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考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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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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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干货整理
基本理论
1.刑诉法是程序法,是静态的宪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核心价值。
3.三个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本身有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4.刑诉构造:
古代弹劾、纠问,现代当事人、职权、混合式,中国理想的是法官居中,控辩对抗的三角“控辩式”构造。
5.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要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制度是贯穿性的例外)
6.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建议权”,少有“决定权”。
7.司法独立是对内“去行政化”,对外独立于行政机关。
8.中国法院专属定罪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认“无罪推定”反对“有罪推定”
9.刑诉法15条(法定不起诉):
显时特告死,特殊:
a.公安案件,检察院发现犯罪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不起诉;发现不是这个人干的,退回并建议重新侦查;b.自侦案件,符合前述情形的,退回自侦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公、检、法是专门机关,侦查机关能够设立鉴定机构。
2.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五类人:
a.被害、法代、近亲b.自诉人、法定代理人c.附带民诉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d.财产没收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e.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
4.单位当被告人时,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能够据传到庭,人找不到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5.单位犯罪:
被告死,直接负责,继续审理;被告变,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6.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盖章+签名
7.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管辖
1.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a贪污贿赂b.渎职犯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2.公检法管辖权竞合:
◆公安和检察院竞合:
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竞合:
①公检竞合法:
a.发现亲告罪,告知找法院;b.其它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送法;
②法竞合公检:
另案移送
◆并案处理(职权范围内可并):
①一人犯数罪②共同犯罪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它犯罪的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
回避
1.能够申请回避: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决定不服还能够申请复议)
2.中国只有有因回避,没有无因回避。
庭审中申请公诉人回避,法院无权决定,休庭。
辩护与代理
1.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不应当仅仅是形式上的,有效辩护能够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2.律师会见权:
三证无障碍会见,仅限于侦查阶段,国安、恐怖、贿赂三类犯罪,律师会见经许可
3.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行,会见时不被监听。
4.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判断:
a.50+情节恶劣b.重大影响c.重大利益
5.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权:
a.律师能够向证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b.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的:
①需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二、申请调查取证权:
a.辩护律师能够申请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能够在场)b.辩护律师申请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能够在场):
①辩护律师先调查取证失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性。
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性和是否不宜或不能由律师调取(同时符合两个条件)c.辩护人申请检、法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①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
6.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
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第一次拒绝——应当准许——另行委托或另行提供法律援助——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7.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未成年、二审不开庭、审查起诉
8.法定情形告知无罪:
不在场、不够大(不是未满18岁,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危害国安、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身安全
刑事证据
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院能够依职权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检察院能够提请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能够申请出庭作证
能够作证的不一定是证人。
强制出庭只能针对纯粹的证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检方。
a.刑讯逼供等获取的供述
b.暴力威胁等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c.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解释的物证和书证
d.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处理:
调查核实→纠正意见→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检察院排除后,要求侦查另行调取或自行调取。
