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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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的探讨

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的探讨

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的探讨

的合法权益,甚至以此手段戏弄对方当事人,甚至故意以此为难法院审判人员,不正当地行使处分权。

这不仅影响了调解效益,也拖延了诉讼时间;不仅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影响了法院办案效率的提高;不仅影响了法院调解的权威性(既定性),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4、兼用两种生效时间在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类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其中“能够即时履行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范围不够明确,难于操作,易被误用或滥用。

实践中,因审判人员理解差异,对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认识也就变得因人而易,而不是实际所需,容易发生滥用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有些还影响了调解协议的执行。

同时,还容易造成同一个法院对同一类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不确定、不统一,有的适用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有的却认为需要制作调解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调解生效的时间规定,确立以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调解的生效时间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二、修改现行诉讼调解生效时间规定的可行性诉讼调解不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滤布也是当事人对自己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过程。

它以特有的对诉讼结果进行协商的形式,使得既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和气,又能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新时期维护稳定的工作大局。

并且对现行的诉讼调解生效时间进行修改,确立在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调解的生效时间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要求,无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还是实体权利,就其实质而言均不受影响,因此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的可行性。

1、确立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调解生效时间的可行性。

我们知道,民事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意,其实质效力受协议主体的意志和协议内容的性质所决定。

一个民事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并且其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及实体法的规定(包括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就是一个有效的协议。

这如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是法院调解赋予了这种合意(合同)在法律上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履行。

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反悔权,放宽了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这就显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反而不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之类的协议的效力,与情与理是说不通的。

以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为调解生效时间就可以解决这一不合理的问题,体现了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民事诉讼调解在程序上的法院的审理性和在实质上的当事人有效的合意性的有机统一,并且,这种合意就其本质来说就是经过法院审查并赋予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间的契约,应具有契约的一般特征,即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反悔。

有一种观点认为,调解既是以自愿为基础,当事人反悔或拒收,就表明其已不愿调解了,压滤机滤布调解书因此不能生效也是合情合理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以不愿调解就可作为反悔的理由,那么,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也应享有反悔权,其签收后的反悔也是意味着不愿调解。

因此,这种看似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规定,却损害了未反悔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间、精神消耗和财物损失)。

这种制度实施的结果,即诉讼现实与立法初衷的理想状态是无法统一的,有时恰恰相反,反而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更大损失。

另者,自愿不等于随意和任意。

已有的调解协议正是自愿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反悔或否认,其实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而不是对自愿原则的尊重和贯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当事人对调解不得提起上诉,因此给予反悔权,让他们有更多机会考虑,以弥补其上诉权的丧失。

笔者认为,这种给予由于前述原因,在客观上行不通,事实上也没有必要。

首先,诉讼调解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同并经法院确认的,这种认同或查清从很大程度上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因此,有别于对双方就事实相佐时法院所作的判决。

当事人基于自己认可的事实而作出的协议的前提应当是权衡利弊后基本符合自己利益的。

其次,如果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请求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无路可走的。

2、实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调解的生效时间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积极作用。

民事纠纷虽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会使矛盾激化,成为不安定因素。

采用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作为调解生效形式,就能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迅速固定下来,把纠纷迅速平息下来。

这不仅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讼累,缓解法院送达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而且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反悔,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助于诚实信用这一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采用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在审判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由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强制执行的效力,而采用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又限制了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因此在运作上应更加慎重。

除应加强审判监督,.freekan.纠正违法调解外,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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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始终贯彻自愿原则。

由于限制了当事人的反悔,所以调解的自愿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是调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反悔权在调解协议达成前即在调解过程中的实际运用。

在形成协议并签字前,应充分允许当事人有意见上的反复,以便在协议上签字前使当事人有充分考量的余地。

自愿原则包括自愿接受调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层含义,同时要求自愿是真实的,不能有强迫。

因此,法官在调解中要处理好调解组织者与案件裁判者的双重身份,防止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解。

