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F供应商合作过程管理细则试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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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供应商合作过程管理细则试行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供应商合作过程管理细则

试行版)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管理措施4

第三章管理程序4

第四章履约及供应管理5

第五章外检管理5

第六章产品质量管理6

第七章交易管理10

第八章供应商评价管理11

第九章其他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集中采购供应商合作全过程管理,调动供应商的积极性,提升供应商服务水平,保持并增强供应商之间的适度竞争,完善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培育和发展与优选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同时引导供应商遵守本公司供应商管理方面的程序和要求,降低采购风险,构筑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采购管理中心有合作的供应商,不包括本公司其他部门或各分公司自行审查认定的供应商。

第三条定义

1、供应商: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经本公司审查认定,具备向本公司及各分公司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总部:

本细则所称总部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3、出厂检测:

也称外检,指本公司采购的产品在供应商交货之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在工厂进行检验。

4、到货检测:

指本公司采购的产品在供应商交货之后开展的质量检测工作,包括到货自检和到货抽样送检。

5、管理审核:

指本公司或委托方对供应商产品制造过程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流程进行的详细评估。

管理审核成绩2年有效。

6、份额冻结:

指在全省范围内暂停某标段供应商产品剩余份额的分配。

7、黑名单:

指供应商在与本公司合作过程中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本公司管理规定等而被取消一定期限的合作资格。

第四条职责分工

1、采购管理中心运营支撑室负责起草和修订供应商合作过程管理细则,针对履约及供应保障、产品质量水平、供应商评价成绩、供应商在注册和合同请款等交易环节的操作规范性等制定管理措施,并根据供应商的实际表现触发管理措施。

2、采购管理中心各科室或其委派的相关部门及分公司负责落实管理措施。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五条管理措施包括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

奖励措施主要包括:

招标采购优先推荐或邀请、延长合作期限、增加合作量、提高首付款比例、供应商评价加分、给予书面表扬或增加不同层面的沟通次数。

惩罚措施主要包括:

警告、供应商评价扣分、冻结集采份额责成整改、扣减集采份额、限制中选份额、罚没投标/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执行、纳入黑名单。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六条依据本细则触发的罚没投标/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执行和纳入黑名单等三种管理措施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其他管理措施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自动生效。

第七条管理措施如涉及本公司财务部门、需求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分公司,对应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分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履约及供应管理

第八条因供应商报价失误、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正常供货或施工以及投标后为了自身利益恶意弃标等原因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履约的,除扣除供应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之外,纳入黑名单,取消其1至3年内的合作资格。

第九条如供应商在全省3个或者以上分公司出现供应不及时的情况,除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之外,采购管理中心运营支撑室直接冻结该供应商剩余份额,直至供应商恢复供货能力,并扣减涉及订单总量5倍的份额量,扣完为止;如供应商在全省5个或者以上分公司出现供应不及时的情况,除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之外,直接终止合同执行。

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

第一。

条应急保障奖励:

供应商除满足正常的供应保障之外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应急保障供货量不占供应商初始分配份额,同时在供应商年度评价成绩中直接加分,具体规则按照本公司供应商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外检管理

第一一条对于纳入外检范围的产品,每个批次均需检测。

外检不合格的供应商产品,原则上全部拦截,对应批次不予张贴外检合格证,供应商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发货,复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因复检造成供货逾期的还须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扣除相应违约金。

如遇紧急需求且在外检缺陷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情况下经请购单位专业部门确认后可以接收。

第一二条外检质量缺陷分三个等级:

致命缺陷CRI、严重缺陷MAJ、轻微缺陷MIN。

为合理反映不同缺陷等级的差异,综合评估供应商产品出厂质量水平,特

设定外检质量指数:

外检质量指数=(1-(CRI批数*10+MAJ批数*5+MIN批数)/(CRI批数*10+MAJ批数*5+MIN批数+合格批数))*100。

外检质量指数按季度公布,如季度检验批次总数不超过3次,则其本季度外检质量指数仅做参考。

如供应商故意逃避外检,涉及逃避外检的产品当季度外检质量指数判为0分。

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其1至3年内的合作资格。

第一三条如产品在外检过程中出现MAJ缺陷,则予以警告;如产品在外检过程中出现CRI缺陷或者连续两个季度出现MAJ缺陷,则冻结剩余份额并责成整改;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则终止合同执行。

第一四条如供应商产品具备以下3个条件,可免于外检:

1、连续2个季度外检结果全部合格。

2、无到货检测不合格情况出现。

3、管理审核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CRI缺陷。

免于外检期间出现到货检测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则恢复外检,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一五条对于纳入外检范围的产品,如果外检工作开展两个季度后不能达到免于外检条件,则从第三季度开始,外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六章产品质量管理

