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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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

一、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至1—8元/平方米,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标准调整到位。

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土地等级为五级,只划分为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

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政策,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1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75%、50%的财政支持。

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

2.全面落实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4号),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3.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

4.契税税款缴纳期限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5.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与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相关规定,我市各行业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6.研究制定《韶关市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加快制定制造业企业发展空间保障的扶持措施,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我市重点工业园区用地供给。

强化制造业招商选资和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广东省重大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1号)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争取省用地指标奖励。

对于急需上马但未取得省指标的上述项目,市予以安排周转指标。

7.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8.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

9.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内,鼓励和引导园区、县(市、区)根据产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对非入园及其他非重点工业项目试行弹性出让,出让年限在20年至50年之间按实际项目情况确定。

10.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业用地租让结合供应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使用年限、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等实施细则,着重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三)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11.严格执行省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全省统一标准14%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执行第四片区标准,缴费工资上限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12.2020年底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降至0.8%。

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一步降低缴费比例。

13.2019年底前,继续维持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比例5.5%的标准。

14.继续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对全市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再统一阶段性下调20%。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5.扩大企业参加售电侧改革试点,进一步降低进入直购电市场门槛,大力扩大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直购电市场规模及市内发电量占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电量的占比。

16.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行业企业参与省电力市场交易。

17.落实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进一步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18.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实施并联审批机制。

在受电工程具备接火条件的基础上,从用电申请到装表接电平均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

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19.根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营运成本,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建立气源价格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20.贯彻执行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加大粤通卡发行力度。

21.实现普通货运车辆两检合并互认,降低检验检测费用。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2.对我市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5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且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18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以实时政策为准)。

23.研究出台《韶关市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实施细则》,对我市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择优进行奖励支持。

24.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有融资意向企业及急需办理的融资项目,坚持“马上办”服务模式,落实随到随办、当场办理制度。

对材料齐全的企业,即时提交、即时审核、即时办理,最大限度简化登记手续,为企业提供便利。

加大股权出质融资的推介力度,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向各大金融机构推介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信用指数高的民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著名商标企业,为优质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量身定制融资贷款方案。

25.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风险共担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开展股权出质方式融资的贴息、评估费用资助支持政策。

26.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2号),继续加大对我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融资的贴息支持,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因贷款产生的支付给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给予0.5个百分点补助。

27.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加快设备更新换代,降低企业在升级改造、设备购置中的融资成本。

28.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

优化激励考核指标,制定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管理办法,并将金融机构贡献度与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招标工作挂钩。

29.支持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通过对政策性担保公司增资的方式,提高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度,提升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健全担保体系。

30.降低企业“过桥”贷款成本。

市财政统筹有关专项资金,采取优惠利率帮助贷款到期的企业通过运用“过桥”贷款专项资金实现续贷。

针对园区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在现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调10%—15%。

31.加大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一步发挥韶关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

32.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各类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资金供给渠道。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探索建立对市级企业的兼并重组实施印花税补助、贷款贴息资助和资本利得奖励等扶持措施。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33.优化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

将项目建设审批流程优化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将审批时限压减至46个工作日。

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在项目立项环节,项目备案与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实行并联办理,不再互为前置条件;项目审批、核准除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外,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34.贯彻执行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和工作手册重新梳理编制,简化审批材料和相关表格,滚动制定核发流程图。

35.按照《韶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韶发改联〔2018〕22号),加快建设我市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全面清理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和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大力度邀请全国各地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平规范的中介服务供需平台。

严禁在实施行政审批时,为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取消自行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36.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

37.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特别是对规划报建、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监督、防雷、质量监督、卫生监督、社会评价企业和群众等反映突出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

继续推动开展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由审批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明确时限和过渡期。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利用率。

38.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分割时需明确分割销售的比例、范围、限制条件等内容,原项目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登记和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39.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40.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探索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入驻高标准厂房的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和部分费用减免优惠。

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引导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项目进驻高标准厂房。

41.坚持尊重历史、维护公信力的原则,积极推进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遗留问题,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明确政策时限。

42.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

(九)大力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43.落实省有关政策,继续推动我市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工作,通过事后直接奖补、贷款贴息、首台(套)奖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推动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创新突破、加快发展。

44.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落实《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韶科〔2018〕22号),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对企业获得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市财政予以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补;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对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每个年度内每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补助的额度不超过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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