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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伤害事故引发的分析与思考

学校伤害事故引发的分析与思考

我们每天所面对的小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其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较弱。

校园中每年都会发生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随着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文明的进步,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学校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从预防到处理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

如何能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那就要求学校和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在科学和守法的前提下避免过错。

那么,我们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一些相关的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的问题。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以及原因

(一)家长关注的九类学生伤害事件

1、安全保护措施不力,课间打闹受伤,学生年龄越小学校责任越大。

也就是说幼儿园、小学的孩子课间打闹发生伤害学校的责任比初中、高中的孩子发生类似事件大。

学校的职责主要有三类,教育、管理、保护。

发生这类事件,还要看学校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教育孩子、课间是否安排老师巡视等情况来划分责任大小。

2、体育课上受伤。

在体育课上孩子参加一些风险性、对抗性活动发生意外,首先要看,老师是否让孩子作了准备活动、学校的硬件设施是否适宜做这样的活动。

3、教育管理方式不当引起伤害。

老师的教育方法不当,使孩子受伤,甚至造成了一些伤害事件,学校对此负有责任。

4、学校提前和延后放学时间,而又没有告之家长,造成学生出现一段监护时间的空白,这时发生伤害事件学校要负责任。

5、突然改变作息时间,导致学生与家长联系脱节,引起伤害事件。

6、未能救助受伤学生。

如果学校发现孩子受伤,没有及时救助,导致病情加重。

即便学生受伤学校不需要负责,但学校要负加重部分的责任。

7、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起的伤害,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家长可直接起诉学校,直接责任人当然是教师本人,学校要承担间接责任。

8、学校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或拆除,导致学生伤害。

9、制度不严,管理不善,主要体现在门卫不能严格把关,致使社会上不法分子到校滋扰闹事,伤害学生或者教师。

(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首先要明确学校管理的范围

从地域范围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围,包括校园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可控范围。

其中校门前可控范围是指门卫和值日老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附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

还包括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

此外,学生校外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属学校安排,如公益劳动、助人小组活动等仍属学校管理范围。

从时间范围来看,凡学校正常开展活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等。

虽然尚未到校门开放时间或已过放学离校的最后时间,如有学生在校园内活动,学校仍有责任管理该学生。

从职责上看,学校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工的教学教育行为。

教育教学职责是学校及其教职工最大的任务,在教育教学行为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当然也就属于学校管理的范围。

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范围非常广泛,责任十分重大。

2、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类。

伤害事故的原因大致分两类:

一类是客观上的原因,对这类学生事故案例分析结果,比重大概占20%左右。

其余的大多数是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的制度和相应的教育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

在学校的安全教育当中,可能有三个薄弱的环节:

第一个方面就是我们教育方式方法可能存在陈旧,没有一些直观的方法让学生得到深刻教育;二是我们相应的教育措施、手段还没有落实;三是我们的一些社会环境、家庭环境的影响,比如说学校教育以后,学生到社会、到家里面发现是另外一个情况,那对学生影响比较大;

(2)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没有得到很好的强化,他们自己掌握的知识能力和自己保护并救助他人的能力还不强;

(3)一些地方和学校安全责任措施不落实,有走形式的情况;

(4)学校对教师队伍管理不严,存在教师体罚学生,也造成一些学生伤害的情况;

(5)安全防范上还存在一些漏洞;

(6)对学生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关心不够,或者是学生的心理压力比较大;

(7)学生家长监护没到位,比如说当前留守儿童增多,家长忙于外出打工,忽视了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管;

(8)周边的情况,比如说犯罪分子对学生的威胁,还有周边的安全隐患,给学生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法律界统一看法是:

学校与为未成年人之间是一种监护代理的服务性的契约关系。

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是监护人的代理人,而学生依然是被监护人。

那么什么是“监护人”呢?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一直争论的“学校是否是未成年学生在校监护人”,作出“学校不是未成年人在校监护人”的明确规定,并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此规章将学校和学生各负的责任分得很清楚,给司法机构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的承担,学校、监护人和学生往往各执一词。

下面我选择的一些案例旨在表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按照法律规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并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