法院依职权: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应当进行法庭调查。
申请排除:
一般在庭审前,庭审中发现的可在庭审中提出。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法庭先审查后调查。
可在申请后进行,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
询问人和讯问人没有签字的,能够补正、解释。
被询问的人、被讯问人的人没有签字,证据一律作废。
3.证人保护:
国恐黑毒四类犯罪,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她们的近亲属,公检法三机关都应当提供保护
4.其它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原物原件;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说事实,不能提出推断性意见和评论;关联性证据规则:
所证明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
自白任意性规则: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强制措施
据传
1.传唤可口头,据传不行,据传具有强制性,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传唤、据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复杂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据传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取保
1.适用条件: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2.决定公、检、法,执行只公安,保证人、保证金不能同时用,保证人1-2,每个机关12月。
3.规定:
A.应当:
1.未经执行批准决定同意不得离市县;2.地址变动24小时报告执行机关;3.传讯到案;4.不得干扰作证,伪造串供。
B.能够:
5.不得进入特定场所;6.不得会见特定人员;7.不得从事特定活动;8.上交护照、驾驶证。
监居
1.符合逮捕条件+重病/孕乳/扶养/特需/期满;
2.本可取保,但无保证。
公检法决定,公安执行。
最长6个月
3.指定居所的可折抵刑期:
2监居=1关押;1监居=1不关押。
4.原则应当在住所。
能够指定居所:
没有固定住处;国恐重贿,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上级侦批准。
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5.指定居所监居每2个月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6.规定:
1.未经执行批准决定同意不得离处所;2.未经批准不得会见通信;3.传讯到案;
4.不得干扰作证,伪造串供;5.上交护照、驾驶证、身份证。
拘留
1.公安能够先行拘留:
1.预备、实行、犯罪后即时被发觉2.当场指认3.身边、住处发现犯罪证据4.自杀、逃跑、在逃5.毁灭、伪造证据,串供6.不说名字,身份不明7.流多结
2.检察院能够先行拘留:
自杀、逃跑、在逃、毁灭、伪造、串供
3.拘留后:
讯问→送看→通知(无法通知或国、恐犯罪通知有碍侦查不通知)
4.拘留时间:
公安37天(一般3天,特殊延长1-4天,流多结延长至30天,检察院批捕7天)
检察院自侦案件17天(一般14天,特殊延长1-3天)
逮捕
1.证据证明,徒刑以上,取保危险,应当逮捕;证据证明,十年以上,应当逮捕;证据证明,徒刑以上,曾经故犯、身份不明,应当逮捕;违保监规,情节严重,能够逮捕。
*三个应当一个能够
2.应当不捕:
A.不合条件;B.不予追究。
3.能够不捕:
A.预备中止过当;B.恶小初犯、从犯胁从、自首立功、积极退赔、悔罪表现;
C.过失悔罪,控损赔偿;D.和解协议+自愿合法+履行/担保;E.十四十八,社会帮教;
F.年满七五。
4.法检决定,检察批准(检察长,重大须检委会),公安执行。
5.逮捕后24小时:
送看、讯问、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6.期限:
公侦:
检收书后,已拘留的7日内/未拘留的15日内/重大复杂的20日内作出决定。
检侦:
已拘留的,拘留后7日报上级检,上级检收书后7+3日内决定;未拘留的,上级检收书后15日内/重大复杂的20日内作出决定。
讯问的应当和能够
逮捕阶段的应当讯问:
重大违法条件要求盲聋、小孩、疯了
(案情重大、侦查违法、逮捕条件疑问、要求当面陈述、盲聋哑、未成年、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的精神病)
讯问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
①逮捕阶段可讯可听;要求应听;②死刑复核应讯可听,要求应听;
③审查起诉应讯应听;④二审不开庭应讯应听;⑤未成年人应讯应听。
可无证执行的情况:
先行拘留、搜查。
附带民事诉讼
1.原则一并审。
为避免诉讼过分迟延,可先刑后民。
附民能够书面或口头提起。
2.先刑后民,后审附民时原审判人员确实不能继续参加的,能够换人。
3.附民中刑事被告人必须到庭,不得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以外的附民被告传唤拒不到庭,附民可缺席判。
附民原告传唤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4.判决无罪的,附民可调解,调不成一并判决。
5.检察院撤诉的,附民可调解,调不成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另行民诉。
6.一审未提二审提附民的,可调解,调不成告知刑诉生效后另行民诉。
7.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可求偿;财物损坏才可附民求赔偿。
不赔精神损失。
非法占有处理的,只能追缴退赔。
8.调解:
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不做调解书,但应笔录,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章生效。
期间、送达
审限:
管辖变更,审限重算;申请延长,期满15日前层报,上级不同意的应在期满5日前决定;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审限。
立案
立案条件:
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责,属于管辖范围
检察机关立案程序:
1.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举报中心受案,侦查部门原则3个月以内回复处理结果。
2.初查:
检察长/检委会决定。
秘密进行,任意性措施。
3.立案:
检察长批准立案,3日内送上级检备案,上级检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检察院立案监督:
应立不立,不应却立。
主体:
检察院
公安:
1.七日说理;2.审查不成立,通知立或撤;3.应立十五日,应撤立即撤,决定书送检;
4.过十五不立案,不议核不撤销,发纠违通知书;5.依然不纠正,上检找上公;
检察自侦,监督/公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
建议立案撤销→报请检察长定。
刑诉干货汇总
侦查
公安侦诉分离,检察侦诉一体,并行模式
事前审查:
唯有逮捕。
二级申诉:
侦查机关侵权: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申诉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代/利害关系人
公侦:
先找该公安→再找同级检;检侦:
先找该检察→再找上级检。
侦查行为:
1.讯问:
①至少二人;②送看后应在看讯问(辨认追缴二人押解可提押出所);③自书应准;
④如实回答;⑤告知如实供述可从宽;⑥能够录音录像,无死重大应当,职务犯罪应当。
2.询问:
证人、被害人。
个别进行。
地点:
现场单位住处、证人提出地点、必要时可公检。
3.勘验检查:
侦查主持,可派专家;解剖尸体,通知家属;
犯嫌拒绝,必要强制;检查妇女,女工医生;检查活人,勘验物体。
4.搜查:
原则出示搜查证。
能够无证搜查的情况:
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
被搜查人/家属/邻居/见证人在场;女性工作人员搜查妇女身体。
5.查封扣押:
无关不得查扣;妥善保管封存;能够强制查扣;查明无关,三日退还。
查询冻结:
已被冻结,不得重复;公安检察,不能扣划。
查明无关,三日退还。
6.鉴定:
鉴定人→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