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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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闽政教督〔2011〕2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标准(2011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五”期间,按照省政府部署,在各地的高度重视下,我办顺利完成了五年一轮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简称“对县督导”)任务。

“对县督导”制度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

为了贯彻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办组织力量对“评估标准”再作修订,并作为第二轮“对县督导”的评估依据,现予印发执行。

请各地抓紧组织新标准的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指标内涵,认真做好县级自评、市级复查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办。

2007年印发的《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计分方法(修订)》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

教育“对县督导”标准通知

抄送:

国家教育督导办,省委组织部、编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市、县(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11年4月14日印发

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2011年修订)

A级

指标

B级

指标

C级指标

评估标准

权重

计分方法

A1

(100)

B1

确立

地位

(45)

C1.优先发展。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满足教育发展;认真实施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和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并按计划实施。

13

1.政府工作体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6分,视教育地位落实到位情况按6分、4分、2分三档计分。

2.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4分,视项目落实情况按4分、3分、2分三档计分(未纳入不得分)。

3.学校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基础设施重要建设项目3分,视项目落实情况按3分、2分、1分三档计分(未纳入不得分)。

C2.体制机制。

建立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学前教育“以县为主统筹、乡镇(街道)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工作机制;健全市县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12

义务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4分,视落实情况分别均按4分、3分、2分三档计分。

C3.管理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乡镇(街道)实际、部门职能签订或下达责任书,抓好落实。

10

1.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5分,视责任书的针对性与个性化,按5分、3分、2分三档计分;未建立制度不得分。

2.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5分,视情况按5分、3分、2分三档计分。

C4.日常工作。

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定期研究解决教育问题;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学校制度落实。

10

1.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教育问题6分,视情况按6分、4分、2分三档计分。

2.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学校制度4分,视情况按4分、3分、2分三档计分。

未建立制度均不得分。

B2

履行

职责

(55)

C5.均衡发展。

树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理念,致力于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育经费、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管理质量等方面差距;义务教育择校矛盾明显缓解。

10

1.推进均衡发展6分,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按6分、4分、2分三档计分。

2.缓解义务教育择校矛盾4分,按4分、3分、2分三档计分。

C6.协调发展。

确立协调发展意识,针对各类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在资金投入、政策导向和人员配备等方面重点加强,教育结构明显优化,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10

视工作力度及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水平,按10分、8分、6分、4分四档计分。

A1

(100)

B2

履行

职责

(55)

C7.素质教育。

科学评价学校教育质量与办学水平、正确导向学校教育;为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政策与经费支持。

8

1.科学评价学校4分,视情况按4分、3分、2分三档计分。

2.政策与经费支持4分,视情况按4分、3分、2分三档计分。

注:

发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另扣5分。

C8.终身教育。

制定终身教育发展规划,成立终身教育促进与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广泛开展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

6

1.终身教育协调机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4分,视情况均按4分、3分、2分三档计分。

2.创建学习型组织2分,视情况均按2分、1两档计分。

C9.民办教育。

依法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管理民办教育;各类民办学校达到“四独立”要求,办学行为规范。

6

1.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措施3分,视情况按3分、2分、1分三档计分。

2.民办学校办学行为3分,视情况按3分、2分、1分三档计分。

C10.各类学生群体教育。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教育优惠政策;加强初中“控辍保学”和闲散青少年教育工作。

12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镇就学、升学等政策措施落实,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待遇2分。

2.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学校、家庭相结合的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2分。

3.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教育优惠政策落实各2分。

4.初中“控辍保学”和闲散青少年教育工作各2分。

以上各项均视情况按2分、1分两档计分。

C11.语言文字。

加强领导,依法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3

1.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订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1分。

未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不得分。

2.推进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2分。

已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的2分,已制订2015年前接受评估规划的1分。

A2

(220)

B3

保障与

配置

(75)

C12.经费预算。

县域内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执行“两上两下”程序,并批复到校;财政对教育拨款达到“三个增长”;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省核定标准。