(一)

栏杆过低学生坠亡

学校被判赔偿8万

2008年9月,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在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时双手撑在栏杆上,结果不慎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而死亡。

李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该校赔偿李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合计8万元。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教学楼走廊的栏杆仅0.9米高,不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关于栏杆应达到1.1米,修建此教学楼时上述标准还未出台,但标准实施后,学校没有依法对照上述标准检查校舍的安全性,没有及时发现栏杆高度未达标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防范措施,因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

(二)

课间玩耍伤人

学校难免其责

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化名)课间邀同学华小刚(化名)试射弹弓,不小心射中华小刚右眼。

医院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判决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

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是学生,学校大多认为校方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颖、华小刚课间试射弹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都具有一定危险性,学校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劝阻,导致华小刚受伤,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三)

孩子遭体罚摔伤

校方负全部责任

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间,罚军军站在讲台边。

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笑出声来。

唐老师见状很生气,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的手舟骨移位,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

经教育局调解,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唐老师却对军军又是罚站又是推搡,致其受伤。

由于唐老师系学校工作人员,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他体罚军军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四)

上学途中溺亡

学校没有过错

2007年11月,7岁小学生小达在上学途中经过某水电厂的拦河坝时不幸溺水身亡。

小达的家长在向水电厂和学校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查,小达是从水电厂拦河坝闸门的通孔口坠落而受伤致死的。

该拦河坝闸门的通孔口均没有设置防护栏,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给路人留下安全隐患,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小达的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小达家人因未履行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本案中,法院判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于法有据。

案例(五)

瞒病引发猝死

学生自己担责

2007年11月,某校学生刘某在体育课上慢跑时突然昏倒,校方将他送到医院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随后,刘某家长认为学校应当为刘某的死承担责任,要求校方赔偿。

校方则认为刘某的死与学校管理无关,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长没有把孩子的病情告诉现任老师,导致事件发生。

法院认为,刘某因为隐瞒患有心脏病的事实,所以学校不可能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存在学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的必要。

此外,体育课上慢跑这一活动,对于身体健康的学生而言,并未超出其体力所能承受的范围,活动本身也符合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

事件发生后,校方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协助专业救护人员救治,不存在救护措施不力或延误救治的问题。

因此,学校在这些方面不存在渎职、失职的行为,故依法驳回了刘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误区

生活中一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部分家长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一些误解,盲目找学校理论,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矛盾,牵涉了学校许多精力,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并且会给事故的正确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影响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误区一:

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的原则,教育部2002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就无责任,是说学生在校园中发生事故,如果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责任,学校就不承担责任。

如何认定学校有无过错呢?

我们一般从学校的职责出发予以认定,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教职员工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就可以认为学校有过错。

由此可见,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区别标准,不是以伤害发生在校园为标准,如学校组织的春游中,由于学校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尽管发生在校外,但属于学校没有尽到职责,也就是说学校对于学生的伤害存在过错,因此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理,如果学校对于学生的伤害没有过错,那么就是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学校也不承担责任。

实际生活中学校对发生在校园中的伤害案件不曾的责任的有:

(1)在节假日,学生私自到校园,由于节假日学校没有管理学生的相关责任,对此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2)在课堂休息时间,由于学生自己不小心发生伤害或者由于其他同学的伤害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后果由受害者或侵害者承担。

除非学校的行为和管理与伤害有因果关系,像学校的设施不合安全要求导致事故发生和学生侵害时教师不与制止的情况下,学校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误区二:

在学校和教师有管理职责时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及教师应承担责任。

前面已经讲过,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责任认定一般采取过错责任承担的原则,认定学校有无责任关键是看教师和学校的管理有没有过错,及这种过错与伤害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教师的管理存在过错,而且这种过错与伤害又有直接因果关系时,由于教师行为是履行学校职责的职务行为,学校就要承担由于教师的过错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之就不能承担责任。

生活中我们可以遇到一些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伤害事故,主要有:

