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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篇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分类:

 

(一)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规范性具体体现在: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⑵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内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4、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5、根据法所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法治:

 

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则、民主的法治模式(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  

2、基本精神:

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

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民权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怀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

) 

(五)法的价值:

秩序、正义、自由 二、权利和义务:

 

(一)定义:

 

1、权利:

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

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关系:

⑴权力来源于权利  ⑵权力服务权利  ⑶权利制约权力   

3、分类:

⑴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⑵所体现的社会内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

基本权利和义

务、普通权利和义务    ⑶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⑸主体:

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⑹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关系:

 

(一)定义: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特征:

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分类:

平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 

(四)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

1、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五)客体:

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六)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条件:

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直接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分为: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⑴法律事件是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⑵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和不作为。

 四、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1、有助于:

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明确那些法的效力的高低;立法者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些社会关系;明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有哪些。

 

五、法律体系:

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当代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第二节 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一)定义: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以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

 

(二)特征: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4、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二、法治的基本精神:

 1、良法之治  

2、法律至上:

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 

3、权利本位:

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

第三节 法的运行 

 一、立法:

 

(一)立法与立法体制:

1、立法: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2、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一个立法体系,制定法律。

 ⑴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⑵行政法规和制定部门规章: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

审计署    

⑶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⑷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生效条件:

包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批准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⑸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⑹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⑺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立法程序:

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包括: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

 (三)普通法案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过半数通过。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四)法律的效力:

影响法律效力层次因素:

制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

 

1、空间上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有特别规定外,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在所辖的地区内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

⑴法的生效问题:

通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⑵法的失效问题:

通常有明示与默示二种形式。

终止情况:

A新法取代旧法,旧法自然失效;B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C由有关机关发布宣告废止法律的专门法律文件;D法本身规定了失效的时间,该法届期自动失效。

 ⑶法的溯及力,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

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 

3、对人的效力:

原则:

结合主义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般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二、执法: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把握四点基本内容:

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和等级性;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题,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一)执法的特征:

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

 

(二)执法的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3、行政效率原则:

具体贯彻和实现,包括:

时效限制的规定;行为方式的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

 三、司法(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

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一)司法的特征:

中立性、权威性:

主体:

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被动性、独立性: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三)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⑴含义:

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②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③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

⑵要求:

①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②要处理好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间的领导监督关系。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法律监督:

 

(一)定义:

狭义: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督促 广义:

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大的全部运行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二)构成:

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对象、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依据、法律监督的方式。

 (三)分类:

 

⑴主体:

①国家监督:

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A特点:

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

 B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它在国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两种))、司法机关的监督。

②社会监督   

⑵对象:

国家机关、其他社会关系 ⑶内容:

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 ⑷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

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⑸所处阶段:

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事后监督 五、法律解释:

 

(一)对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法律、法规。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二)性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3、人的认识是有限的,才能趋于完善。

 

(四)实际运行过程可以分为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总体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配合体制。

 

(五)按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分: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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