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教育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定稿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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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教育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定稿解析

永昌县教育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2.2职责任务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人力资源准备

3.5 社会动员

3.6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5 应急响应

5.1 学校应急行动

5.2 县教育局反应

6 宣传和演练

7 附 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的管理

7.4 预案生效时间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县教育系统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提高我县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校舍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教育系统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教育系统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教育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教育系统救灾工作。

(2)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坚持防救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把预防突发性自然灾害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3)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雪)、冰雹、沙尘暴、大风、寒潮、霜冻、雷电、干旱、高温、大雾等突发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

(4)凡是在用于永昌县教育系统内开展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1)组织机构

县教育局成立全县教育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救灾工作。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徐有彪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杨开颜教育局党委书记 

刘杰教育局纪委书记 

白生伟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吴祥山 教研室主任

秦国志 教育督导室主任

陈天栋 招生办副主任 

吕玉霞 少工委主任

李荣 资助中心主任 

吴建军 办公室主任     

张兆成人事股股长

蔡云计财股股长

张永良 教育股股长

杜振科安综股股长

各中学、中心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二)职责任务

全县教育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组、募捐工作组、安全防疫组、督导检查组和宣传工作组等5个具体工作组。

各组工作职责如下:

1.项目管理组:

(组长:

杨开颜成员:

李荣杨成武)

①负责与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联络工作;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②考察申报灾区中小学灾后重建项目、编制灾区中小学恢复重建规划,落实项目管理措施。

③负责指导灾区中小学布点调整和灾后学校选址、布局、规划、重建工作。

落实水毁学校土建项目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争取救灾补助资金和贫困学生的救助。

2.募捐工作组:

(组长刘杰成员:

张兆成张永良)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向灾区捐款捐物活动。

做好教育系统救灾物资的收集、登记、保管、分配、运送等工作。

3.安全防疫组:

(组长:

白生伟成员:

蔡云杜振科)

①负责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灾后防疫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联系防疫部门进行传染病的预防,处理灾后疫情突发情况和事件。

②负责指导各校落实灾区各项安全规范和措施,及时检查、排除灾区学校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学校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和要求,监督检查灾区学校食堂饮水、食品卫生工作。

4.督导检查组:

(组长:

秦国志成员:

吴祥山陈天栋)

负责指导各校制定自然灾害防范和紧急处置预案,督导检查学校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灾害防范知识教育情况,检查灾后学校正常开学情况,统计、汇总、监测因灾造成的学生失学、辍学情况,提出救助措施。

检查、监督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事宜。

5.宣传工作组:

(组长:

杨开颜成员:

吴建军吕玉霞)

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全县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

搜集、整理救灾的影像图片、先进事迹、典型材料,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灾区一线教育系统救灾工作,编报救灾工作简报。

各校也要制订相应的工作预案,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学校救灾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等规定,合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安排学校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和学校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落实学校救灾工作经费。

(二)物资准备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县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四)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培育、发展和引导学校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社会动员

  

(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2)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款物接收、统计、分配、适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六)宣传和培训

(1)开展全教育系统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积极推进学校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学校建设。

(2)充分发挥学校的宣传优势,组织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开展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信息管理

各校应密切注意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发出的灾情预警,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学校必须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的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发生特大灾害的,要及时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师生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县教育局将根据受灾具体情况确定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五、应急响应

(一)学校应急行动

(1)救助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事宜。

(2)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灾师生,安排受灾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向受灾师生进行捐赠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二)县教育局应急反应

(1)县教育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并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召开县教育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事宜,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3)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师生学习、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慰问受灾师生,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指导、协调救灾工作。

六、宣传和演练

各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专栏、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并按时令、节气制定自然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师生开展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各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进行演练活动,提高师生逃生自救能力。

七、附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教育部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与责任

(1)奖励。

教育局对在参加自然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请县委或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发生自然灾害后,学校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有限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预案由永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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