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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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指导意见

珠海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激励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施区域差异化环境管理,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珠海市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产业布局、总量控制、环境准入三个层面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和政策支持,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业布局与生态格局相协调。

以生态安全格局和主体功能区划定位为基础,结合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等因素,优化产业布局。

发展规模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前提,结合产业污染排放、风险隐患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

产业入园与集中治污相统一。

推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强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行政约束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通过严格环保准入、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行政管制与约束,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提升产业发展,促进转型升级

(一)鼓励无污染或轻污染产业发展

为突破日益紧张的资源环境约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素质,我市大力发展装备制造、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家电、航空产业、轨道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设计等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海洋经济。

(二)推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优化发展电子信息、家电电气、服装设计制造、打印设备及耗材等传统优势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严控高污染高能耗项目

严控高污染高能耗项目。

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制浆造纸、铅酸蓄电池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再新建专业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发酵等重污染项目。

全市严格控制配套电镀、陶瓷项目;严格控制发展化学原料药,原则上发展以满足自身需要、产业配套相关的高端原料药为主。

新建配套电镀、化工、线路板(鼓励类除外,下同)项目原则上进入珠海市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区外严格控制新建化工、线路板项目。

(四)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禁止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统筹建设工业园区热电冷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强化集中供热供电。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在生物质原料供应(来源、品质)有保证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生物质气化燃气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

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

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加强园区管理

(一)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横琴新区:

粤港澳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发展休闲旅游、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与高新技术产业。

香洲区:

全市商贸服务、行政服务和科技文化中心,坚持环境优先,未来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避免引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

金湾区:

以发展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是未来珠海市工业化发展的重要集聚区。

其中三灶镇重点发展生物制药、航空制造等产业。

斗门区:

区内各镇产业发展重点不同,井岸镇为重要的地区商贸中心城镇,未来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乾务镇、斗门镇、白蕉镇未来以发展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聚发展;莲洲镇以发展与现代农业相关的旅游业及生态附属产业为主。

高新技术开发区:

以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发展方向,重点推进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主的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以互联网、智能电网产业为核心的智慧产业。

高栏港经济区:

大力发展临港经济,打造世界级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国家级清洁能源和石油化工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国家综合运输体系重要枢纽。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严格限制高能耗项目进入,重点发展高端海洋旅游业、现代渔业、海洋生物医药、港口物流业,海洋可再生能源、现代海洋服务业等产业,建设成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示范区、粤港澳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区、全国高端海洋海岛休闲旅游胜地和国家科技兴海基地。

保税区:

重点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国际贸易等产业,打造国际贸易平台。

(二)引导污染行业集聚发展

新建工业项目需进园入区,但不得引进园区禁止类产业。

原则上,新建化工项目进入高栏港经济区;打印设备及耗材新建项目以南屏科技工业区、富山工业园集聚发展为主;生物医药类产业以金湾生物医药产业园、富山生物医药产业园、粤澳合作横琴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等园区集聚发展为主。

原则上全市不再新建电镀、印染、废旧塑料统一定点基地。

重污染项目定点基地必须高起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强化污染集中控制,新建、升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重点落实富山工业园电镀基地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加大固体废物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危险废物处理能力。

(三)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建设项目节水减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电镀、石化、打印设备及耗材等重点行业的绿色化改造升级,探索节约、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

新建产业园区应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同时加快推进重污染行业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

五、强化清洁生产,严控污染增量

(一)推行清洁生产,加强中水回用

积极推行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控污染物产生。

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加强重污染行业中水回用力度。

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应达到60%以上。

(二)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污染物减量替代

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污染物削减替代。

把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新建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逐步实施减量替代。

新、改、扩建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

新建VOCs排放项目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推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新上项目与煤炭等能源消费增量和污染物减排“双挂钩”机制,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三)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末端治理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纺织染整、制浆造纸、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制糖等行业分别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且不得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

新建家具、电子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

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六、加强特别区域控制,守住生态红线

(一)严格生态红线控制

将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和珠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

陆域及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内禁止所有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其中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红树林生态恢复,有效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避免开设航道和旅游线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加强自然保护区、山体、海域、岛群、湿地、红树林、沿海岸线、森林公园保护和监管,重点保护黄杨山和凤凰山等生态绿核、河口沿海红树林保护区、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分布区、珊瑚和珊瑚礁生态系统分布区以及海岛生态区。

(二)加强区域水环境保护

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重点拆除、处罚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河段的排污单位不得从其他流域购买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

以稳定恢复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重点推进前山河、黄杨河、三灶中心河、鸭涌河整治,继续推进城市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

西江干流磨刀门水道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三)严格执行土壤环境防控要求

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定执行。

循序渐进、防治结合,逐级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的企业,加强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清理整顿,逐步推动受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四)其他环境管理措施

对未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规划要求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限批等严格的环境管理特别措施。

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又无法通过区域削减等替代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超标污染物的项目。

停批向河流排放汞、镉、六价铬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前山河流域对未能完成水质达标任务的区域,且废水无法收集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不再审批新、扩建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

七、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实施保障

(一)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

加强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组织环评的规划所列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于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评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的内容可适当简化。

(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和有显著生态影响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

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健全系统性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和多部门联动的综合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区域污染防治整体水平,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四)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污染源管理、环评审批等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完善公众环境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五)其他保障措施

综合利用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区域限批、强化执法等行政手段依法倒逼市域内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或关闭,全面削减全市污染负荷。

八、附则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反映,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25日起实施,其中涉及的国家、广东省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

1.名词解释

2.珠海市域范围主体功能区

附件1

 

名词解释

 

一、高污染燃料: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水环境敏感区:

《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要求2014年前划定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重要河流水源保护敏感区。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用项目禁建区:

珠海市主城区(珠海大桥以东区域);西部生态新城(范围为东至天生河、泥湾门水道,南至西湖大道,西至机场高速、鸡啼门水道,北至粤西沿海高速的区域,总面积约248平方公里);城市燃气管网覆盖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

除禁建区外的其他区域为可建区。

四、重点发展、优化发展产业或项目管理要求:

重点发展、优化发展指可以新、改、扩建,但需符合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五、严格控制管理要求:

指可以改、扩建,原则上不准新建,如确需新建,要求生产工艺与装备先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达到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

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事后监督管理:

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附件2

珠海市域范围主体功能区划名录

 

主体功能区类型

范围

亚类

(面积及占全市比重,km2)

面积(km2)及占全市比重

提升完善区

东部香洲片区

香洲主城区、南屏镇

都市功能提升区

(118.03,6.90%)

172.12

(10.07%)

西部井岸片区区

井岸镇

城镇功能完善区

(54.09,3.16%)

集聚发展区

北部唐家湾片区

唐家湾镇

都市高端产业集聚区

(494.30,28.89%)

621.31

(36.31%)

西部斗门片区

乾务镇、斗门镇

南部临海片区

横琴新区、南水

镇、三灶镇

红旗镇、白蕉镇

城镇商务服务业集聚区

(127.01,7.42%)

生态发展区

斗门北部片区

莲洲镇

 

特色产业发展区

(192.77,11.26%)

450.50

(26.31%)

西部平沙片区

平沙镇

海岛片区

担杆镇、桂山镇

镇、万山镇

斗门北部片区

全市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

生态农业发展区

(257.73,15.06%)

乾务、平沙片区

磨刀门片区

禁止开发区

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以及其余陆地海拔25m等高线以上山体

——

467.27

(27.31%)

注:

表中的提升完善区、集聚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特色产业发展区)面积并非完整的镇域面积,其中剔除了生态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和禁止开发区面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表中部分数据不闭合,非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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