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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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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硕士辅导:

工程项目中存货的会计处理讲解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笔者拟就新会计准则下工程总承包方形式的工程项目的存货的会计处理作简单的分析。

  一、工程项目存货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则

  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建造合同所涉及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一个或多个会计年度,为了及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本和财务状况,会计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会计年度的收入和费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二)存货在建造合同中的若干定义

  建造合同中存货有别于一般的企业。

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在传统的企业会计科目基础上增设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等科目。

同时,明确了各自的核算内容,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二、目前采用存货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过程

  假定A公司是具有建造安装二级资质的生产型企业,采用的是国际上近年来流行的“设计一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即EPC合同模式。

该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承接的工程为大型的电站设备,制造这种大型的设备,该公司作为EPC总承包商不但负责工程的采购和施工,而且必须按合同完成相关设计工作。

因此,在整个工程建造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会计核算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一)材料采购入库的核算

  财会人员依据采购人员提供的购货发票及仓库保管人员填制的材料入库单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有暂估入库材料时,暂估入库材料是指材料已到而发票未到,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为了及时进行材料核算,在“应付账款”科目中设置“暂估入库材料”的二级明细科目。

月末,财会人员应将采购人员经手采购的材料单据全部收回,包括没有发票的材料入库单。

对于没有发票的材料入库单,财务部门根据材料入库单进行集中汇总。

自制表格,按合同价暂估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记“原材料——暂估入库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计算财务列账的入库材料金额。

  

(二)工程建造中材料出库的核算

  财会人员根据工程现场当月材料领料单按材料类别及用途进行核算工程成本。

账务处理为:

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三)其他实际发生合同成本的账务处理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合同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机械作业”等科目;发生的不能区分归属对象的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I临时设施摊销”等科目;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间接费用计入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四)与业主结算的账务处理

  在与业主发生工程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五)当期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核算

  在每月月末,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

  (六)合同预计损失的账务处理

  如果对该建造合同预计为亏损合同时,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总合同总成本一预计合同总收入)*(1一完工百分比)一以前预计损失准备。

账务处理为:

借记“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减少时,作相反分录。

合同完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预计损失准备。

  (七)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每次确认收入时,要相应对销售税金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交纳时: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如为发包商代扣代缴税费)”。

  (八)工程竣工移交时的会计处理

  工程完工,办理竣工资料并移交发包商,应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冲销,借记“工程结算”,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以上八点为存货核算中具体的会计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种种原因,存货核算还会碰到一些问题。

下面笔者就A公司诸多项目中一个项目的存货核算进行分析。

  三、A公司在项目核算中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的具体案例

  A公司在2004年承接了一个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4500万元,其中设计为3500万元,采购为18000万元,施工为3000万元。

合同工期为两年多,至2007年3月建造完毕。

按正常的会计处理,工程完工,办理竣工资料并移交业主,应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为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业主没有及时确认工作量,致使公司没能及时收回完工结算款,存货余额也很大。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披露为5600万元,现笔者就以此项目对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披露时碰到的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四、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披露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关于“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和“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问题

  在建造合同中,“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与目的是,工程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计入该科目的金额除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确认的工程价款外,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款项亦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但不包括预收业主支付备料款项,该款项只能在工程开工后,随工程的进度,在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工程价款中扣减,并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减完。

前者将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的“其中: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而后者将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的差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的“其中:

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

可以归纳为:

工程企业确认收入数大于与业主结算数时,其差额作为“存货”,而工程企业确认收入数小于与业主结算数时,其差额则作为“预收账款”。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欠妥,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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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述情况确认的存货不符合存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出,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是为了出售但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是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而且,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难看出,工程企业确认的收入数大于与业主结算数的差额已经不符合存货的定义,而且,“存货应当以 其成本入账”,两者的差额也不能称为成本。

此外,从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名称中,也可以看出其不妥之处: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属于“款”而不属于“货”。

  解决方法:

笔者认为,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算”科目余额,那么其差额数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在“应收账款”项目下更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2.上述情况确认的“预收账款”不符合预收账款的确认规则。

按照预收账款的定义,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确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所以,预收账款应该是实际收取的价款与已确认收入的差额,而“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是与业主结算款和已确认收入的差额。

在工程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收取价款与业主结算价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宜等同。

在工程建造过程中,一般不会发生工程企业确认的收入比业主结算价款少的情况,即使业主预拨工程款也不是通过这种形式。

那么,如果发生业主结算价款比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数额大的情况,会计上应该如何核算呢?

