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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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假冒专利行为类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违法程度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假冒专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
(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元以下的,并且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
较轻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在五百元至五万元以下的;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二十份以下的;
5、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6、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2、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二十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5、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6、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或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一百份以上的;
5、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6、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专利标识规定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违法
程度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违反专利标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责令改正,免予处罚。
不构成假冒
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没有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责令改正。
按假冒专利行为情况处理
构成假冒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假冒专利行为处理。
三、为侵犯专利权提供便利条件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违法
程度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为侵犯专利权提供便利条件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侵权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该行为。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轻微
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能配合专利管理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违法收入在一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能配合专利管理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违法收入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拒绝配合专利管理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违法收入在二万元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复侵犯专利权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违法
程度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四条: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四条: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两次以上实施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按照《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侵权人对原技术或设计已经作出改变,但改变后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重复侵犯专利权且尚未有非法经营数额。
免予罚款。
较轻
再次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下,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小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再次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再次生产侵权产品,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