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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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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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理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

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4—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90—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11889—19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 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1997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3—199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 70 —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1 —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32 —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化学合成类制药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

  3.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审批的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年1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年8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稀释倍数)50

  3悬浮物7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40(35)

  5化学需氧量(CODcr)200(180)

  6氨氮(以N计)40(30)

  7总氮50(40)

  8总磷2.0

  9总有机碳60(50)

  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计)0.07

  11总铜0.5

  12挥发酚0.5

  13硫化物1.0

  14硝基苯类2.0

  15苯胺类2.0

  16二氯甲烷0.3

  17总锌0.5

  18总氰化物0.5

  19总汞0.05

  20烷基汞不得检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1总镉0.1

  22六价铬0.5

  23总砷0.5

  24总铅1.0

  25总镍1.0

  *烷基汞检出限:

10ng/L

  注: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生产企业。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50

  3悬浮物5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20)

  5化学需氧量(CODcr)120(100)

  6氨氮(以N计)25(20)

  7总氮35(30)

  8总磷1.0

  9总有机碳35(30)

  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

  11总铜0.5

  12挥发酚0.5

  13硫化物1.0

  14硝基苯类2.0

  15苯胺类2.0

  16二氯甲烷0.3

  17总锌0.5

  18总氰化物0.5

  19总汞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烷基汞不得检出*

  21总镉0.1

  22六价铬0.5

  23总砷0.5

  24总铅1.0

  25总镍1.0

  *烷基汞检出限:

10ng/L

  注: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生产企业。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30

  3悬浮物1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5化学需氧量(CODcr)50

  6氨氮(以N计)5

  7总氮(以N计)15

  8总磷(以p计)0.5

  9总有机碳15

  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

  11总铜0.5

  12挥发酚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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