  解决方法:

笔者建议,可将业主结算价款大于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数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核算,这样更清晰萌了,也更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3.将两种情况结合起来可以发现.同是两者之差,只是孰大孰小,却使用了“存货”和“预收账款”两个不对应的科目。

一般来讲,存货对应的是成本类科目,而预收账款对应的是应收账款科目。

  解决方法:

笔者将其定为“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可以成为一组对应的科目。

那么,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知道。

现在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的“存货5600万元”不符合存货的定义,而应为“应收账款5600万元”。

  

(二)关于收入的确认问题

  目前的施工合同一般是固定造价合同,工程项目清单列明的部分一般都可以认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只是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索赔的部分才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以区分合同成本能否收回两种情况作了处理。

但是,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中可能面临以下障碍:

  1.完工百分比和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很可能成为工程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

完工百分比即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从道理上讲,这样确认的收入应该是公允合理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尽合理。

因为不同的人员对完工百分比可能做出不同的职业判断。

再者按照工程建造过程中,即使已完工工程也需要业主或监理部门的检验认可,其中经常涉及工程量的调增或调减。

因此,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合同成本能否收回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一项施工合同的成本到底能否收回,施工企业可以对其中任何一种判断做出充分的解释。

其中牵涉到该合同的毛利涉及的会计科目为“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而这一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为存货。

因此,笔者认为这样规定很可能成为工程企业“盈余管理”的有效工具,具有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2.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同时存在于一个施工合同中,两者发生的合同成本很难准确辨别。

对于某项施工合同,由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导致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合同成本在账目中是很难辨别的。

因此,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业务处理难度。

  3.如果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超过与业主的结算价款,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同时增加“存货”和“未分配利润”期末数,这样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在目前的工程建造合同中,与业主的结算价款实际上就是业主对工程企业已完工工程的验收计价。

没有业主确认,工程企业自行计算的工程合同收入有时不会得到业主的认可,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工程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如果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采用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业主对工程企业已完工工程的验收计价已确认部分计算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报告期应先行结转成本。

在业主给予结算时按会计差错调整各期损益。

  (三)“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宜作为“存货跌价准备”的二级科目

  建造合同规定:

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即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预计损失。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理由是:

存货跌价准备是针对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而言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工程施工合同的预计损失未必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之中。

同时。

已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这样做,势必造成对存货项目重复计提减值准备。

  解决方法:

将合同预计损失作为一级科目单独核算比较恰当,或在预计负债中反映比较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总之,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建造过程中要实行全过程的成本的控制及存货核算,存货管理作为工程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工程产品的固有特点,在组织日常生产经营时有着特殊的操作方法,在实务中应该根据业务实际,结合会计准则妥善处理。

施工企业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的编制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企业可以采用直接法从有关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取数据,也可以在利润表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有关项目以及其他不涉及现金收支等项目后而获得。

直接法:

是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来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直接法可以依据利润表中的本年收入为起点,调整与经营活动的有关项目增减变动来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间接法:

是以利润表中的本年净利润为起点,通过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相关项目来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采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时,主要需要调整四大类项目:

(1)实际没有支付现金的费用;

(2)实际没有收到现金的收益;(3)不属于经营活动的损益;(4)非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增减变动。

其基本原理是: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减少净利润的项目-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增加净利润的项目+与净利润无关但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与净利润无关但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

2、本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金融机构即可随时动用的定期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依据重要性原则,集团公司将货币资金的内容全部视同现金在本表中反映。

现金等价物是指3个月以内的短期投资,集团公司对现金等价物的限定范围为短期投资。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款),包括本期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前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以及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前期和本期销售商品在本期退回的商品而支付的现金。

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本项目涉及的科目主要有: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Ⅰ直接编制法

⑴“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直接收到的现金。

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⑵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科目中收到的现金(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

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预收账款”科目中预收的现金。

⑷当期收回前期在直接法下核销的坏账损失。

⑸对施工单位,甲方或局指直拨的材料物资、代扣代交的税金视同收到现金,在本项目反映。

⑹销售材料收到的现金在本项目填列。

Ⅱ间接调整法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工程结算科目贷方发生额和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净额(年初-年末)+应收票据(年初-年末)+预收账款(年末-年初)+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而产生其他应收款(含工程保修金)(年初-年末)+“内部往来—xx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局内单位”科目(年初-年末)(贷方余额按负号计算)±特殊业务调整项目

特殊业务调整项目是指对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而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债务项目发生增减变动的特殊业务的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特殊业务调整项目=-本年备抵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坏账在直接法下减少的应收账款-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计提利息以及贴现计入财务费用借方数(或+计入财务费用贷方数)-会计上视同销售产生的不可能收到现金的销项税额-抹账减少的往来(或+增加的往来)±其他调整

说明:

①对业务较多的单位可依据上述公式在期末进行分析填列,业务不多的单位可直接填列。

②公式中的“内部往来—xx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局内单位”科目仅指各施工单位与局指的往来、承包其他局内单位工程的往来以及从本单位购买商品的局内单位往来。

