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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询标纪要及承诺书;(5)投标书及附件;(6)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7)本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量清单;(9)图纸;(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园林绿化技术规程(HBL/T002-1999)》以及浙江省、杭州市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以施工图明确的标准、规范为准。

包括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地方、行业协会及企业标准、规范、规定、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天内提供施工图纸肆套(包含用于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允许不得外借复印。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授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任何付款凭证需经发包人代表签署确认意见后才有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现场主管)

职权:

现场协调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由中标单位自行考虑、施工用电自备发电设备或蓄电设备,费用包含在相关措施费中,否则作优惠处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工程项目的各种批准证件,承包人协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开工前7天内双方在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另行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事先未知的地下管线、文件等,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护好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由发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办理。

中标人应根据工程要求。

在技术标内明确处理方案,保护费由中标人自行考虑,包干使用,在项目措施费中单列,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或组织不严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生时双方协调解决。

9.承包人工作

本合同承包人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造成其他交叉施工的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分别向发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自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合同签署后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以及下周、下月进度计划,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工程的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文明施工按杭建监总(2003)38关于实施。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循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成品的所有保护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协调处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则应无条件修复;但现场已探明或明示的构筑物(如房屋基础)等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负责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绿化和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并承担费用;工程完工交付10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与生活垃圾,达到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使用状态;如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清除,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负责安装在施工过程中为自己所用的供水管网、线路及其设施,并严格按供水、供电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B、由于本工程施工而影响其他单位、居民正常排水,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C、施工现场维护属承包人的工作,费用须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2承包人工作

本合同承包人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承包人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造成其他交叉施工的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分别向发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提供下月施工组织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7天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招标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10%以上,并且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影响施工进度的;

(2)不可抗力;(3)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4)非承包人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发生后14日内提出工期顺延签证,逾期提出,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未提出顺延签证的,视为工期不需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要求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按浙江省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执行。

安全要求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六、合何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为:

a、定额、标准、费率及相关政策规范(非强制性文件)调整。

b、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能预见的风险。

c、现行预算定额或计价规范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

d、材料价格的正常波动。

e、施工期间非连续8小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

23.3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或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23.3.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算,决算工程量须首先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初审。

23.3.2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规费和税金。

23.3.3合同中没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

套用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下限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另计算,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参照市场价、降幅系数、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予以6%的优惠幅度得出结算价格。

23.3.4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

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23.3.3执行。

如有甩项工程,招标人将对相应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23.3.5当投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将保留重新估价的权力,其相应单价的计算方法具体按第23.3.3条执行。

23.3.6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投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招标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第23.3.3条,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23.3.7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建市[2008]44号、杭建市[2008]48号、杭财基[2008]2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3.3.8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须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使用人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23.3.9如果实际施工需要更换苗木,则仅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苗木到场价。

种植费、综合费用按苗木栽植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同(似)规格苗木计取。

23.3.10如果新增苗木或原清单苗木规格发生变更,其变更后的单价在执行23.3.3条款后的结算价不能突破相同(似)品种较大规格的投标单价。

23.3.11本工程结算造价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工程预付款占合同总价款的30%的。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预付款和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0%后,预付款分2次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遇双休日为2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1本工程开工,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30%预付款。

26.2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经监理单位、甲方签证付款,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时间为:

当月月底。

26.3工程竣工后付至经甲方确认后的工程价的85%,待审计完成并且绿化养护合格期满后,结清余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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