40

1.预算编制5分。

2.“三个增长”25分(第一增长10分,第二增长5分,第三增长10分)。

3.教育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省核定标准10分。

注:

资金通过追补达到要求的,按所得分数的85%计分(下同)。

C13.经费配置。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省定标准;中职学校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按市级标准拨付幼儿园公用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特教经费按标准下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及时下拨,适当增加寄宿制学校及小规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学校聘用的学生食堂工勤和安保人员工资由财政核拨。

35

1.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省定标准以上10分。

2.职业教育经费、学前教育经费、特教经费、寄宿制学校及小规模学校经费、学生食堂工勤人员和安保人员工资各5分。

B4

工资与

福利

(40)

C14.工资福利。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和其他的福利待遇落实;农村学校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津补贴政策落实;改善农村教师住宿条件;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落实。

30

1.教师工资13分,拖欠教师工资不得分。

2.教师福利待遇5分,视项目落实情况计分。

3.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津补贴各2分。

4.改善农村教师住房条件(教师周转房)3分。

5.民办学校社会保障制度5分。

注:

挤占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绩效工资的扣20分。

C15.培训经费。

县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拨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在教育事业费中预算单列。

10

按规定到位10分,不足额的按到位比例计分,低于50%不得分。

B5

专项与

配套

(50)

C16.专项资金。

义务教育免杂费、农村税改转移支付、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校舍安全工程等上级教育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30

义务教育免杂费、农村税改转移支付、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5分,其他教育专项资金5分,及时全额拨付教育使用5分。

注:

发现一项上级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扣10分,扣完为止。

C17.配套资金。

上级各项教育专项(项目)资金的县级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配足,及时足额到位。

20

按资金实际到位量占应到位总量的比例计分,低于85%不得分。

A2

(220)

B6

管理与

使用

(30)

C18.教育费附加。

按规定足额征收,及时、全额拨付教育,使用规范,其中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土地出让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设施建设。

20

1.教育费附加征收5分,按征收完成比例计分,低于85%不得分。

2.资金到位并规范使用9分,按到位并规范使用资金的比例计分,低于85%不得分。

3.投入职业教育3分(未实现“双高普九”的县不低于20%)。

4.土地出让金净收入的10%用于教育设施建设3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C19.预算外资金。

缴存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拨付学校使用,无统筹、截留、平调、挪用现象。

10

1.返还学校使用5分,有截留、平调、挪用情形的不得分。

2.学年内及时拨付5分,按到位比例计分,低于85%不得分。

B7

助学

捐赠

(25)

C20.助学制度。

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制度,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10

视情况按10分、8分、6分、4分四档计分。

C21.社会捐赠。

建立表彰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县、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教育基金。

15

1.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教育8分;视情况按8分、6分、4分三档计分。

2.乡镇筹集教育经费7分,视情况按7分、5分、3分三档计分。

A3

(240)

B8

布局

规模

(70)

C22.学校布局规划。

科学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教育用地优先纳入城镇建设规划;认真实施城区教育扩容和新区教育配套建设,整合优化农村地区教育资源配置;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合理,学生就学方便。

20

1.制定学校布局规划3分,视情况按3分、2分、1分三档计分。

2.教育用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3分,视情况按3分、2分、1分三档计分。

3.实施学校布局规划8分,推进城区教育扩容、农村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各4分,视情况均按4分、3分、2分三档计分。

4.城乡学校布点合理6分,视情况按6分、4分、3分三档计分。

C23.义务教育容量。

办学容量满足需要,学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以内,消除大班额现象;人口30万以上的县单独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30万以下的县举办特教班,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15

1.办学容量满足需要10分,1所学校出现超过2200人或超大班额扣1分。

(标准班额:

小学45人、初中50人,66人以上为超大班额)

2.特教学校5分,盲、聋班班生额控制在14人以内,培智班控制在12人以内,班生额超标的酌情扣分(2分以内)。

人口30万以上的县未单独设置特教学校但有特教班的得2分。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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