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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7〕225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员工

职业操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哈尔滨、常州培训中心,总行各部门,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以下简称《员工职业操守》),现印发全行,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员工是建设银行的宝贵财富,是建设银行的价值源泉,建设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伍。

《员工职业操守》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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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银行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贯彻执行好《员工职业操守》,有利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树立和保持建设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

各级行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好《员工职业操守》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行在贯彻落实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注重与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与促进业务发展、提高服务水平相结合。

二、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员工职业操守》精神和基本要求。

各级行要在年内开展一次职业操守专题集中教育活动,将学习培训覆盖到所有员工,教育和引导员工自觉遵守职业操守,规范职业行为。

要采取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式,利用学习心得、板报以及企业网等载体,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营造树立良好职业操守的舆论氛围。

广大员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和理解《员工职业操守》的内容,自觉以《员工职业操守》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不断提高职业素质。

各级党委中心组今明两年内至少安排一次以《员工职业操守》为内容的集中学习研讨。

今后,要把《员工职业操守》作为新入行员工培训的基本教材,作为全行管理人员任前、任中培训和员工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作为员工行为排查的重要内容。

三、知行合一,广泛开展《员工职业操守》实践活动。

各级行要坚持教育和实践相结合,开展职业操守实践活动,把《员工职业操守》的要求贯彻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倡导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业务条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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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特点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也可制定本业务条线职业操守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

要以《员工职业操守》作为从业履职的基本标准,严格规范员工的职业行为,对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予以宣传表彰,对不良倾向要旗帜鲜明地给予批评和纠正,推动形成文明、健康、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氛围。

四、以身作则,充分发挥领导人员的表率作用。

各级领导人员要做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积极实践者,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为员工作出表率。

要自觉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用自己的自觉行为和模范言行,赢得广大员工的信任和支持。

二?

?

七年九月二十日

(本文发至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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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第三章依法合规遵章守纪

第四章廉洁从业亲友回避

第五章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六章以人为本情趣健康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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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适用)本职业操守适用于建设银行全体员工。

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职业操守。

第三条(与其他规章的关系)本职业操守是建设银行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

本职业操守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第四条(基本原则)员工应当忠诚建设银行,诚实守信,从建设银行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第五条(加强学习、积极进取)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维护建设银行利益)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建设银行利益。

员工应维护建设银行统一法人体制,严格执行上级行的决策和规章制度,业务活动的目的或目标应符合建设银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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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得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建设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第七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一)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

(二)对于下级机构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的员工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第八条(诚实报告工作)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

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第九条(保持账务信息真实合法)员工应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的行为;

(二)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制作虚假银行账务、信息的行为;

(三)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将建设银行资产放在账外隐藏、经营、私用或者私分。

第十条(诚实申报个人资料)员工应当诚实地向建设银行申报本人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个人资料,不得虚报、谎报。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学历、学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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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以及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配合检查、监管)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监督、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工作,如实、全面地报告工作、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推诿,不得转移、伪造、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保守建设银行秘密)员工应当遵守建设银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各项规定。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需要授权或批准方能公开的建设银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新产品研发、财务、信息技术、业务决策等方面的信息;

(二)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在行内属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

(三)XX或批准,接受公共媒体有关建设银行事宜的采访,以及以建设银行或建设银行员工名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发布消息。

第十三条(爱护建设银行财产)员工应当妥善保护并合理、有效使用建设银行的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

第十四条(兼职限制)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银行有关兼职的规定。

不得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得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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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依法合规遵章守纪

第十五条(基本原则)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养成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和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抵制和举报)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害建设银行资产、信用的行为。

如果了解或知晓其他员工严重违反建设银行规章制度、危害建设银行资产、信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监督部门或者上级机构报告。

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条(善意理解规章)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要从一般规则和建设银行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

某一项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建设银行的规章制度,如果在业务活动中影响了业务发展,员工可以提出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但在作出调整前不得违反或者变通。

如果员工对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有疑问,可以请求主管人员、本级机构或上级机构进行解释和指导。

第十八条(审慎从业)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范围、业务程序,审慎从事业务。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超越授权或工作职责从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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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或暗箱操作;

(三)XX或批准,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四)违反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操作员磁卡、重要凭证、口令、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按规定条件办理业务)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擅自放宽或者增加业务的办理条件,减轻或加重客户对建设银行的义务;

(二)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违反信贷政策的活动;

(三)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第二十条(禁止内幕交易)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建设银行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办理个人业务)员工必须以客户身份购买建设银行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并遵守正常的业务操作规程。

本人不得为自己办理业务;为近亲属办理业务应当回避,不得提供特殊便利。

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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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影响,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建设银行进行交易,或为自己提供特殊便利。

为其他亲属、朋友或本行其它员工办理业务,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章廉洁从业亲友回避

第二十二条(基本原则)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

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任职回避)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配偶、子女、近亲属的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计划财务、信贷审批等工作,也不得在与其中一方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业务岗位任职。

员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对组织做出的回避决定,员工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勤俭节约)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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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必要、合理的限度,按实际需要控制费用开支,避免铺张浪费。

员工应自觉遵守差旅费控制标准,节俭支出,严格自律,不得申报不实费用。

第二十五条(禁止无关费用)一切与建设银行业务无关的费用都在禁止之列。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

(三)用公款游山玩水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

第二十六条(禁止商业贿赂)禁止接受或索要本行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业务关联方的礼物或与本人以及亲友有关的帮助和协助(如推荐上学、就业、出国旅游等)。

礼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品以及赞助、娱乐、旅行、服务等其它好处。

第二十七条(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员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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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人出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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