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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工程保险合同

工程保险合同

【篇一:

工程保险条款】

1、总除外责任:

是同时适用于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现两个部分。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其中,骗取赔偿金属于故意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物质损失下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3、动态管理条款:

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4、第三者责任向下的除外责任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5、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与工期的关系:

(1)工程保险的主保单的保险期限的起点:

①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开工时间

②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③保单生效日:

以上两个条件的时间点必须

在保单生效之日后,否则就以保单生效日为准。

(2)工程保险的主保单的保险期限的终点:

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③保单终止日:

以上两个条件的时间点必须在保单终止日前,否则,就以保单终止日为准。

(3)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与工期的关系: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仅仅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上的上下限,而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被保险工程处与施工过程中。

6、被保险人的义务:

诚信义务、缴纳保险费义务、防灾防损义务、损失通告义务、减少损失义务、保留事故现场义务、报案义务、法律讼诉的通知义务、损失举证义务、纠正缺陷义务

7、交叉责任扩展:

免赔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不可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扩展是针对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

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被保险人往往是复数,如果责任是被保险人之间产生的,那么保险人就可以不赔。

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

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包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款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机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失;(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9、契约责任扩展: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合同责任属于可预见的风险,故通常将其列为除外,本扩展条款不增加保单项下的赔偿限额。

在接受本扩展后,应将主条款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的第三条第四款删除。

10、清除残骸费用扩展: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保险人接受本扩展的同时通常应确定一个分项限额,限额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一是以一种具体金额的方式确定;另一种是以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接受本扩展应加费,加费的方法是按照主保单的费率乘以根据以上方法确定的分项限额。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不同,通常可以采用三种不同的扩展条款:

保证期特别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11、保证期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条款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就应该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第三者责任

险。

本扩展条款对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证期因履行合同进行维护过程中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二)对于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三)任何第三者责任。

12、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险人承担的仅仅是承包人在保证期内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不属于本扩展的范畴。

13、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及在完工证书前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14、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5、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抵运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及时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

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

输保险终止后;(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特别条款又称为“50/50条款”。

主要是用于工程项目中机器设备的运输段风险和施工段风险的界定问题。

本特别条款可能对出现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机器设备抵达工地后,明显存在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向货物承运人或其保险人提出索赔;

(2)机器设备抵达工地后,外包装损坏,存在损失可能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向货物承运人或其保险人提出索赔;(3)机器设备抵达工地后,外包装情况良好,但在开箱时发现货物损坏,应对导致损坏的原因进行分析,若是有理由证明损失时发生在运输期间的,应向货物承运人或其保险人提出索赔,但若是损失发生在抵达工地之后就应由工程保险的保险人负责;(4)机器设备抵达工地后,外包装情况良好,但在开箱时发现货物损坏,且其损失的原因无法确定的,即可能是在运输段产生的损失也可能是在抵达工地后产生的损失,则由工程保险的保险人和货物承运人或其保险人各承担损失金额的50%,即工程保险的保险人仅承担损失的50%,而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能得到货物承运人或其保险人的赔偿。

【篇二:

工程保险条款】

工程保险

第一章基础知识

1、为什么保险是转嫁风险的有效手段?

一是在损失发生后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投保人交纳保费,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风险;

二是可以得到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人承担风险后,利用自身风险管理的经验,借助社会有关力量,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保险保障安全性高,保险是一种法律契约关系,它以数理计算为依据经营风险,避免了盲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3、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4、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5、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6、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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