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三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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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三则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三则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重大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x动物防疫法》《x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忻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和《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

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2.2应急处置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疫情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及疫情报告等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防疫监督、检疫监管、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负责生猪屠宰企业(场)生猪来源排查、配合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及质量安全、屠宰场生物安全、扑疫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林业、交通、公安、市场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职责分工

  2.3.1市政府秘书处:

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落实防控责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

  2.3.2市委宣传部:

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2.3.3市农委、畜牧局:

牵头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3.4市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2.3.5市公安局:

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

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使用泔水行为。

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乱丢乱弃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2.3.6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负责确保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人员和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安全运输,协助做好临时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并派员参加临时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2.3.7市交通局:

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泔水行为,加强对经公路运输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2.3.8市卫计局:

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2.3.9市市场局:

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对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排查,严防非洲猪瘟高风险区、病死、未经检疫猪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监督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杜绝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场(户)。

  2.3.10市林业局:

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和处置。

  2.3.11市经信局:

做好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2.3.12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严禁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

  2.3.13市民政局:

负责受灾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3.14市人武部:

配合公安部门封锁疫点及疫区,做好强制扑杀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置工作。

  2.3.15市人社局:

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2.3.16市环保局:

负责加大对粪污乱排乱堆放等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

  2.3.17市教科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管理处置工作,不得流入养殖环节。

  2.3.18邮政原平分公司:

负责加强邮件、快件的检查。

  2.3.19市银监办:

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货支持力度。

  2.3.20市进出口公司:

要严格禁止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忻州市兽医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监测等综合防控工作,并配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3.2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中心报告。

畜牧兽医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四、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

上述所有级别的疫情预警都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Ⅱ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Ⅲ级)疫情

  在出入境口岸和港口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

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原平市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全面按农业农村部有关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措施响应。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本市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确认后,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Ⅱ级响应,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

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并做好疫情的紧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经出入境口岸、港口在进口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疫情按程序确认发布后,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Ⅲ级响应,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配合海关部门做好口岸、港口的检疫工作,配合餐厨剩余物监管及海关部门做好国际航班、铁路交通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

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市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消毒药应选择最有效的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

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直至解除封锁。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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