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26802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docx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

电力产业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研究

2010-7-1中宏数据库

  摘要:

文章从输配电领域的产权问题入手,通过研究和分析提出了一种输配电领域新的产权模式,即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

该模式保证了输配电环节的规模经济效益,在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在该领域间接引入竞争,促使输配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并能够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营,提高电力产品的质量,为电力产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

产权;准纵向一体化;输配电领域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世界各国纷纷在电力产业中进行了包括放松管制、私有化改造、企业重组等措施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曾鸣,1999;朱成章等,2003)。

近年来,我国也进行了发、输分离的改革。

目前许多学者认为,输配电领域由于具有网络特性,又是电力产业的核心,决定了该领域必须受到政府的监管(朱成章等,2003;Baron&Myerson,1982:

Jean-Jac-quesLaffont&J·Tirol,1990)。

在电力工业引入竞争的背景下,电力产业监管与竞争问题成为产业经济学领域最为活跃的研究课题之一,也是当前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焦点(赵会茹等,2003;许诺等,2003;FionaWoolf,2003;任晓红等,2005;杨世兴,2003;赵会茹等,2004;王先甲等,2004;汤振飞等,2001)。

价格监管是政府监管的核心,目前价格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两类:

一是传统的基于服务成本或投资回报率(CostofService/RateofRe-turn

,COS/ROR)的监管模式;二是基于绩效(Performance-BaseRegulation,PBR)的监管模式。

在我国,激励管制方面的理论还处于初级阶段,张昕竹、王俊豪、常欣、肖志兴等人将基于绩效的监管引入中国,并对国内基础产业管制放松与管制重建进行了研究;同时,赵荟如等人对效率因子X的确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但目前研究基本上都把输配电环节垄断问题放在政府管制理论框架下进行。

笔者试图从输配电领域的产权问题入手,经过研究和分析提出一种输配电领域新的产权模式,即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

该模式的核心在于通过设计一种新的产权形式,尽可能的降低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输配电领域的作用,通过各参与方之间相互竞争来促使输配电企业自觉地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保证输配电服务质量和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营,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我国目前电力产业存在的问题

  

(一)输配电企业缺乏活力、效率低下

  目前输配电企业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

国有企业具有多重目标,除了利润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外,还要承担保障就业等责任。

委托人目标的不一致性最终将对代理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比较长,这会使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以及监督成本过高。

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缺乏内在的监控动机和机制,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均存在道德风险。

代理人的非市场化选择机制还会导致对代理人的软约束和过高的代理成本。

  

(二)现行输配电价机制的缺陷

  1.企业内部的无效率性。

现行的定价方式主要为成本加成法,政府既要考虑企业的生产成本,又要考虑给予企业与其他行业利润水平基本

相当的公平利润率,由两者决定价格。

在制定价格的时候,一般以最近几年的成本为基础,适当考虑成本核算期内的各种影响因素。

在这样的定价程序上,企业并不去努力降低成本,因为其知道如果降低成本,价格会随之降低,收益未必增加反而今后一直要在紧缩后的成本下运营,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而如果在定价前几年内一直高成本运营,虽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在定价考虑的范围内,但大部分成本都会包括在新的定价中。

因此,按照这种模式,在一个定价周期内,企业有一定的动机去降低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利润;而考虑到下一次修订价格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又会在降低成本方面有所保留。

  2.制定输配电价格的成本较高。

管制机构为了制定合理的价格,必须收集、整理和分析被管制企业的财务、计划、经营、需求预测、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数据,还要收集相关企业、相关行业及社会总体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数据,管制机构相应的行政费用增加。

在定价过程中,被管制企业也往往要进行一定的计算分析工作,并采取一定的对策,相应的费用也会增加。

  3.导致寻租成本的产生。

由于管制机构掌握公共资源,企业必然会促使管制机构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

这是一种寻租行为,寻租行为不仅使被管制企业获得不正当的利润,而且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成本也会转移到用户身上,即寻租行为将用户剩余转化为垄断企业的剩余,而社会总剩余没有增加,寻租行为是资源的一种浪费性支出。

  4.输配电价格的制定具有滞后性。

在自然垄断企业运营过程中,如果因外部原因使成本上升,企业将蒙受损失,则其会以此向管制机构提出提高价格的请求,要获得管制机构审核确认,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

在讨论价格期间,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为保持连续运营不得

不支出超额成本,造成一定的损失。

有时一个新的定价刚发布,成本又增加了,又得经过申请、审核、认可等过程,使企业经常处于过度支出状态,对其正常运营产生不良的影响。

  (三)政府失灵

  传统理论认为,输配电领域由于自然垄断等问题造成的市场失灵,市场无法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这就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干预。

但政府难以真正反映公众的偏好,且其本身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有利用手中权利谋取私利的可能。

另外,政府在对企业实施管制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政府失灵。

  三、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QVI产权模式)

  