由于调解性质的决定,当事人可以非对价地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暇疵,所增加的义务和放弃的权利在认识上不含糊,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尊重自愿、不强迫调解的基础上,为不使当事人以对协议内容存有认识上的误差为反悔的借口,从实质上落实自愿原则的需要,审判人员应主动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进一步的更加明确的阐释,以使意思表示方清晰自己意思表示的含义,并使相对方作出正确理解。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疏漏或对对方的意思表示在理解上有差异或意思表示违反逻辑出现矛盾时,应提示当事人进一步明确。

同时,还应注意当事人的协议对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的内容是否完全作了处分,防止遗漏,以免日后留下悬疑,避免因此影响既有协议的稳定性,也避免因遗漏而导致的新的诉讼。

2必须把调解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有人认为,调解书不要求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调解只要能够说服当事人达成协议,即便某些案件事实的某些部分并不那么清楚,对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也不会产生实质的妨碍。

因此,把调解作为处置事实难以查清案件的灵丹妙药而一律先行调解。

其实,这样做是违反调解原则的。

实行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后,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要求应该更高。

由于毕竟限制了反悔,所以,以事实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就更为重要。

法官在调解中要做的是努力实现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诉讼结果的最大一致,使协议不致出现大的偏差,尤其不能出现强迫和误解,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还要力求避免“和稀泥”、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提高办案质量。

把查清基本事实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调解的基础和前提,把自愿原则贯彻于调解的全过程。

《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的探讨》

 

附送:

对调乡部分群众进京上访的思考

对调乡部分群众进京上访的思考

今年8月7日,嘉陵区土门乡

7、

8、9村56名群众以东西关电站淹没补偿问题为由进京集体上访。

上访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市、区两级深入细致地工作,事态得到了及时有效化解,主要挑头人物杨发万已保证不再上访;广大上访群众普遍情绪稳定,生活安定,正一门心思抓发展;库区呈现出和谐稳定、欣欣向荣的良好发展态势。

近期,笔者就此事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一、土门乡部分群众进京上访的经过及原由嘉陵区土门乡与武胜、岳池、高坪三地交界,1995年东西关电站关闸蓄水后(该乡共有1561.5亩土地被淹没,其中

7、

8、9村有1398.6亩,为重淹区),嘉陵区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进行了补偿(并在某些方面给予了超标准补偿),但

7、

8、9村部分群众始终认为补偿标准偏低、补偿面积不够。

1995年3月18日,土门乡8村代课教师杨发万带领部分群众集访东西关电站并发生骚乱,进而演变成后来的暴力抗法、袭警、抢夺枪支的“4.29”恶性事件,杨发万因此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被取消了民办教师及可能转为公办教师的资格。

此后十多年来,压滤机滤布杨发万等人就以此为由不断挑唆煽动并带领部分群众以上诉和其他方式到区、市、省上访。

今年5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发万等人起诉嘉陵区人民政府的上诉要求作出了不予受理的终审裁定,杨发万等人感到通过法律起诉无望,就企图通过带领群众集体进京上访来达到为个人翻案和获得经济赔偿的目的。

今年8月部分上访人员躲过稳控视线上访到北京,市委对此高度重视,王宁书记亲自主持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化解调处工作,将上访的52名群众接回。

此次土门乡部分群众集体进京上访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方面土门乡

7、

8、9村群众对政府积怨较深,加之杨发万等个别挑头人蛊惑、煽动,部分群众就跟风撵盘;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脱离群众,信息掌控不灵、调处化解不够及时等问题,致使延误了最佳劝返时机。

二、土门乡部分群众进京上访后的调处及成效上访发生后,南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文来自.gongwen123.嘉陵区委迅速行动,当天下午,区委书记何智彬就迅速带领20名干部组成三个驻村工作组进驻土门乡

7、

8、9村,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化解帮扶工作。

1、以稳控和教育转化上访群众为重点,迅速平息上访事态。

我区坚持稳控和教育转化相结合,成立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组建政策清理、情况收集、驻村帮扶和综合协调四个工作组,要求涉及淹没补偿的8个乡镇务必全面摸排群众思想动态,及时落实稳控措施,防止新的非正常上访发生。

市长高先海深入土门乡7村9社与群众座谈,耐心做群众思想疏导化解工作。

区委书记何智彬连续三天蹲点土门,深入群众了解情况。

区上组织召开了进京上访群众学习《信访条例》、《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淹没区安置补偿政策、政府后期帮扶措施等,上访群众普遍认识到我区执行的淹没补偿政策是正确的,标准不可能更改;集体进京上访是错误的,也是不划算的,并承诺今后不再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表示安心在家发展生产。