第一六条在资格审查、报名产品检测及采购评审环节,采购部门应组织人员对

参与采购的供应商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表现进行严格评审,对不满足质量标准要求的供应商及产品应取消其参与后续环节的资格。

在资格审查、报名产品检测及采购评审环节,对于有意隐瞒或谎报与产品质量相关信息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可取消其供货资格,并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

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取消其1至3年内的合作资格。

第一七条针对到货自检,规定如下:

1、如收到3个以下分公司到货自检不合格报告,采购管理中心运营支撑室直接扣减涉及订单总量5倍的份额量。

2、如收到全省3个及以上分公司或者省公司专业部门检测不合格报告,则采购管理中心直接冻结该供应商剩余份额,并扣减涉及订单总量5倍的份额量,直至通过本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验收后再分配剩余份额。

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则终止合同执行。

第一八条针对到货抽样送检,规定如下:

1、对于抽样2组样品且需要检测第2组样品才能判定是否合格的,第2组样品的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针对到货抽样送检不合格的供应商产品,送检单位可要求厂商换货或者作废订单并退货。

换货需要复检,复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因复检造成供货逾期的还须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扣除相应违约金。

3、如到货抽样送检涉及批次产品已入网,送检单位需要更换已入网的问题产品,供应商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如某供应商产品在全省有1个批次到货检测不合格,采购管理中心运营支撑室不再分配该供应商产品份额至检测不合格的送检单位(指定分配区域的产品除外),同时扣减供应商累计分配份额的20%,扣完为止,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总部。

如在全省有2个批次到货检测不合格,则采购管理中心直接冻结该供应商剩余份额,上报总部,申请更换供应商。

换货后复检不合格的,视为2个批次不合格。

对于总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对于未纳入外检范围的产品,如出现到货抽样送检不合格,则本公司有权将该供应商产品纳入外检范围,外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直至符合免于外检的条件。

第一九条针对管理审核,规定如下:

1、供应商管理审核应无CRI缺陷且得分应不低于80分。

2、如供应商管理审核得分介于[60,80)分,则需按照管理审核报告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申请开展复审,复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复审得分仍然介于[60,80)分,则扣减其累计分配份额的20%,扣完为止。

3、如供应商管理出现CRI缺陷或者审核得分介于[0,60)分,则冻结其剩余份额分配,供应商需按照管理审核报告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申请开展复审,复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如复审得分介于[60,80)分,则按照第本条第2点处理;如过程复审得分介于[0,60)分,则直接终止合同执行。

4、需申请复审的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则直接终止合同执行。

第二。

条针对现网产品质量问题,规定如下:

1、针对现网运行使用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本公司主管部门和下属分公司查找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

2、如果在3个以上分公司出现共性质量问题,则采购管理中心应首先判断是否涉及正在执行的集采结果,如果涉及正在执行的集采结果,则应立即冻结剩余份额,直至通过本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验收后再分配剩余份额;如果质量问题产品属于之前集采周期采购,则本公司相关维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供应商针对同批次供货产品进行全省排查、整改或更换。

3、如供应商不能按照本公司相关维护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全省排查、整改或更换,则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其1至3年内的合作资格。

第二一条关于质量事故的规定:

供应商如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管理疏忽等原因导致发生质量事故,事故所在单位需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省公司采购管理中心在年度供应商评价成绩中直接扣分,具体规则按照本公司供应商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情况严重的,事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追加扣罚适当比例的合同款,如损失超过合同全款数额的,供应商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如同时违反本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二二条产品质量管理奖励措施:

1、对于同一标段供应商产品,如在一个集采周期内全省到货抽样送检达到

3个批次且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则可以酌情减少到货抽样送检。

2、供应商至少具备以下条件,同时在支付信用可控的情况下(例如供应商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等),方可向采购管理中心申请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1)符合免于外检的条件。

2)管理审核满足付款比例要求。

3)无其他质量投诉情况。

供应商如在到货付款比例提高之后出现到货抽样送检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则将其到货款比例将至初始水平。

第二三条因供应不及时和质量问题等原因扣减的份额,依据质量监测情况选择再分配对象,并按照初始中选比例进行再分配。

再分配对象优选原则如下:

1)无质量投诉和到货检测不合格的情况;2)管理审核得分不低于80分且无CRI级缺陷的供应商;3)外检质量指数选择排名靠前的供应商。

再分配对象的选择应充分征求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四条对于份额追加,参照上一条标准执行。

第七章交易管理

第二五条供应商注册的规定:

潜在供应商在完成注册审批手续后方可参加本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

注册审批手续包括供应商门户电子注册和书面注册材料审核,如确因项目紧急等原因经采购部门项目主管确认后可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即在未提供书面注册材料审核之前给予提前审批。

对于提前审批的供应商,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注册材料供本公司审核存档,否则采购管理中心运营支撑室可直接冻结该供应商账号。

已注册供应商应及时在本公司供应商门户网站更新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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