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技术合同备案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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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合同备案登记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登记
篇一:
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北京)
1、技术市场注册登记(第一次办理)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3)技术合同登记用户用户注册表
之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网址、用户名和密码
2、技术市场登记备案
(1)到技术市场网址登录,填写好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打印
(2)带以下资料到技术市场登记备案
a.签订的技术合同(两份都带上,技术市场留存一份)
b.技术合同登记表
c.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需2份)
3、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备案
需核对资料清单:
(1)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2)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6)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XX]531号)
(7)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XX]531号)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XX]531号)
(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XX]531号)
(10)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XX]531号)
(11)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XX]531号)
(12)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
应提供1、2、5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
应提供1、2、3、4、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
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
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需提交资料清单:
(1)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2)境内企业开户银行开据的“付汇通知单”
(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4)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
应提供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所需材料:
应提供1、2、3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
应提供3、4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
3、4项。
篇二: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流程
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申请流程
这两天一直做这件事,大致把过程梳理一下:
第一步:
先到就进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印件盖上公章,到技术市场去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
签技术合同,首先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是免税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是不免税的。
如果想免税必须把技术咨询合同或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写在一起才可以。
双方签字盖章后,记得盖的是公章不是合同章。
第三步:
在网上中的网上登记菜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录入合同。
第四步:
带着合同原件一式两份、需求说明书、设计文档到技术登记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的合同进行编号,同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章。
这时你需要向他要一份或几份技术收入核定表。
第五步:
当你收到款并开过发票以后(其实没收或没开也可以,但你要确保当月能收到就行),带着技术收入核定表盖上公章、财务负责人章、财务章及本次收款的金额填好后,到技术市场备案,交纳30元钱,然后技术市场的人会给你打一份奖酬金提取单(其实对私企来说没什么用,但税务局要看)
第五步:
因为现在营改增,原来技术开发、转让等属于地税营业税的范围,现在改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国税来管理。
登陆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下面的表格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第六步:
带着上述表格一式两份、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到税务局专管员处去备案,然后拿着盖章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回来做帐就oK了,这属于直接免税类,不是先征后退。
篇三:
技术合同备案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
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
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非技术合同;
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
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
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