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169034 上传时间:2022-11-1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内和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别。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遵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5人;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5人;高级会计师2人、中级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1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销售负责人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3人;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4人;中级会计师3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5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高级以上职称,销售负责人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统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2人;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2人;中级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销售负责人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8.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五)暂定资质:

申请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六)有关人员专业要求

建筑、结构类主要指建筑、规划、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电气工程等专业;财务主要指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指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经济、销售、统计、审计等专业。

第三章 资质申请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的身份证;

(六)企业总经理、工程技术部、财务部、销售部、统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证明。

工程技术、财务、销售、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证明。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资料。

注册资本增资的,需提供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资的验资报告;

(二)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开发完成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本《细则》规定需要提供在建工程的,提供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四)填报已竣工、未竣工项目的项目手册;

(五)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六)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续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合并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合并后的业绩高于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材料提供。

合并后的业绩不超过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材料提供。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分立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企业分立后的人员、业绩情况,对分立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企业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公司依照《公司法》所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文件;

(五)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六)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的,应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被撤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企业注销后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方式的相关材料;

(四)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四章  资质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申请一级资质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定。

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新申请、升级、企业法人变更、分立、注销的,经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行政许可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续期、企业合并的初审工作由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所受理的企业申请事项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审批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由各地初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行政审批系统中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并在申报材料中存档。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

二、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相应级别条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新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二、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近4年业绩低于其资质等级标准的,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等级核定至相应级别。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有开发项目的且不具备升级条件的,可以续期,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且不得用企业原名称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九条 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的,企业名称中一般应带有“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置业”公司字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多个全资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子公司名称体现与母公司隶属关系的,子公司可使用母公司资质证书从业,子公司完成的经营业绩可以累加至母公司名下。

子公司名称在母公司资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 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延续的,与企业出资性质无关。

第五章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吉林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省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办理备案的,应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注册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据的企业经营业绩证明。

主要内容:

企业自然状况、企业成立以来开发业绩、近三年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有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的身份证;

(六)在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劳动合同、身份证。

工程技术、财务、销售、统计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任职文件、聘用证明。

(七)已开发完成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第二十二条 外省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按照新申请办理。

如新申请的公司为该企业全资子公司、企业名称体现与原公司隶属关系的,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

其承揽业务范围按照企业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条件,予以确定。

有效期限届满后,按照该企业实际完成的经营业绩情况,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定相应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外省二级(含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比照本地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并按照资质证书上规定的经营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含1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少儿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