2、以帮扶解困和加快产业发展为关键,不断解决百姓疾苦。

针对土门乡8村5社、12社和9村1社、2社残疾人、五保户、特困家庭及失学青年较多的现状,先后为生病和家庭贫困的群众捐款3200多元,帮助30多名失学青年重返校园,使20多个大病家庭获得医疗救助,200多名特困人员享受农村低保。

根据库区实际情况,引导和帮助群众重点发展粮油产业,加大开发两季田,增加复种指数,提高土地利用率,着力解决人多地少的突出矛盾。

同时,因地制宜地加大水果业、蚕桑业和稻田养鱼、网箱养鱼等养殖业技术培训,筹资为8村5社新建2口屯水田;为9村维修1处提灌站并启动村道公路和红层找水工程建设;为9村整治3处码头;同时,启动了搭建便民桥、修建排洪渠、设置医疗站、建设沼气池等惠及整个库区群众的数十项工程。

3、以乡、村两级干部队伍建设为保障,筑牢基层战斗堡垒。

此次上访事件发生后,区委常委会迅速研究决定,对原土门乡领导班子集体免职,选派熟悉土门情况、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干部到该乡工作。

调整充实了联系土门乡的县级领导和区级帮扶部门。

责成土门乡新一届党委及时对

7、

8、9村两委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加强党员干部培训教育,大力培养党员后备干部,不断增强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使其成为促发展、保稳定的坚实堡垒。

建立健全村规民约,不断加强村民法制教育,切实推行村务公开。

三、由“乱”到“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启示三个多月来对上访群众的调处化解,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和感悟。

1、由“乱”到“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培育产业,滤布不断增强地方经济实力。

东西关电站淹没后十余年来,土门乡

7、

8、9村由于人多地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个别群众甚至不升反降,而库区外这十多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不论是纵比还是横比,群众感到反差强烈,怨气很大。

为此,我区将库区产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围绕种养习惯抓“水上渔业、地上果业、庭院蚕业”培育,并主动送去“三秋”种子、肥料,仅两个多月时间,“三秋”生产及渔业、蚕业发展已初见成效;政府务实的举措和规划增添了百姓发展信心,其心思也由谋划上访转向发展生产。

这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只有加快产业培育,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才能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

2、由“乱”到“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百姓疾苦,努力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在深入一线帮扶时,驻村工作组同志看到肖昌照一家仍住在四壁透风的破茅草棚里,.freekan.主动捐助部分建房款;了解到叶超华夫妇因病致残,子女无钱读书,干部自愿与其结为长期帮扶对子;得知一“哑巴”长期病卧在床,又送去现金与药物……群众利益无小事,正是解决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小事”,拉近了干群之间的心理距离。

这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只有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收获民心、化解民怨。

3、由“乱”到“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创新维稳机制,实现“保稳定”向“创稳定”转变。

纵观土门乡库区群众多次上访,此前历次调处重在说服教育、监督稳控、依法处置,干部一门心思“保稳定”,群众被动参与维护稳定,两者站在对立面各打各的“小算盘”;此次土门乡部分群众进京上访后,我区变“堵”为“疏”,对上访群众既说服教育、监督稳控,又问计与民、倾听民声,共谋发展稳定大计,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创稳定”,开创了维稳工作新局面。

这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维稳工作只有变“治”为“防”,才能吸引更广泛的群众自觉参与其中,才能真正将各种矛盾和隐患控制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4、由“乱”到“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夯实组织保障。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土门乡

7、

8、9村部分群众十余年来持续集体上访,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乡村两级班子软弱涣散,基层干部队伍缺乏战斗力。

个别村两委干部缺乏坚定的政治立场,每次集体上访都有党员参加;村支部会议一年难得开一次,上访会却频频召开。

群众进京上访发生后,我区迅速选配了新一届乡村党政班子,过硬的干部队伍为调处及后期帮扶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这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只有按照省委“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才能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对调乡部分群众进京上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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