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料汇编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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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料汇编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部标准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J39-83(试行)

主编单位:

邮电部基本建设局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试行日期1983年12月1日

人民邮电出版社

1983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颁发《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通知

(83)邮基字第554号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邮电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由部基本建设局组织北京市电信管理局编写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已由我部审核批准,现予颁发,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自本规范颁发之日起,凡我部过去颁发的有关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邮电部基本建设避负责管理。

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对本规范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部基本建设局,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抄送:

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各有关部基建局。

部内:

电信总局、物资局、科技局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是通信管道工程中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依据,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1.0.2条凡本规范未列入的建筑规格应按照施工图纸或其他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0.3条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本规范未包括的项目和技术指标要求,可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定补充临时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随工检验人员严格进行随工检验及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工作。

第1.0.6条竣工验收工作应执行部颁《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项目和要求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办理。

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项目。

凡由施工造成者,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

第1.0.7条各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0.8条本规范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二章器材检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检验工程所用器材的规格、程式及质量。

如发现器材包装或外观异常,应及时进行检验处理。

第2.1.2条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器材的程式、规格、质量不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节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通信管道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提出使用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2.2.2条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水泥从出厂到使用的时间不宜超过三个月,并不得受潮变质。

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明显标记的水泥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储存时间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有变质迹象的水泥,均应进行试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水泥制品应进行逐个检查,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制品的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一),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水泥制品表面应完好、无破损及断裂。

第2.2.4条干打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宽、高允许偏差应不大于±5毫米;二孔及以上水泥管块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

三、管块的实体重量不应低于用当地材料所制标准成品(指干燥品)重量的95%,常用的水泥管块参考重量如表2.2.4所示;

干打水泥管块参考重量表表2.2.4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强度应不小于110公斤/平方厘米(系指养护28天的成品)。

施工单位如发现管块强度有问题,应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抽样试验。

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否则,可再试3‰,其90%达到标准的,则该批水泥管块表面强度指标仍算合格;如10%以上的管块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指标应按不合格处理。

五、水泥管块成品的其他指标要求和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干打水泥管块,必须用中性水浸泡养护七昼夜,脱出氢氧化钙物质(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的水泥管,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第2.2.6条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嘈叭口必须圆滑,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摩擦系数不应大于0.8(有润滑剂时应达到0.6)。

管体表面的裂纹(指纵、横向)长度不应大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可断去裂纹部分做短管使用。

管块两端的管孔外缘缺边不应大于20毫米,但外缘缺角的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钢材、管材与铁件

第2.3.1条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诱片剥落或严重锈蚀。

第2.3.2条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材内径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2.3.3条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应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第2.3.4条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诱处理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现象。

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滑、无脱落、无气光等缺陷。

第2.3.5条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铁盖即外盖、内盖、口圈和积水罐带盖。

手孔铁盖装置包括手孔外盖和口圈)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纸的规定;

二、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铸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200公斤/平方厘米。

铸铁质地应坚实,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和砂眼等缺陷。

铸件的防锈处理应均匀完好;

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四、铁盖的外缘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大于3毫米;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应高于口圈1~3毫米。

第2.3.6条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

第四节建筑材料

第2.4.1条通信管道工程用砖的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形应完整、耐水性能好。

采用机制砖时,标号及规格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通信管道工程中的地下砌体,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易于粉化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砖等。

 

机制砖标号及强度表表2.4.1

第2.4.2条通信管道工程用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二、常用石料的粒径宜为0.5~3.2厘米;

三、石料的比重应不小于2.6,容重应不小于1350公斤/立方米;

四、石料中有害杂质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

2.针状、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0%;

3.硫化物及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4.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有机物质。

第2.4.3条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信管道工程宜采用河砂

二、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粗、中砂,不得使用粉砂;

三、砂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云母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2.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3.硫化物及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4.砂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不屑等有机物质。

四、砂的比重应不小于2.5;干砂容重:

1.松散养成应大于1300公斤/立方米。

2.密实养成应大于1600公斤/立方米。

第2.4.4条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污水及含有硫化物的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疑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是否使用。

第三章工程测量

第3.0.1条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管道位置、座标和高程进行。

第3.0.2条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道及人(手)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钉设桩点。

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人(手)孔中心3~5米处开始,沿管线每隔20~25米宜设一桩(板);

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

桩点附近有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可做定位拴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

三、平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中心线不得大于±10毫米;

2.直通型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0毫米;

3.管道转角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毫米。

第3.0.3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的水准桩点。

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米;

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

三、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专册记录。

第3.0.4条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一、在完成沟(或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道沟、人(手)孔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

第3.0.5条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它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地下设施及已移改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与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注明类别、规格等,为绘制竣工图提供资料。

第四章土方工程

第一节挖沟(坑)

第4.1.1条在通信管道施工中,发现土质与设计文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尤其是遇到不稳定土壤或土壤有腐蚀性时,应待处理方案确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1.2条挖掘土方时,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不得继续进行挖掘。

第4.1.3条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部,且挖深在3米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挖沟(坑)法施工,如图4.1.3所示。

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4.1.3的规定。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表4.1.3

注:

H为深度;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第4.1.4条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遇有被水冲、泡的,应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

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4.1.5条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规定施工;设计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图4.1.3放坡挖沟(坑)图

一、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二、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三、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四、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挖土,或与其他管线平行相隔较近的地段等。

第4.1.6条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而损坏土壤结构,如探深超过设计标高在100毫米以内,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并夯实。

第4.1.7条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二、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或土坯墙,应留有行人通道;

三、城镇内堆土的高度不宜超过1.5米;

四、堆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通信管道、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人(手)孔、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五、土堆的坡脚边应距沟(坑)边40厘米以上;

六、堆土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第4.1.8条沟(坑)底部程低于地下水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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