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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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事关民生的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我省重点产业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等,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力量,加强行业、区域的协同创新,解决制约民生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科技问题,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海南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立项评审、现场勘查、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行业领域需求的基础上编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适时发布,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支持方式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上填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
(四)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
(五)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七)企业单位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八)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继续申报项目;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能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企业单位获得立项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
(十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
(十二)申报指南里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及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保证明等,如属临时聘请或合作的研发人员,需提供临时聘请或合作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第八条申报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材料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厅审批办窗口。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
形式审查、项目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
(一)形式审查。
省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对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
(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可综合采取实地考察、网络评审、材料评审、会议评审和答辩评审等多种形式。
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海南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三)行政决策。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产业发展和专家意见形成拟立项意见;
(四)公示。
对拟立项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项目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学技术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指标等。
第十条项目立项原则:
(一)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对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二)支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标以及省科学技术厅重点工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关系民生、受益人群多、技术集成度高、对全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推广价值的项目;
(四)支持具有较强技术力量、设备、资金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
(五)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联合实施的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六)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显著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项目;
(七)支持技术先进适用,成果能够迅速转化,实施后能形成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不立项原则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二)专家评审不通过的项目;
(三)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重复申报项目;
(四)不同单位(负责人)申报内容相似或相同的项目;
(五)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较差的项目;
(六)其他不适宜立项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综合平衡原则
(一)产业的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各产业的项目。
(二)区域的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各市县申报的项目。
(三)单位的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申报的项目。
(四)技术领域的综合平衡。
综合平衡各技术领域,避免相同或类似的项目重复立项。
第十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省科学技术厅择优安排部分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的安排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相对集中的原则。
资助方式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学技术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项目任务书中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实施进度和考核指标等。
考核指标必须细化、具体、可考核。
多家单位联合实施的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与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力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中对自筹经费做出承诺并保障经费到位。
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学技术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任务书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3.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项目跟踪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省科学技术厅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终止其项目实施,并收回财政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验收组织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可综合选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
(一)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提前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申请项目终止,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终止该项目,由项目单位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财政经费结余部分退回财政。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科技专项拨款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含自筹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设专家组长1名,由同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
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种结论。
(一)验收通过。
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验收不通过。
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由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财政经费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
验收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
省科学技术厅加强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
对任务指标完成良好且技术含量高、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可积极推荐参展和宣传,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六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