宽、坡向及管基处理,施工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压试验。

  第9.2.3条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应有签证和验收报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结构设计 —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85

附录三 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对照和换算表

 

  附录三 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对照和换算表

量的名称

法定计量单位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

换算关系

力;重力

压力;应力

牛〔顿〕

帕〔斯卡〕

公斤力

公斤力/厘

1牛〔顿〕=0.1公斤力

1兆帕〔斯卡〕=10公斤力

/厘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部(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武汉水利电力学院

  参加单位:

湖北、河南、安徽、北京省(市)水利厅(局)、中国农业科学院、水利电力部、农田灌研究所、陕西机械学院水利系、江苏工学院排灌机械研究所、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机耕所、吉林省农机研究所、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四川省水利电力研究所、广东、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河北、山西、山东、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所、武汉市水利局、太原市喷灌技术研究所、西安市水利勘测设计队、湖北省咸宁地区水利局、湖南省洞口县水利电力局、山东省栖霞县、湖北省云梦县和天门县水利局、四川省新津县喷灌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

窦以松 魏永曜 朱尧洲 陈进禄 孙万弟 马启祥 刘忠潮 施钧亮 王云涛 丁希泉 李英能 梁文经 陈学敏 史群 李世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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