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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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

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

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适度保障、诚

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

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

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

关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

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区主管部门的

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的

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章轮候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

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

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通告。

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七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

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

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

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

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第八条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

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

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第九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的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申请人!

偶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

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

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五)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提供学历、职称的认证文件。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

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市主管部门或者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条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

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已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的,不需重复提交相关材

料。

第十二条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

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

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

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和退保,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

(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首次缴纳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

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

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

相同的,按照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的先后排序;

(五)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仍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通过

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

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第十五条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

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

并以其提供的信息数据为准,对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其自行退出轮候册。

第三章配租

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

设规模、项目位置、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等情况,制

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

第十七条市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作

为配租单位实施配租。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作为配租单

位实施配租。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

式进行。

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实行集中配租,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的零星空置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集中配租条件的,配租单位

应当及时拟定配租方案,并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

置、户型面积、交付时间、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

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

认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其他必要的内容。

区主管部门拟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应当报市主管

部门批准后实施。

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

租。

区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户

籍的在册轮候人配租。

由市主管部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缩小

配租范围的,应当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别说明;由区主管部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应当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

小户型为主,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

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

及以上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

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

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提出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轮候册的记I为准。

在册轮候人认租时,其住房、婚姻、计划生育、户籍等

情况与轮候册不一致的,应当在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之前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三条配租单位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

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

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四条配租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并以其提供的

信息数据为准,对入围名单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核查合格的,在市、区主管部门及配租单位网站公示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进入选房名单。

五条配租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

积和选房名单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

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

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

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枇次性为每个申请人自动编配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并已在配租方案

中明确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向配租单位交付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并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

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选房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租申请人依次递补。

选房名单内的全部认租申请人经递补后有剩余房源的,

可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依次递补配租。

认租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成年共同申请人选

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原申请登记的家

庭人口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

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配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配租单位应当对承租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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