(1)学生有特异体质,而教师不知晓或不可能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伤害。

如由于学生的特异体质在课堂上突然发病或进行体育活动中突然病倒,因为教师事前不可能知道学生的特殊情况,所以教师和学校对伤害是不存在责任的。

当然事故发生后教师和学校有组织抢救和联系家长和医院的责任,如果教师和学校无作为,学校就要承担伤害扩大部分的损失。

(2)在生活中尽管学校和教师有管理的责任却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较多的表现在进行有风险性和对抗性的体育竞赛和活动中出现的伤害,如在球赛或跑步中由于自己的原因或其他学生的碰撞发生伤害,而教师没有过错的话,学校是无责任的;如果伤害是学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如是其他学生导致的伤害,其他学生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伤害有因果关系,则由致害的学生和监护人承担责任(是未成年学生时由监护人承担);如果致害者无过错,这时候只能实行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双方进行协商,基于公平原则,本着自愿和可能,由侵害方对受害方适当进行补偿和帮助。

(3)学生在校期间如果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私自逃学或私自逃出校外而发生事故,如果学校在安全管理制度完备,尽到日常管理的职责时,就认为没有过错时,不担负责任。

当然学校在发现后有及时联系家长(按平时家长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如果无法联系到,也认为尽到责任),组织进行力所能及的抢救的义务,如果不承担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由于不尽义务导致伤害扩大的责任。

(4)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使用的教学设备发生产品质量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如购买的是合格产品,并且产品来自于正规渠道,那么学生的伤害责任就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由相关的商家和厂家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教师和学校在部分学生伤害事故中免责,是因为单单依靠学校本身的力量是难以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的,学生安全工作必须依靠家庭、社会的配合,使家庭、社会能够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所以,我们家长在平时应该注意子女安全教育工作,与学校、教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自己子女的表现,报告子女的特异体质,杜绝安全隐患。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

主要是赔偿的经费来源。

各级政府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由各级政府列支赔偿金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由于《国家赔偿法》未将学校赔偿列入国家赔偿范畴,因此赔偿资金无法保障,并且学生的投保并不能解决学校的风险转移,因学校不是投保主体,不能由学校享有保险利益,而且第三者也不得享有因受伤害者已享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减免自己责任的权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规定,虽然可以有利于学校风险转移,但投保经费,对贫困山区县级以下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来说,政府不予解决,学校仍无能为力。

 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应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和学校责任投保金,该两项经费应由国家财政专项经费拨付,以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因学校责任而产生的赔偿金能足额及时支付,既保障学生权利,又不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怎样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笔者认为:

首先,应从学校方面入手,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与实施教育活动的学校密不可分。

作为学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学校应注重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质量安全,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应注重对学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之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校只被看作是念书的地方,学生除书本上的知识外什么也不会做,包括基本的自我保护和救助。

因此,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增加逃生、救护演练等形式多样的时间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的技能,并组织和开展对教师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相关技能的专门培训,同时还应采取相应不同的预防措施。

经过长期的潜移默化,使他们逐渐树立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助于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注重对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教师的责任心,确保依法执教。

学校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应注意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使广大教职工从心理上、生活上真正关心爱护学生,而不仅仅是关心学生的成绩。

教育行政部门要使广大教职工熟悉和掌握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确保依法执教,从而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学校在学生生病或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加重。

如果伤害发生后能够采取相应措施而没有进行抢救,使伤者错失了最佳医疗时机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承担起应负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学工作负有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有责任也有义务督促学校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安全制度,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帮助学校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不仅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因疏于管理,而承担领导责任。

发生严重事故则属于渎职行为,有关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家长的责任在于强化家庭教育管理,配合学校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家长(监护人)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就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灌输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意识,履行监护职责,这样才有助于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也要与家长及时保持联系,不仅向监护人通报学生学习成绩、在学校的表现,还应当对学生家长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心理学知识的传授,使家长明白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和谐健康向上的生活、学习环境。

监护人必须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才能避免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此外,学生本身的责任也不应忽视。

 学生是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要避免和减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离不开学生这一主体。

作为在校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避免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培养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有助于避免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只有通过学校、家长、学生、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总之,只有了解了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学校、教师、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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