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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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章程

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章程

学校介绍2009-08-171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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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

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

由刘欣乐自愿举办的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

办成一个高品质、高层次、管理先进、服务到位的综合性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层次:

非学历;办学形式:

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青少年、社会群体。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

江阴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江阴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江阴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

江苏江阴。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刘欣乐,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

(三)有权查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40万元;出资者:

刘欣乐;金额:

40万元;

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比例:

100%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

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理事长1名。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

理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组成人员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主任主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

教务处、办公处。

教务处:

(一)协助校长组织教师学习和及时贯彻上级工作指示;

(二)指导教师教研工作并审阅计划,实施和检查各阶段教育教学工作进程;

(三)组织教师政治思想、文化业务学习,实施教师、学生评优、表扬、奖励和处分工作;

(四)负责本中心日常教学课程的编制与调配工作;

(五)做好全年度本中心招生、编班和结业工作;

(六)负责红头文件和信函的发放;

(七)负责购买相关书籍,并予以管理。

办公处

学生工作的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草拟本中心办公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一)负责本中心对外接待及活动联系工作,及策划、组织、举办活动的一系列工作;

(二)配合校长做好人事招聘、定编、定岗、定位工作及员工的奖罚工作。

(三)做好文印、文档工作及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四)配合教学工作,做好教学场地安排布置工作。

财务管理:

(一)严肃会计财务制度,抓好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财务规定做好学生培训费的收缴工作。

后勤管理:

(一)网站管理,包括上传相关文件、活动信息等网络宣传方式;

(二)管理本中心资产、物资,监督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抓好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师生生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就爱呕血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队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

刘欣乐理事长、校长。

首届法定代表人,有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校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吃个小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八)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总额:

40万元,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比例:

100%

(二)接受社会捐赠:

暂无;

(三)政府资助:

暂无。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

4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

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8%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按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就爱呕血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就爱哦与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账户,设立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不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历史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刘欣乐 彭鸿勋 彭保中

福安市吾与点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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