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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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夯实农业生产水利基础,改造中低产田,对县和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积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配套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建设。

第三条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协作共同组织开展。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负其责,严格技术把关,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监督,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绩效考核评价,合力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省级财政为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步伐,配套中央财政资金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工程建设。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同时要以“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创新方法手段,努力建立农民积极参与,各部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效整合,企业、团体、个人积极投入的多层资、多元化,大建设、大发展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中央财政和省级配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中低产田地改造水利配套,强化农业基础;

(二)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三)突出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强化优、特色产业的水利配套;

(四)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五)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六)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七)统筹全省,对山区、贫困地区、少小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倾斜支持。

第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灌排渠系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和“卡脖子”工程,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八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各县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的资金用于项目管理费,同时可从省级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的资金用于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解决。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申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省、州(市)、县(市、区)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中央对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中央财政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到省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和发布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将重点县分配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下达到省。

第十二条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资金计划和立项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拟定分配重点县名额、专项工程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立项指南下达州(市)财政局、水利局。

第十三条州(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立项指南,及时转发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具有丙级以上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上报州(市)财政局、水利局,经州市财政、水利局初审合格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上报州(市)财政局、水利局,经州(市)初审合格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群众筹资投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显著原则。

工程建设成规模,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产业结调整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增收方面作用明显,经济评价合理。

(二)农民自愿原则。

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投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三)规划指导原则。

项目立项、设计要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有机结合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饮水安全规划、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规划、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集雨规划、节水灌溉规划等水利专项规划。

(四)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积极发展现代化水利建设管理模式。

(五)集中连片原则。

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六)建管并重原则。

工程建设管理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程序开展,要有切实可行的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方案,水价征收标准要明确,水费征收措施可操作,工程产权要明晰,管护主体和责任及管护制度要落实,工程运行管理方案应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七)项目统筹原则。

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省财政厅、水利厅上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下达投资计划、批复建设方案,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到省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各重点县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到省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由中央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重点县,省级财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配套建设,省级配套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按1:

1配套。

专项工程原则上省级不予配套,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建设。

州(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心须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挤占、截留和抵用。

不得超出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

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

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公共媒体,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投劳筹资等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州(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项目建设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水利部门要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建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月报制,每月底按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通过州(市)财政局、水利局转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县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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