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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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立德树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任务,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系部处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这项工作。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三)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的表现及其产生原因,掌握心理保健知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四)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消除心理困惑,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二)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

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个体与群体情况,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

(三)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

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四)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

(五)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处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处与系部处和医疗保健单位相互配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教师教育引导与学生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

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宗教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体系

第七条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学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学院团委、公共课教学部、心理咨询中心的负责人。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处),秘书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秘书由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兼任。

第八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对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二)统筹协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人力资源,落实心理健康教育专用场地和专项经费;

(三)组织策划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业务培训;

(四)对本院和各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听取和审议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汇报;

(五)领导与组织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九条学院设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骨干。

第十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是学院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应当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大学生素质与能力中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业务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心理卫生协会和广东省心理协会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十二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专题讲座,组织专题讨论,传授心理保健知识和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心理适应能力和耐挫能力;

(三)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心理危机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

(四)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兴趣、能力、人格、气质、心理健康状况以及开发潜能提供服务,为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建设和维护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指导二级心理辅导站和学生心理社团开展工作,负责朋辈心理咨询员的培训和管理,构建和完善学院、系、年级和寝室四级心理保健网;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与心理健康教育调查研究,为学院改进和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对策和建议;

(七)代表学院作为集体会员参与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省心理卫生协会、省心理协会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八)完成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在各系设置学生心理辅导站,站长由各系党总支书记兼任,各系辅导员兼任本系学生心理辅导站的心理辅导员。

系学生心理辅导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方案,组织班级或团体心理健康活动,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二)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普查与学生心理状况调查工作,结合专业特点开展新生适应性教育和毕业生择业心理辅导;

(三)坚持和完善值班与预约制度,开展个体心理辅导;

(四)针对群体性心理问题组织开展团体辅导;

(五)将有严重心理问题或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到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六)做好本系心理健康委员和心理信息员的管理与培训;

(七)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在班级设置心理健康委员。

班级心理健康委员由本班级同学推荐或选举产生,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结合本班级同学的心理问题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与宣传,组织同学开展心理健康活动;

(二)加强与同学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

(三)发现异常情况和心理危机事件及时报告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处理同学中的各类心理问题;

(四)积极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精神支持和安全监护工作;

(五)协助做好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状况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在学生寝室设置心理信息员。

心理信息员由寢室同学推选产生,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开展心理健康活动;

(二)协助做好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状况调查工作;

(三)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心理异常信息和心理危机事件;

(四)积极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精神支持和安全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当加强与各系学生心理辅导站的沟通和联系,各系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工作,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以及有关医疗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与心理咨询

第十九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院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统一管理,安排相应学分,计算教学工作量并支付相应的课酬。

第二十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明确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义,增强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危机预防意识,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培养提高自我认知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应当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结合大学生心理特点,涵盖大学生活的主要方面。

第二十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力求贴近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形式和方法应该符合大学生心身发育的规律和特点,遵循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注意知识传授与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角色扮演、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社会实践相结合,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有趣,努力提高课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第二十三条学院安排专门场所并配备相应设备作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办公场所。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适应咨询。

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二)发展咨询。

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三)障碍咨询。

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二十五条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开设心理健康专题讲座,组织心理健康专题讨论;

(二)开展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开展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组织专家现场咨询;

(五)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六)开展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活动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咨询方式,努力增强咨询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系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二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系应当充分利用广播、影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二十九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系应当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系应当重视发挥学生组织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满足学生成长成才的心理需要。

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队伍

第三十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队伍的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体系,贯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职教师的编制,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按照1:

4000的师生比例进行配备。

学院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顾问,为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实施检查指导,为咨询人员的身心健康、职业操行和业务培训提供专业支持。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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