(一)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的基本思想

  准纵向一体化产权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将输、配、售环节分开,输电网络按区域进行拆分,在售电环节独立后,成立多家输电服务企业、配电服务企业、电力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对于按区域进行拆分后输电网络的所有权应分别由该区域内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实际使用输电网络的企业,可以是发电企业、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根据各自在该区域拥有的批发业务市场份额比例共同所有。

同样,对于拆分后配电网络的所有权由在该配电区域内经营零售业务的企业(实际使用配电网络的企业,可以是发电企业、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根据各自在该区域拥有的零售业务市场份额比例共同所有。

  

(二)准纵向一体化产权形式下的相关制度设计

  准纵向一体化产权形式的核心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充分调动各个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在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

电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建立有效的合同约束机制,实现所有权的灵活配置。

如果输电区域或配电区域外的其他企业能够通过与本区域内的零售企业或最终用户签订新的合同以取代原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则该企业可以进入输电区域或配电区域,并按其市场份额大小重新分配输电网络和配电网络的所有权,被取代企业失去相应份额的网络所有权。

同样,区域内拥有网络所有权的企业也可以相互竞争,抢占对方的市场份额并获得其相应市场份额的所有权。

  2.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的合理使用。

每个独立的输电和配电企业必须成立资产专用账户。

经营电力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在进入新的输电和配电区域并拥有该区域内的网络所有权时必须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并按规定将该保证金存入输电和配电企业的资产专用账户内。

该账户内资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经法律规定的每年必须提取的网络折旧费和违规经营惩罚金,该部分资金只能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用于输配网络的扩展。

剩余资金及其利息待拥有输配网络所有权的企业退出时按其市场份额与整个市场份额之比退还相应部分。

  3.制定业务管理制度,实现业务规范管理。

输配企业提供服务获取的收入扣除企业日常经营所需成本、费用后由拥有网络所有权的企业根据当年或当期各自的市场份额与整个市场份额之比进行分配。

输配网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输电服务企业和配电服务企业在各方的监督下开展输电和配电业务;输配电服务的业务收入由拥有输配电网络所有权的企业根据其工作绩效自主决定;输配电网络的经营权必须定期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在各方监督下竞标选举。

  4.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为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除了以上制度规定外,还需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电力法律法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保证区域外的企业在进入该区域的批发或零售市场后能顺利实现网络所有权的交接,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制裁;

(2)严禁区域内经营电力批发或零售业务的企业对输电服务或配电服务进行垄断,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条例;(3)对因非正常原因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合同一方损失的,根据其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准纵向一体化产权形式下的输、配电网企业与目前国有产权形式下的企业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QVI产权模式可以在输配电领域引入竞争的同时实现电网的网络经济性和规模经济性。

电网大面积的物理网络是输、配电活动顺利进行的强依赖性物质载体,且电网需要联网运行,因此,电网具有很强的网络经济性。

由于网络效益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增长,故电网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

同时,输、配电网络的一次性投资量非常庞大,单个企业经营能产生较大的规模效应,避免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2.QVI产权模式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输配电服务质量,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营。

电力系统协调运行使电力行业具有范围经济性特征。

电力系统复杂的技术特性,以及对电力环节之间紧密协调性的要求,需要电力行业全程全网联合作业。

在QVI产权模式下发、输、配、售各方都可能拥有输配电企业的所有权,这样交易各方就会很容易的获得各种信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及市场经营的不确定性。

另外,在

QVI产权模式下,输配电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会受到外部竞争压力和法律法规的制约。

一方面,他们为了避免在下一轮的竞标中被驱逐出去,会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赢得消费者的满意;另一方面,市场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会以合同的形式订立下来并接受法律的保护,因而,一旦输配电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提供电力产品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还会影响到本企业的声誉。

  3.QVI产权模式有利于解决输配电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QVI产权模式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其目标单一,即追求成本最小化。

该模式下输配电企业的委托人存在较强的内在监督和约束动机,且委托—代理链较短。

另外,QVI产权模式能够明确所有权,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实现代理人选择的市场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与国有企业性质的输配电企业相比,QVI产权模式更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4.QVI产权模式可以防止输配电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将输配业务的价格维持在平均成本水平,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QVI产权模式在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的情况下可以自动实现输配价格等于该业务的平均成本,通过下面的式子来证明:

在此仅对配电环进行说明,输电环节与此类似,在证明之前先做如下假定和说明。

(1)在配电区域内有n家企业提供零售业务;该区域内总的市场需求量为Q,每家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qi;每家企业的单位购电成本或生产成本为ai;配电企业的总收入(配电业务收入)为y,总成本(折旧费、工资以及其他费用)为C。

(2)配电区域内有足够多的企业参与零售竞争,并且每家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都不足以对配电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控制和操纵。

通过在以上假定,可以得出每个企业的利润函数:

  

点击放大查看原图

  由于区域外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区域内参与零售竞争,并且区域内的企业也可以占领其他企业的市场份额进而增加相应的输配网络所有权,因此,在有足够多的企业参与零售竞争,并且在每家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