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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能源合同管理协议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订立合同双:

 

甲:

(以下简称“甲”)

 

乙:

(以下简称“乙”)

第1条总则

1.1本协议依照人民国“合同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第2条项目主要容

2.1项目名称:

2.2项目地点:

2.3项目概况:

利用甲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以建成运营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园区电网,所发电能由甲优先使用。

2.4项目建设案:

乙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报批、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甲提供本项目所需建筑物屋顶约万平米。

2.5合作模式:

其中约万平米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剩余万平米为全部上网模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模式所发电量优先供甲使用,电价按照正常电价的计算;剩余约万平米电站为全部上网模式的屋顶采取支付租金计算。

2.6如现有自发自用模式下乙发电量不能满足甲的用电量时,根据甲变更新增变压器

容量和新建设厂房约平米的屋顶,乙将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建设光伏电站,以自

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电站继续为甲提供相应的发电量。

(同合作模式同2.5条)

2.7屋面租金:

租金每平米元/年,具体租金数量以双认可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面积计算规则为:

钢筋砼平屋面以建筑施工图屋面水平投影面积,坡屋面厂房面积以坡屋面实际面积计算面积(不扣除彩光带)。

年租金计算式为:

,具体租金以甲技术人员勘察测量使用的面积为准。

2.8租金支付:

租金按年支付。

甲乙双同意租金自甲、乙双合同签订后,并在项目开工建设10日向甲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租金。

以后每年在第一年所确定付款日期前五日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金交付间隔为一年),以此类推。

租金拖欠3个月以上并经甲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有权无条件终止租赁协议。

2.9项目目的:

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万度(具体发电量以实际发电量为准),达到降低能耗,改善环境的目的。

2.10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甲向相关部门申请节能减排或采用新能源补贴归甲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发电量的电费补贴归乙所有;甲、乙双有义务配合对申请补贴相关资料的办理;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均有配合另一申请的义务。

第3条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自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

时终止。

3.2本协议生效后,由乙进行相关施工手续的申报,甲予以协助。

项目施工手续齐全后

个月乙进场施工。

3.3双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获得批准后的正式并网运行日,项目分享期为年。

3.4协议有效期为协议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5若乙在节能效益分享期的投资收益因非乙因素(如甲用电量下降、补贴政策调整

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乙有权要求变更项目的发电模式,届时双应另行协商调整

具体合作式。

第4条项目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甲乙双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4.4甲在乙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应协助乙进行相关后续验收工作(消防、电网部门等)。

第5条节能效益分享式

5.1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电网公司安装在单元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该电能

计量表按相关规定由电网公司进行定期校验;

5.2效益分享期,发电式为自发自用,余额上网,乙发电优先供给甲使用,电价按照当地同期电网公司供给电价的进行计算;全部上网部分由乙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2.1每月日前甲乙双共同抄录确认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2.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

金额,并向甲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税务部门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为准)。

5.2.3甲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全额发票之后的10日,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

如迟交

电费的违约金为迟缴金额的0.1%/天计算,最高不超过当月支付电费的5%;

5.2.4本项目建成后,在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时需借用甲电表进行计量,甲需协助电力公

司和乙进行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

相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发电补贴和上

网电量的收入由电力公司与乙结算,并将补贴收入打至乙账户。

5.2.5本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到期后,本项目所建电站无偿转给甲(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电力公司,进行相关用电适宜变更后,甲可继续使用)。

如甲乙双在项目中产生经

济纠纷,双自行解决,与电力公司无关。

5.2.6如双对任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

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2.7甲乙双联系式和银行账户如下: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6条甲的义务

6.1甲应协助乙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甲应向乙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

料,纸质图纸或电子版图纸至少提供壹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容正确。

设计完

成后乙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

6.3按设计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甲

为乙在申鑫材城项目附近区域提供独立办公地点,(使用时间以项目筹备期开始至项

目并网后一个月结束,具体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施工期间甲为乙提供相关人

员的住宿场地和一定面积的仓储场地,项目期的施工用水、用电和项目试运条件等产生

的费用由乙承担。

6.4乙按照相关设计案与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如申鑫部配电室可利用面积不足导致的光

伏电站相关逆变器、升压器等设备设施需单独占地时,甲应就相关用地使用进行协调并

无偿提供使用(具体面积按实际项目情况为准)。

6.5施工和运营期间甲应保证乙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免费的进出及正常活动。

6.6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7每月按被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8甲应及时协助乙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9为乙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

的设施和设备。

6.10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有责任帮助乙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的安全

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配合乙

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1甲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付款。

6.12甲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

6.13甲收到供电部门的停电通知或甲变压器、生产车间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甲应及

时通知乙。

6.14甲承诺对所有房屋屋面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甲截止本协议签署时以及将来发生

的任抵押、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到乙电站的运营和资产安全。

本协议签订时,甲应

向乙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屋面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

件交乙留存。

如因第三主权利,影响乙使用房屋屋面的,甲应承担乙搬迁

费用,并赔偿由此给乙造成的相应损失。

6.15如乙因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应提

供乙工作人员进出便,并应配合乙提供走线路由等,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应提供乙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合适的位置以及空间。

6.16甲应保证交给乙施工前房屋屋面符合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尤其是防水、防漏

等,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限甲应协助乙对房屋屋面进行定期安全检车以及维护。

应协助乙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屋面的太阳能发电设备。

如房屋屋面出现自然和正常

使用引起的损坏,由乙维护和修理,其费用由乙承担。

6.17为保障电力安全,甲乙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

解决之前,甲不得采取任措施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乙有意拖延解决问题

时除外。

第7条乙的义务

7.1乙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乙应按照项目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认可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案设计,并按设计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

以及维护管理。

7.3乙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聘请的第三格遵守甲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面

的规定,并听从甲合理的现场指挥。

7.4乙应免费对甲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了解设施的基本原理和操

作,便于以后日常使用维护。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

规要求以及甲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格执行。

7.8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

负责,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负责。

7.9乙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甲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乙在项目的施工中,因乙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所

发生费用由乙承担。

7.11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的要求,保证甲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

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以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的危害。

7.12在项目竣工后,确保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

否合格。

7.13乙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保

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7.14乙对房屋屋面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所有,乙有权处置。

乙若需对原建筑、结构或安装进行更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以及甲同意,若有改变原建筑及结构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应恢复原样。

7.15电站须按照规定安装计量电表,乙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商定的位置。

7.16在电站施工以及运行期间,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及发生费用由乙负担;乙在进场施工前对屋面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可由甲负责维修、维护,所发生费用由甲负担。

7.17乙应配合双同意的第三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7.18乙在布设屋面设备、设施时原屋面采光应保留。

第8条安全施工

8.1乙应按有关规定,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

失以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非乙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8.2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处理。

甲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

事故的所有费用由乙承担。

8.3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财

产和人身安全。

以上措施应报甲同意。

8.4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

故和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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