③集团公司各生产单位对局指或其他局内单位因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含直拨料和代扣税金)应同时单独在“现金流量表抵冲基础资料”中的“收到内部单位的现金”项目反映。

各子分公司单位之间如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应在本项目反映。

收到内部单位的现金=对局指工程结算科目贷方发生额+其他应收款(工程保修金)(年初-年末)+“内部往来—xx其他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局内单位”科目(年初-年末)(贷方按负号计算)±相关特殊业务调整项目

④由局指或甲方直接供应的材料物资、代扣代交的税金视同收到现金,在本项目反映,采用公式时已包括在内,不必专门调整。

2、收到的税费返还:

反映企业收到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返还款。

本项目可根据:

“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反映除上述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本项目主要包括如下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入:

⑴“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各种罚款、违约收入等。

⑵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现金收入。

如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在此不必考虑

⑶职工挂支收回的现金净额,即“备用金”科目年初-年末(年初>年末)。

由于备用金收支业务频繁,对“备用金”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不必考虑。

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外币兑换收益。

⑸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回的投标保证金、履约金、各种押金、暂借款、代垫款等存出款以及职工欠款。

⑹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到的投标保证金、履约金、各种押金、暂借款等存入款。

⑺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的与非销售商品、接受劳务的内部单位往来款中收到的现金。

通过本科目核算的如上交利润或亏损、上交折旧、购置固定资产转上级拨入、上交工资附加费等视同非付现的转账业务,不予考虑,仅考虑本科目中实际收到的现金。

通过本科目收到的现金要同时单独在“现金流量表抵冲基础资料”中的“收到内部单位的现金”项目反映。

⑻处置短期投资的现金净流入,即净收益(处置收入-投资成本)。

⑼期末对外币债权债务按期末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收益。

⑽上述科目如对应的借方不是现金而是“备用金”科目,视同收到现金在本项目反映

说明:

集团公司社管中心从内部和外部单位收到的除税费返还以外的所有现金均在本项目反映。

各级社管中心收到各子分公司的经费等拨款应单独在“现金流量表抵冲基础资料”中的“收到内部单位的现金”项目反映。

集团公司社管中心对本系统的内部现金收支应做抵冲处理。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反映企业本期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的预付款项以及本期支付的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

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从本项目中扣除。

本项目可依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分析填列。

Ⅰ直接编制法

⑴“生产成本”或“工程施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直接支付的现金。

包括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⑵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科目中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购货退回而收到的现金。

施工单位对协作队伍的一些费用性质的扣款视同现金支付。

⑶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预付账款”科目中预付的现金。

⑷当期购进库存材料(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所支付的现金。

⑸对施工单位,甲方或局指直拨的材料物资视同支付现金。

Ⅱ间接调整法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当期存货借方发生额(不含已完工未结算款、自制的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和其他自制材料)-存货贷方发生额中直拨协作队伍料款+本期对分包方验工结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年初-年末)+应付票据(年初-年末)+预付账款(年末-年初)+购买商品材料、接受劳务产生的其他应付款(含工程保修金)(年初-年末)+“内部往来—xx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局内单位”(年末-年初)(贷方按负数计算)±特殊业务调整项目

特殊业务调整项目是指对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而导致购买商品材料、接受劳务产生的应付预付及存货项目发生增减变动的特殊业务的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特殊业务调整项目=-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付账款或增加的存货-无法支付而计入资本公积的应付款项-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接受投资、捐赠等业务增加的存货+应付票据本期计提的票据利息+会计上视同购进产生的不可能支付现金的进项税额±其他调整

说明:

①对业务较多的单位可依据上述公式在期末进行分析填列,业务不多的单位可直接填列。

②各子分公司之间如有购买商品材料、接受劳务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应在本项目反映。

③存货的借方发生额包括外购的库存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成本差异的发生额,如果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通过在库、在用和摊销明细科目核算,借方发生额只能包括在库明细科目的发生额。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福利费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

不包括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指非购建临时设施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各项费用。

本项目可依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⑴“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实际支出的现金加上备用金扣款。

⑵“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等(含企业承担和个人交纳部分)实际支付的现金。

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交的上述与职工有关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⑶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通过本科目直接向地方交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在本项目反映。

⑷在“管理费用”、“待分配间接费”等科目中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不含工资),如职工教育经费、托儿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取暖费、书报费等。

⑸上述各科目如对应的贷方不是现金而是“备用金”科目,视同支付现金在本项目反映。

6、支付的各项税费:

指本期实际支付的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前期发生的未交税款以及本期的预交税款,不包括实际支付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税费和本期收到的税费返还款。

本项目可依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本项目反映的税费支出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和价调基金等税费。

土地增值税如为在建工程发生,应计入投资活动。

本项目不含以下项目:

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交纳的税费。

本项目可依据“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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