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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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引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2141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5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andnonmetalopencast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

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12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3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14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基本规定

  5.1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则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m(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6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须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7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a.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b.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

  c.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度大于150m。

  5.8自卸矿车、自卸汽车和非载人架空索道的吊斗,不得乘坐人员。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GB16424的有关规定。

  5.9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确认电器、机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方准作业。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的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10露天矿内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栅栏,并应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5.11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2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高处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掷物件;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5.13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告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告安全。

  不准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4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通路,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相邻阶段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或台阶(踏步)作人行通路。

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

相邻阶段间的人行通路接近铁路时,其边缘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5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必须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

  5.16使用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产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b.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停留或或通行;

  c.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并闭水、气阀门。

  5.17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行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

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8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19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

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20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3kV以下,不得小于1.5m;

  b.3kV~10kV,不得小于2.0m;

  c.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5.21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

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22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业。

  5.23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6722和GB13349。

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24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5露天采场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站,应设置在爆破危险界线外。

通往露天采场的压气管道,可沿地面敷设。

  6露天开采

  6.1阶段构成的安全要求

  6.1.1阶段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阶段高度的确定

  如果阶段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6.1.2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6.1.3人工开采时,工作阶段坡面角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工作阶段坡面角的确定

  6.1.4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必须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

  6.2穿孔作业

  6.2.1钻机稳车时,千斤顶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

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

禁止在千斤顶下垫块石。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阶段边缘线的夹角不得小于45°。

  6.2.2钻机靠近阶段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穿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3m。

  6.2.3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必须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

  钻机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得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6.2.4挖掘阶段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阶段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得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6.3铲装作业

  6.3.1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

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得小于50m;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6.3.2相邻两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必须沿阶段方面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阶段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必须超前下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6.3.3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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