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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区域规划

(节选)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二月

前言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保护价值的,在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有重要作用的,依照规定程序划定,有明确界线,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自然地域。

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是根据全省生态环境调查、生态功能区划,在分析生态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提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范围及保护措施。

划分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建立与健全全省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供基础,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了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要求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持。

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

“开展全国生态区划和规划工作,增强各类生态系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

”为构建全省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对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人类资源开发和行为活动采取有限禁止,力求确保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保障其主导生态功能得到永续发挥,又为生产力合理布局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4年8月,江苏省环保厅正式启动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工作。

规划采取地方政府编制和专家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在江阴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规划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2005年4月,规划工作在全省全面开展。

江苏省环保厅对规划文稿先后组织3次专家论证,3次书面征求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共6易其稿。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是生态保护工作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由定性型管理向定量型管理转变、由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是科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可以作为指导全省产业合理布局、资源有序开发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1指导思想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运用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划分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明确对保障全省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以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1.2基本原则

1、主导功能原则。

生态功能的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服务功能为主。

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以生态调节功能优先;在具有多种生态调节功能的地域,以主导调节功能优先。

2、保障发展原则。

考虑江苏生态资源禀赋,明确生态保护底线,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基本需求,确定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为20%左右,达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

3、区域相关原则。

在空间尺度上,任一类生态服务功能都与该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

在区划中,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流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和全省生态安全的要求,分析和确定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

4、相似一致原则。

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划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进行分区的,不同区划单位的区划指标应具有相对一致性,包括地貌类型相似、生态系统相似、自然资源和发展潜力相似性,存在问题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的相似性。

5、区域共轭原则。

所划分的生态功能区域必须是空间上完整的自然区域,除了考虑自然地理单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外,同时注意行政区域的完整性。

6、协调衔接原则。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与主体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相衔接。

1.3目标

1、提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

在分析全省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生态问题、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空间分布特征的基本上,提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明确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导生态功能。

2、提出各种类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监管和保护要求。

针对各类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主要保护方向及保护措施。

3、提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范围。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调查、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分市提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及范围。

第二章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

根据我省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环境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全省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分为12种类型。

1、自然保护区

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审定公布的特定区域。

3、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4、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主要包括具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质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典型地质构造剖面、构造形迹、古人类和古生物化石遗迹、岩溶、火山和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5、饮用水源保护区

指江河、湖泊、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6、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重要水文调蓄功能的湖泊、河流、水库及低洼地等区域。

7、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和水资源补给区。

8、重要渔业水域

指河流、湖泊、海洋中对维护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水域,包括经济鱼类集中分布区、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鱼虾贝藻养殖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苗种区和繁殖保护区等。

9、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沿海滩涂等湿地生态系统。

10、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维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11、生态公益林

指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2、特殊生态产业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特殊经济植物种植区与特种水产养殖区等重要生态产业区。

第三章功能分区及环境监管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维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内在不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一些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的建设和开发活动。

3.1自然保护区

1、功能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止开发区,实验区为限制开发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禁止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滥开滥垦、滥采滥伐等活动;禁止一切可能损害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对象、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禁止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3.2风景名胜区

1、功能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其境内地文景观独特(丘陵山地的体量、形态、水系独特)、自然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极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划为禁止开发区,其余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一切可能破坏景观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各项建设和旅游开发活动,都应与景观相协调,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3.3森林公园

1、功能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其余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森林公园设施建设和旅游开发活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4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

1、功能分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境内具有特殊研究与保护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划为禁止开发区,其余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进行采石、取土、露天采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旅游开发活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3.5饮用水源保护区

1、功能分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其他等级的保护区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禁止建设对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对已建并可能对水源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

3.6洪水调蓄区

1、功能分区

洪水调蓄区划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禁止倾倒、堆放、填埋、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缩小洪水调蓄区面积,影响洪水调蓄区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破坏洪水调蓄区的生态环境。

3.7重要水源涵养区

1、功能分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为禁止开发区,其余区域为限制开发区。

2、保护措施

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活动。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任何影响水源水质和有损蓄水功能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区内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积极实施封山育林、封山护林,促进植被恢复;禁止商业性采伐活动,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3.8重要渔业水域

1、功能分区

河流、湖泊与海洋珍稀鱼类种质资源繁殖与保护区划为禁止开发区,其它渔业水域为限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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